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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规划分区、结构与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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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结构与布局

第3.4.1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同⼀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致;2.同⼀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然、⼈⽂、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第3.4.2条 根据不同需要⽽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功能分区;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景区划分;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保护区划分;4.在⼤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种⽅法协调并⽤。

第3.4.3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规划内容和项⽬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我⽣存和有序发展;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长点、⾛廊或通道、⽚区或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第3.4.4条 凡含有⼀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密度超过100⼈/km2时,应进⾏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服务职⼯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和承受⼒;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和时代活⼒;

5.各职能结构应⾃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络。

第3.4.5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有⾃⾝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创造满意条件;4.构思新颖,体现地⽅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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