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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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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

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苗圃所得税征免【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京国税﹝1995﹞12号【发文日期】1995-01-14【实施时间】1995-01-14【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废止内容:

      1.市局补充意见     废止依据: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京国税发[2007]212号)的规定,本文废止内容自2007年8月6日起废止失效。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由总公司为纳税人的,总公司要提供所属在各地的详细核算资料,在总公司申报纳税时,和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总公司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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