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强制举措。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举措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章》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捕、逮捕举措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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