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公派留学文件

公派留学文件

来源:步遥情感网
目 录

一、项目简介 .............................................................. 1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 1

(一)指导思想 ........................................................ 1 (二)工作目标 ........................................................ 2 三、选派计划及要求 ........................................................ 2

(一)选派规模与推荐指标 .............................................. 2 (二)选派类别与比例分配 .............................................. 2 (三)选派专业领域 .................................................... 2 (四)留学单位 ........................................................ 3 (五)留学期限 ........................................................ 3 (六)资助内容 ........................................................ 3 四、申请条件 .............................................................. 3

(一)选派对象 ........................................................ 3 (二)具体要求 ........................................................ 4 五、选拔办法及程序 ........................................................ 4

(一)第一批选拔工作 .................................................. 5 (二)第二批选拔工作 .................................................. 6 六、派出与管理 ............................................................ 7 七、组织实施 .............................................................. 7 八、附件 .................................................................. 9

附件一: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选派名额分配表 ............................................................... 10 附件二: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 11 附件三: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 12 附件四: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 13 附件五: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 14 附件六: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 ......................................... 15 附件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 16 附件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 18

1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简介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教育部为了配合科教兴国和

人才强国战略以及《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的实施,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而设立的资助优秀学生出国留学项目。

从2007年至2011年,国家将从49所(2010年起为60所)重点高校中每年选派5000名优秀在读博士生或硕士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入选学生在获得国外大学免除学费的前提下,可以得到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其国外期间生活费和国际往返旅费的资助。

我校于2009年10月12日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合作开展“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协议书》,正式进入“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行列。

根据合作协议,我校作为该项目实施院校,2010-2011年间每年可选派50人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其中每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生各25人。同时,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确立的2011年选派计划测算标准,超额完成博士选派计划的院校按照2010年实际的录取人数确定,以兹鼓励,因此,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确定我校2011年公派研究生项目增加1个攻读博士名额。

二、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立足国内,面向国际,全面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尤其是博士生培养质量为核心,结合学校和各学科建设发展目

1

标,在校内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以下简称“三个一流”),为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加速中国大学建设“开放式、国际化、多科性、创新型的世界知名法科强校”的进程。

(二)工作目标

建立我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学校、学院、学生、学者的积极性,明确任务,积极行动,多方努力,协作共进,完成签约选派任务,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促进我校与更多国际一流大学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国际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构建公派出国项目的长效机制。

三、选派计划及要求

(一)选派规模与推荐指标

2011年我校计划选派51名研究生出国留学。

根据项目协议,我校按120%的比例向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CSC”)推荐优秀学生,即可以推荐61人。经CSC评审后,确定最终选派的51名学生参加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二)选派类别与比例分配

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和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比例为1:1。 各院选派推荐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一。

(三)选派专业领域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发布的“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见附件五)和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情况确定,依我校实际情况,主

2

要为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各专业。

(四)留学单位

留学人员应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一般为世界排名前200名)或国际知名的研究所。

(五)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留学期限为6-24个月。列表如下:

选派类别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留学期限 一般为36-48个月 一般为6-24个月 (六)资助内容

国家留学基金提供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少数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如果其学科专业确为国家急需、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特别是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专业,留学基金委可提供学费资助。

四、申请条件

(一)选派对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硕士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推免生水平)或博士一年级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入学时间原则上为申请当年。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入学时间为申请当年。列表如下:

3

选派类别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选派对象 申请时为在读硕士生、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达到推免生水平)或博士一年级学生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申请时为在读博士生 (二)具体要求

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报效祖国之心和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责任感和使命感。

2、申请人来自我校所属的国家重点学科或学校重点学科。 3、申请人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76年3月20日以后出生)。

4、专业成绩优异,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国外院校的语言要求,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必须参加雅思、托福或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5、身心健康。

6、本项目选派范围暂不包括:曾享受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尚未执行人员、已获外方全额奖学金资助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工作的人员。

五、选拔办法及程序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排序,学校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候选人。

基本程序是:学校组织校内选拔,并根据候选人选拔结果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推荐;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拟选派人员名单,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并通知我校研究生院。我校2011年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的具体工作日程安排如下:

