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学论
论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
戚祥留
(云南财经大学
摘
要
冯忠明
昆明
650221)
云南
民法上强调“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而道德中注重“互帮互助”的行为准则,为平衡二者的关系,无因管理制
度应运而生,因而被视为道德入法的典型。对无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无因管理制度中不当管理尤其是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对不当管理作出简要介绍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问题,最后,对构建我国不当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
无因管理
不当管理
法律责任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923
OnLiabilityofMismanagement
QIXiangliu,FENGZhongming
(Yunnan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Kunming,Yunnan650221)
Abstract
Civillawemphasizedthat\"privatesacred\"legalprinciples,andmoralityfocuson\"mutualassistance\"codeof
conduct,tobalance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wo,withoutduemanagementsystemcameintobeing,whichisregardedasatypicalmoralityintolaw.Noreasonforthecurrentmanagementsystemhasbeenalotofresearch,butnomismanagementbytheregime,especiallytheissueofliabilitymismanagement,thereisnosystematicstudy.Basedonabriefintroductiontoimpropermanagement,analyzestheissueoflegalliabilitymismanagement,andfinally,putforwardsomesuggestionstobuildinstitutionalmismanagement.Keywords
gestio;mismanagement;liability
2不当管理的法律责任
不当管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本人是否主张无因管理而异,或为无因管理,或为不当得利,或为侵权。具体表现如下:
2.1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2.1.1本人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不当管理中,管理事务要么不利于本人,要么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因此,在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前,管理人的责任主要是停止管理,这样才能降低本人所受的损害,这与一般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责任不同。
在本人主张无因管理之后,管理人则可以继续管理。此时,管理人承担着与一般无因管理相同的法律责任,包括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即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管理事务。从给付义务包括:通知、报告、计算等义务。
2.1.2本人不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第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不当管理中,由于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而致本人受到损害的,管理人应当
②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甲在其花园中种植了一些名贵花
1不当管理概述1.1不当管理的概念
不当管理,也称不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未受委托,并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1.2不当管理的类型①
第一,管理事务既不利于本人,又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如误将他人在花园种植的珍贵花草当作杂草拔除。
第二,管理事务虽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如把他人不愿出卖的东西高价出卖。
第三,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并不违反本人的意思,这种情形实为罕见。
1.3不当管理的构成要件
1.3.1与无因管理共同的构成要件
由不当管理的概念可知,不当管理是无因管理中的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因此其必须首先满足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管理他人事物。
1.3.2不当管理自身构成要件
不当管理除了要满足无因管理的一般构成要件外,还要满足其自身特有的条件才能成立,即要满足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或者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指的是管理人进行管理后,导致本人利益受到损失;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指的是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草,其朋友乙到其家里看到其花园中长了一些草,以为是杂草,便将其铲除。由于乙的过失而使甲遭受了损害,此时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管理人责任的加重。在不当管理中,管理人对因其管理行为所产生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管理人对本人事务的管理是否有利于本人,一旦造成本益的损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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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甲有一古董花瓶,其非常喜欢,并表示决不出卖。乙认为该花瓶卖了更划算,便拿往市场变卖,在运输过程因交通事故而将该花瓶摔碎,甲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尽管甲对该损害的发生无过错。
第三,管理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特殊情况下,比如某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正在遭受急迫危险时,管理人为消除该危险而进行管理,对因其管理而产生的损害,除非管理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甲跳水自杀,乙以为其不慎落水,便奋力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则此时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
2.2本人的法律责任
2.2.1本人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本人主张享有无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时,即对管理人负有偿还费用、清偿负债及赔偿损害等义务,但以本人所得的利益为限。例如:甲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甲突发疾病而住院,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村民乙见状,便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但因乙自家农务繁忙,为尽快处理完甲的事物,乙便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鱼售出,得价款2万元,乙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若甲主张享有2万元利益时,则应该支付乙2000元的管理费用。
2.2.2本人不主张无因管理时的法律责任
当本人不主张享受不当管理所产生的利益时,则不用对管理人负必要费用偿还、必要债务清偿以及损害赔偿的义务。本人因不当管理受有利益,管理人因此受有损害的,管理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本人返还,但以本人所得利益为限。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其他损害,本人不必负责。
3对构建我国不当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好心帮忙,越帮越忙,生活中不当管理的尴尬随处可见。然而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少之又少,对于不当管理的规定几乎没有涉足。因此,笔者认为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应当完善,且应引入不当管理制度。
3.1赋予本人选择权,充分保障不当管理中本人的权益不当管理中,不管本人主观态度如何,管理行为已客观存在。此时,法律可以做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依据现行法的规定,在因不当管理产生利益时,本人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寻求救济,且二者均以其所得利益或所受损害为限。而如果不当管理产生的利益高于其所得利益或所受损害时,高出的部分本人就无法救济。换句话说,管理人有可能会因其不当管理行为而获得利益,这与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不符。综合考量管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利益,笔者认为赋予本人选择权,使本人在权利遭受损害时,可以选择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利益。
3.2赋予正当管理的管理人报酬请求权,鼓励管理人适当履行管理义务
我国自古有“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说法,但我们生活在一个社会整体中,人与人之间必然会相互联系,因而法律在禁止干涉他人事物的前提下,也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干预他人事物,即无因管理。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就算是完全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管理行为,管理人也只有善良管理的义务,没有请求劳动报酬的权利。而不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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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管理中,管理人因为自己的管理行为却很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承担无过错责任。这种制度设计,固然体现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传统美德,但它却打击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制度激励,对适当的无因管理,赋予管理人适当的报酬请求权,鼓励其更好地履行义务;对不当管理,应建立一定的惩罚机制,让管理人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这样既可以增加管理人的积极性,也能适当减少因管理人疏忽而产生的不当管理。注释
①洪学军.无因管理的类型化及类型化无因管理的法律效果.探索,2003(1).
②
张新宝.侵权法上的原因力理论研究.中国法学,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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