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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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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管理规定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M248-WU2669-I26-DQ586-M1988)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

第一章 目的

第1条 为了依法规范公司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公司广大职工和

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2条 本制度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技术权

益、收益分配和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定义

第3条 科技成果:指公司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

公司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公司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4条 科技成果转化(以下简称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

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5条 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

术入股的股权等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四章 职责

第6条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起草《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其他各部门负

责参与起草工作。定期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组织公司下属各部门对该制度进行修订。

第7条 技术研发中心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公司下属各部

门负责成果转化的协助工作。

第 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以下统称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

具体转化的组织工作。

第五章 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9条 公司鼓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

范管理,合理分配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

第10条 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负责组织做好设计、施工、调试、

竣工验收、生产运营以及善后交接等技术标准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工作;每项工作和技术文件,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及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11条 技术研发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负责公司科技成

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公司成果完成人或公司下属部门,代表公司在公司内外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公司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12条 科技成果优先在公司内部转化,公司下属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对

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进成果转化工作。

第13条 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

人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技术研发中心报告并与公司签订合同或协议,依法保证公司应享有的权益。

第14条 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综合管理科、需求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

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并综合管理科组织签订成果转化合同。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4)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15条 成果转化合同须由技术研发中心和法务部共同审核,技术研发中心

主任负责技术审核、法务部负责法务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技术研发中心经理代表公司签署合同。与成果转化活动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等文件的签署,亦按此程序执行。公司下属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各项科技成果转让合同或协议、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

第16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

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17条 公司鼓励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创办科

技型企业。

第1 综合管理科按照《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

产生的科技资料以及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 技术权益

第19条 5.1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

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公司所有; (2)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合作方共有;

(3)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力,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20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

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技术交易管理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在为我公司从事技术代理或者服务中,对知悉的有关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21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公司所得收益按照下列标准对成果完成人

及成果转化人员给予报酬:

(1)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比例不低于70%,不超过95%;

(2)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比例的股份;

(3)成果完成人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完成成果转化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执行。

a.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b.成果完成人和公司双方共同寻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约定公司在成果转化实施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公司以科技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第22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除用于成果完成及转化人员报酬外,其余部

分应当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第23条 鼓励公司内外人员对我公司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合作由

技术研发中心统一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中介费用。

第24条 成果转化产生的收益分配,由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收

益分配标准组织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成果完成人负责根据绩效情况对成果完成人员及参加成果转化人员进行报酬分配,形成二级分配方案。

第25条 收益分配方案经课题负责人、综合管理科主任签字,由技术研发中

心经理、总经理逐级批准后转对应人力资源部,按照薪资流程发放,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缴纳。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26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

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对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

第27条 我公司职工违反知识产权保护和保密制度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

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或者以技术指导等其他方式损害公司知识产权权益的,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2 本办法由技术研发中心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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