4

(一)第一批选拔工作

选拔类别为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1、2010年10月15日之前:召开我校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会议,部署2011年公派留学的各项工作,各院广泛动员。

2、2010年10月15日—11月20日:学生报名、学院推荐。 学生填写《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二),并于10月15日—11月20日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报名。各学院负责拟定推荐的人选,并进行推选排序。

各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根据学院推荐情况填写《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信息一览表》(见附件三)、《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候选人信息一览表》(见附件四)。各学院须于11月20日前将签字盖章的表格交到学校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这两个表的电子文档也务必同时发送到邮箱:peiyangban@126.com。

3、2011年2月底之前:积极对外联络。

申请人准备外语考试并积极联系外国知名院校,落实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事宜,获得外方的入学邀请信或入学通知书、免学费或提供学费证明及外国导师的详细介绍等。

本项目主要依托学校、学院现有校(院)际交流与科研交流渠道,学者(研究生导师)与国外高水平教育机构的合作渠道,学生自主交流渠道,同时可利用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大学的合作项目。

对外联络的全过程要充分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充分调动学校、学院、学者、学生等参与各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大幅提高对外联系的实效。

研究生院对申请公派出国的学生提供业务指导,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全程为申请公派出国的学生在申请外国院校时提供帮助。

4、2011年3月1日—8日:材料提交。

申请人于3月1日—5日向所属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⑴ 外方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书(须是邀请方手签的原件或其传真件的复印件。对于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如果在交材料截止日前,因对方

5

奖学金审批手续来不及提供,也须请对方提供一个这方面的意向性OFFER);

⑵ 学习成绩清单(从本科至现阶段),须加盖学习单位公章(须是鲜章); ⑶获奖证书等材料。

各学院研究生教务秘书将全部候选人的材料整理好后,填写《xx学院(研究院)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候选人材料提交汇总表》,并请学院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然后将该表以及候选人所交材料一并于3月8日前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汇总表的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到邮箱:peiyangban@126.com。

5、2011年3月9日—12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学生提交材料进行评审,并确定报国家留金委的推荐名单。

6、2011年3月13—19日:国家留学基金申请提交。

经学校确定推荐上报的学生进行网上申报,填写国家留学基金申请表(申请页面:apply.csc.edu.cn)并提交其它书面申报材料(见附件六)、各学院准备单位推荐意见等。

7、2011年3月22日—25日:研究生院准备学校推荐公函,并将项目候选人的全部书面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

8、2011年4月: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

9、2011年5月: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10、2011年7月起:学校组织行前集训,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二)第二批选拔工作

仅选拔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相关的工作内容与第一批相同,仅时间上的不同。

1、2011年5月1 2日—14日:材料提交阶段; 2、2011年5月17日—19日:学校评审阶段;

3、2011年5月20日—24日:国家留学基金申请提交阶段; 4、2011年5月25日—26日:推荐公函、申报材料上报阶段; 5、2011年6月上旬: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

6

呈报教育部审批;

6、2011年6月底前: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7、2011年7月起:学校组织行前集训,被录取人员陆续派出。

六、派出与管理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录取人员的管理办法具体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留学人员经学校推荐、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教育部审核录取后原则上不得再调整留学身份、国别、留学院校、期限。

被录取公派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和《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审核后再予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

派出后,应遵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留学人员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珍惜时光,优质高效地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和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负责留学人员本项目框架内国内事务及相关管理工作,相应工作事宜另行通知。研究生院培养办将在网站开设专栏为本项目留学生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七、组织实施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各院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学院要建立院级公派领导小组和工作组,具体负责所在学院的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

学校将拟定在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拔工作中实施“博士生兼招补偿”办法的具体细则,鼓励博士研究生导师积极把所带学生送出国门,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对公派研究生项目完成好的学院和导师,学校将视具体完成

