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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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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105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093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的越秀人民。请予准许。

此致

海珠区人民

申请人:张锦屏

2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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