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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因交易一只和尚鹦鹉南阳三男子获罪案,再审发回重审后检方撤诉
7月30日,河南邓州市作出刑事裁定书,准予邓州市撤回对邹红喜、薛某某、唐某某三人的起诉。这一裁定标志着这起因交易一只和尚鹦鹉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司法程序后,最终以一种较为温和的方式落下帷幕。
一、案件背景与经过
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因买卖一只和尚鹦鹉而卷入刑事案件。2019年月份,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男子手中买下这只鹦鹉,并养在诊所一楼。然而,由于鹦鹉太吵且到处排泄,他决定将鹦鹉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过微信好友唐某某的介绍,邹红喜以700元的价格将鹦鹉卖给了经营宠物店的薛某某。薛某某将这只鹦鹉和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结果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红喜、唐某某、薛某某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二、一审二审判决
2021年11月28日,邓州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认罪认罚的薛某某和唐某某也被判处缓刑。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不服,提出上诉。南阳中院于2022年1月17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再审与撤诉
对于一、二审结果,邹红喜不能接受,并决定申诉到底。他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并指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文件明确规定,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应按犯罪处理。
经过长时间的司法程序,南阳中院于2024年3月27日决定再审本案。2024年5月15日,南阳中院开庭再审并当庭宣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发回邓州市重新审判。
在重新审判期间,邓州市认为被告人邹红喜、薛某某、唐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对三被告人撤回起诉。7月30日,邓州市裁定准予邓州市撤回起诉。
四、案件引发的思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有多大,是否应该归罪。一方面,涉案的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涉案的和尚鹦鹉是在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且交易行为并未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实质性破坏。因此,对于这类行为的法律定性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外,本案也引发了对于野生动物保律制度的思考。如何平衡野生动物保护与人工繁育鹦鹉等宠物的合法交易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未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社会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意识的提高,相信这类争议将会逐渐减少。
五、图片展示
(注:以上图片为案件相关图片,用于辅助说明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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