7

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研究生院统筹协调公派工作,培养办公室负责学校公派研究生项目的日常工作。有关校内预选、确定推荐名单、出国留学期间研究生培养计划安排等相关事宜请咨询培养办,联系人:王鹏昊,电话:508067电子邮件:peiyangban@126.com,办公地点:1号楼303。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本项目相关的对外联系工作,有关项目对外联系事宜,请咨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项目科,联系人:李驰,电话:508086,办公地点:新1号楼B108。

宣传部负责采取有力措施,在全校范围内持续营造浓厚出国留学的氛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留学、普及留学知识,报导学校召开的各类公派留学会议,鼓励和发动学生积极走出国门,学习本学科领域的世界先进知识。

有关本项目的工作事宜,可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培养管理”栏目的“出国留学项目”内查询,网址为:

http://gate.cupl.edu.cn/portal/media-type/html/group/pyb/page/default.psml/js_pane/P-1160eeb7590-1000e;jsessionid=0a03010222b87addc1dc8ba74634b3fca9ee719c72f6.e34RaxyQc3mMbO0Sc40

除培养办网站外,为更好地做好本项目相关工作,各院负责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的同志还要经常登录学校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家留学基金委和教育部网站,具体网址如下: 研究生院:http://gate.cupl.edu.cn/yjsy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http://gate.cupl.edu.cn/gjhz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http://www.moe.edu.cn/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http://www.csc.edu.cn/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校培养创新人才,建设世界知名法科强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对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师资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有着重要意义。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作为一把手工程,切实抓紧抓好,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工作,高效地达成各项目标。

8

八、附件

一、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名额分配表

二、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三、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四、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五、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六、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

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研究生院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9

附件一: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选派名额分配表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选派名额分配表

学院 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 国际法学院 比较法学研究院 中欧法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法律硕士学院(含法庭科学方向) 商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人文学院 社会学院 外语学院 新闻学院 国际儒学院 合计 攻读博士学位 4 6 4 3 6 2 2 4 1 0 1 1 1 1 1 37 联合培养博士 4 6 4 3 1 2 2 0 1 1 0 0 0 0 0 24 各院合计 8 12 8 6 7 4 4 4 2 1 1 1 1 1 1 61 10

·附件二: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表

姓名 出生时间 培养类别 学生类别 申请类别 年 月 日 非定向/自筹经费 专业 博士 / 硕士 /学士 攻读博士 / 联合培养 1 2 3 1 2 硕士 身份证号/护照号 1 2 3 标准考试成绩 标准考试成绩 博士 性别 学号 本科 籍贯/出生地 年级 辅修 照 片 留学意向国家 (填英文) 外语语种及水平 (证明复印件附后) 所修课程中 (成绩单另附) 是否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 申请人是否 正在境外学习 申请人学习经历 (从大学填起) 留学意向学校 (填英文) 标准考试名称 标准考试名称 共修课程:____门;90分(含90)以上____门; 80分(含80)以上____门;优良率(80分以上)____% 是 / 否 是 / 否 申请人工作经历 申请人奖惩情况 (证书复印件附后) (限填5项) (1) (2) (3) (4) (5) 手机: 电子邮箱: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均属事实,绝无虚假。 申请人签字: 申请人所属学院意见 签章: 日期: 联系方式 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导师意见 签章: 日期:

11

附件三: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攻读博士学位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学院名称: 学院签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级、专业 培养类别 学位 手机 导师 外语语种 备 注 制表人: 学院负责人签字: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12

附件四: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生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中国大学2011年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

联合培养博士生候选人信息一览表

学院名称: 学院签章: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级、专业 培养类别 学位 手机 导师 外语语种 备 注 制表人: 学院负责人签字: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13

附件五: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国家留学基金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一、重点领域 1.能源

2.水和矿产资源 3.环境 4.农业 5.制造业 6.交通运输业

7.信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 8.人口与健康 9.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10.公共安全 11.国防

二、重大专项(共16项) 三、前沿技术 1.生物技术 2.信息技术 3.新材料技术 4.先进制造技术 5.先进能源技术 6.海洋技术 7.激光技术 8.空天技术 四、基础研究 1.学科发展 2.科学前沿问题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 4.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五、人文与社会应用科学

