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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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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什么时设立?”。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指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若采取划拨方式,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进一步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通常应包含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土地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同时也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供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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