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针对武汉市轨道交通三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特签订以下协议:
1、鉴于甲方所订购家具系招标项目程项目,此项目甲方以乙方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
2、甲方与项目方签订的合同(简称A合同),甲方向乙方采购的合同(以下统称B合同)。
3.乙方只履行B合同中标的货物相关责任(数量、材质、五金件、交货期等),甲方自行采购货物的质量等相关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由此产生的关联责任及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4、乙方常规生产的产品都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如项目方需另行送检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5、如甲方与项目方产生的任何经济纠纷问题,由此产生的责任及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6、甲方所外购部分产品需经乙方同意,且外购产品需满足乙方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认同,同时外购产品公司的社会信誉度需得到乙方认可;否则乙方有权指定另外的供应商予以生产供货,甲方与原供应商产生的经济纠纷均与乙方无关。
7、甲方需在项目投标之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万元合作压金,当甲方中标后,需按照合同清单,将实木类、软体类、胶版类产品下单到乙方生产。如发现甲方不经乙方同意,就私自进行采购的,则乙方有权对合作意向金予以没收。
8、甲方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合作压金,将在此项目最后一批货款中予以抵货款。
9、乙方开具给甲方的授权书有效期:按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
10、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