14

附件六: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

应提交申请材料及要求

一、单位公函(校函) 二、初选名单一览表 三、候选人申请材料

1、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出国留学申请表》(学生类) 2、 《单位推荐意见表》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5、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 学籍证明

7、 推迟答辩、毕业证明 8、 主要科研成果(清单及摘要)

9、 详细的国内外导师介绍(各以3—5页为宜) 10、获奖证书复印件(不超过三份) 11、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12、学习计划(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需提交;若暂无外方接受导师,只需国内导师签字)、联合培养计划(需中外双方导师签字)

13、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复印件(受理单位审核留存,不需提交留学基金委)

14、正式邀请信复印件或入学通知复印件

15、收取学费明细表、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复印件或有关学习费用证明复印件

申请材料应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并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加盖骑缝章。

15

附件七: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 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 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 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六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

第七条 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 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16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一条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教育部财务司有关通知及留学人员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审核并向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支付学费。学费可根据留学人员所在国外留学院校的学费管理规定,按学期或学年分期支付。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须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原件、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正式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申领首次学费,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第十三条 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由留学人员执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上一学期或学年度成绩单原件、留学人员导师或所在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出具并签字的学习情况说明原件和国外留学院校开具的收取学费凭证原件申请,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确定是否继续为其支付后续学期或学年度的学费并报教育部财务司、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1.留学人员学费资助的期限和标准。留学人员的学费资助期限以教育部财务司通知中明确的资助期限为准,学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资助期限或提高资助标准,应由留学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报国内审批。

2.留学人员的学习成绩和表现。

3.留学人员在学期间是否从国外留学院校获得了学费或其他奖学金资助及额度。如已获资助可以支付其后续学习期间的学费,则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不再为其支付学费。如已获资助未达到国外留学院校确定的学费标准,不足部分由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审核后予以支付。

4. 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根据所辖馆区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如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确认接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确实无法完成既定学业,应及时报请国内有关部门同意后停止提供学费资助。如构成违约,已资助的学费亦应退还。

第十五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根据所在国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费资助金额纳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构成违约的,应按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7

附件八: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 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 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 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 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

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 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

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 第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 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

18

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 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

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应在抵达留学目的地10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和《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所属使领馆报到(本人到场或邮寄等适当方式),并按使领馆要求办理报到或网上注册等手续。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应与使领馆和推选单位保持经常联系,每学期末向使领馆和国内推选单位报送《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见附4)。

第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第十六条 使领馆应高度重视,积极关心公派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思想和学习情况,建立定期联系、随访制度,认真及时做好对公派研究生的经费发放工作。每学年向教育部、留学基金委报告公派研究生在外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推选单位应积极配合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等问题,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单位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和零用费等。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服务。未经留学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研究机构)。 提前取得学位回国视为提前完成留学计划、按期回国。 公派研究生不得申请办理有关移家的豁免。

第二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完成学业。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确因学业或研究需要变更留学单位,应履行下列手续: 在所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内部变更院系

19

或专业,应出示推选单位和国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函,报使领馆备案; 变更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应提前两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意见函、原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和新接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的同意接受函,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留学单位的变更只限于在原留学所在国内。 经批准变更留学院校的公派研究生抵达新的留学院校后,应于10日内向现所属使领馆报到。原所属使领馆应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转交(告)现所属使领馆,共同做好管理上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因故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使领馆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一经批准提前回国,当次国家公派留学资格即终止。 经留学基金委批准提前回国的公派研究生中,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对未经批准擅自提前回国者,留学基金委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可利用留学所在国留学院校(研究机构)假期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回国休假或收集资料应征得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同意,报使领馆审批。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可以回国休假:留学期限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之间的,回国时间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留学期限在24个月(不含)以上的,回国时间不超过2个月或每年一次不超过1个月,奖学金照发,回国旅费自理;回国时间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在规定的留学期限内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费用自理,在同一年度内,公派研究生回国休假或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只能选择一项,不能同时享受。赴留学所在国以外国家休假或考察,一次不超过15天的,奖学金照发;超过以上次数和时间的,自超出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中途休学回国,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办理或补办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手续,使领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未康复可申请继续休学,累计不应超过一年(含)。在此期间经治疗康复,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国内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推选单位意见和国外留学院校学籍保留及同意接收函等相关材料,留学基金委征求使领馆意见后决定其是否返回留学国继续完成学业;经治疗仍无法返回留学国进行正常学习者,按第二十一条作为提前回国办理。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时间累计超过一年,国家公派留学资格自动取消。推选单位按照学校(籍)管理规定可以为其恢复国内学业(籍)者,由推选单位按学校(籍)管理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在职人员回原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自谋职业。 公派研究生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国外奖学金生活费停发;出国前系在职(校)人员者,因病中途休学回国期间的国内医疗费由推选单位按本单位规定负担;出国前系非在职(校)人员者,国内医疗费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期间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考察,应征得留学院校导师(合作者)同意并向使领馆报告。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考察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未能获得学位者,如因学业问题确需延长学习时间且留学院校导师证明可在延长时间内获得学位,由本人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交书面申请,出具留学院校导师和推选单位意见函,由使领馆根据其日常学习表现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经批准延长期限者应与留学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书》等有关手续。 批准延长期限内费用自理。

20

第二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在规定留学期限内虽经努力但仍无法获得学位者,使领馆应将其学习态度、日常表现和所在国留学院校实际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开具有关证明,办理结(肄)业手续回国。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家急需专业领域的、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公派研究生,在留学所在国签证允许前提下,经推选单位同意、留学基金委批准并办理续签《协议书》手续,可继续从事不超过两年的博士后研究。 1.公派研究生本人应提前2个月向使领馆提出申请,出具推选单位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函,由使领馆提出明确意见报留学基金委审批。 2.留学基金委根据博士后研究课题与国家科学技术、经济发展结合情况进行审批,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评审。博士后研究结束回国,应向留学基金委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3.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 对纪律涣散、从事与学业无关的活动严重影响学习、留学院校和导师(合作者)反映其表现恶劣者,使领馆一经发现应给予批评教育;对仍不改正者,要及时报告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派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领馆按国家规定选定回国路线、提供国际旅费,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回国;无中国民航班机,购买外国航班机票应以安全、经济为原则。

第三十条 公派研究生一经签约派出,其在外期间的国家公派留学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变化而改变。如获其他奖学金,应经留学基金委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且始终应遵守国家公派留学有关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等相关义务。 如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改变国籍,视为放弃国家公派留学身份,留学基金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

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

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 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

21

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三十七条 在留学期间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自行放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和国家公派留学身份、单方面终止协议、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表现极为恶劣以及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不含)以上、未完成回国服务期等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行为,构成全部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并支付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30%的违约金。 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逾期3个月(含)以内的行为,构成部分违约。违约人员应赔偿全部留学基金资助费用20%的违约金。经使领馆批准,仍可提供回国机票。 因航班等特殊原因超出规定留学期限1个月(含)以内抵达国内的,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 出国前尚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留学人员,出国期间应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偿还贷款,确有偿还困难的应办理相应延期手续;对逾期不归违约人员,应按《协议书》和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十九条 使领馆应及时将公派研究生违约情况和为其资助留学经费情况报告留学基金委,协助留学基金委做好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条 推选单位应及时向留学基金委提供所掌握的本单位违约人员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协助留学基金委开展违约追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行为,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和《协议书》有关条款对违约人进行违约追偿。违约人本人或其保证人(即协议书丙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如违约人员按《协议书》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数予以经济赔偿,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违约人员未按《协议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做出赔偿,则将要求其国内保证人承担经济责任。如违约人员及其保证人均不承担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则将在国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对违约事件,特别是对不按《协议书》约定履行经济赔偿责任者,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必要时还将采取其它辅助手段,如以留学基金委名义向国外有关方面通报违约事实;将违约名单予以公布等。 3.违约人员完成经济赔偿后,即了结了与留学基金委所签《协议书》的义务,但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身份不变。协议了结情况由留学基金委通报使领馆、违约人员本人和推选单位。

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22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