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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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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中其他项目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奖励费以及基本费的取费基数为直接费,这个直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由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直接费为直接工程费(工+料+机)+措施费,这里面(清单计价模式)所指的直接费与建筑安装工程里面的直接费不存在冲突

装饰装修工程措施费中的二次搬运--在费用表中一并计取;施工排水、施工降水--按实际发生签证计算。

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有,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是措施一中的项目是给定费率的,不用计算,自己输入费率,但是措施二中的项目就要计算工程量,如脚手架,垂直运输

在装修2008定额垂运费说明中有这样一句::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则地下层不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这句怎么理解?装修工程按发生的人工工日数记取,肯定地下室装修含在里面,记取垂运费时还把地下室装修调出来吗?地下室的高度一般情况都是小于3.6米的。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单层地下室高度小于3.6米的装修不能计取垂运费,其装修工程的工日数量应从总工日中扣减。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 应该按照 所执行的定额和有关的 取费文件执行,较早的定额是按照直接费取费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 人工费加机械费 作为取费基数的。

较早的定额 装饰定额是按照人工费 作为取费基数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 人工费加机械费 作为取费基数的。

序号 费用名称 计 算 式 备 注

(一) 定额项目费 按预(概)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基价之和

(A) 其中:人工费 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35.05元/工日)

(二) 一般措施费 (A)×费率

(三) 企业管理费 (A)×费率

(四) 利润 (A)×利润率

(五) 其他 (1)+(2)+(3)+(4)+(5)+(6)+(7)

(1) 人工费价差 人工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本定额人工费标准35.05元/工日的(±)差价

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工程风险费(定额项目费×费率)

(2) 材料价差 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

(3) 机械费价差 机械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省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

(4) 材料购置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预算或报价中不含此材料费时可以计算

(5) 预留金 [(一)+(二)+(三)+(四)]×费率或金额 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

(6) 总承包服务

(管理)费 分包专业工程的(定额项目费+ 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或材料购置费×费率 工程分包或业主自行采购材料时可以计算

(7) 零星工作费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 安全生产措施费 (8)+(9)+(10)+(11)+(12)+(13)+(14)

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标准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根据规定测算发布实施

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

(8) 环境保护费

文明施工费 [(一)+(二)+(三)+(四)+(五)]×费率

(9) 安全施工费 [(一)+(二)+(三)+(四)+(五)]×费率

(10) 临时设施费 [(一)+(二)+(三)+(四)+(五)]×费率

(11) 防护用品等费用 [(一)+(二)+(三)+(四)+(五)]×费率

(12) 垂直防护架 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

(13) 垂直封闭防护 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

(14) 水平防护架 水平投影面积×规定标准

(七) 规费 (15)+(16)+(17)+(18)+(19)+(20)+(21)

(15) 危险作业意

外伤害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6)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7) 社会保险费 ①+②+③

① 养老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② 失业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③ 医疗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8) 工伤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19) 住房公积金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20) 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21) 生育保险费 [(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

(八) 税金 [(一)+(二)+(三)+(四)+(五)+(六)+(七)]×3.41%

或3.35%、3.22%(哈尔滨市区内为3.44%)

(九) 单位工程费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

1、在房间里-定义楼梯间-套水泥砂浆抹踢脚定额-代码为-踢脚抹灰长度,无系数,套8-27踢脚板底12mm面8mm

2、梯段、PTB 为:8-27 水泥砂浆 楼地面20mm

3.楼梯段底部及TL、PTB底不抹灰,只打腻子和刷涂料,套B11-10 天棚 墙面刷815 代码为 天棚抹灰面积

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 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以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首先登陆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盖章后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施工企业所在地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九条 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10、各类典型工程(2—4个)调查表,具体要求见附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

本条所列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第十条 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费标准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计入报价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第十一条 外埠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二条 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三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核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 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规费核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2008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总 说 明

一、《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综合测算编制的。

二、本标准与我厅颁发的200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三、本标准是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限价、招标工程标底,投标报价、确定工程合同价、拨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依据和基础。

四、本标准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用标准是按照社会平均水平测定的,编制最高限价和标底时,按本标准计取;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可根据本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参考本标准计取。

五、本标准中的规费费用标准是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结合全省施工企业实

际情况测定的,规费不参与投标报价竞争,在工程计价过程中应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六、本标准中包括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第1章 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组成。

一、直 接 费

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⑴基本工资:是指发放给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

⑵工资性补贴: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物价补贴,煤、燃气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流动施工津贴等。

⑶生产工人辅助工资:是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

女工哺乳时间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期的工资。

⑷职工福利费:是指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⑸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是指按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⑵材料供销综合费:⑶材料包装费;⑷材料运输费;(5)材料采保费。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2)大修理费;(3)经常修理费;(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5)人工费;(6)燃料动力费;(7)其他费用。

(二)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分为可竞争措施项目、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具体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相关章、节、项目。

二、间接费

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一)规费:

是指省级以上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和计提的费用(简称规费)。内容包括:

1. 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⑶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⑷生育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⑸工伤保险: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4. 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5.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6.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工程的修建维护和管理费用。

7.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二)企业管理费:

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

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9.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0.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服务费等。

三、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四、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

一、直接费:

(一)、直接工程费:

1. 人工费

2. 材料费

3. 施工机械使用费

(二)、措施费:

1. 不可竞争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2. 可竞争措施费─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

二、间接费:

(一)、规费:

1. 养老保险费

2. 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

5. 工伤保险

6. 住房公积金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 工程排污费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 职工教育经费

(二)、企业管理费:

1. 管理人员工资

2. 办公费

3. 差旅交通费

4. 固定资产使用费

5. 工具用具使用费

6. 劳动保险费

7. 工会经费

8. 财产保险费

9. 财务费

10. 税金

11. 其他

三、利润

四、税金:

(一)、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教育费附加

第2章 有关规定

1. 清工、借工,是指发包方向承包方借用工人,完成属于发包方自行负责的工程,以及施工前期属于发包方负责的准备工作而交由承包方代行完成的用工。结算标准按每工日45元计算,已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各项费用,其规费按照包工不包料工程规费标准计取。

2. 在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指在执行保健费制度的工厂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施工而发给施工人员的保健费。工程承包方发放标准按工程发包方发给本单位职工标准计算。其费用按施工现场实际参加施工的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人数列入预算,由工程发包方支付,仅计取税金。

3. 采用工料单价法计价的工程,发包方将国家规定准予分包的工程分包给另一承包方,工程发包方应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配合费内容主要包括: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整理等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工程发包方应按分包工程造价(不含设备费)的2%-4%向总承包方支付施工配合费,具体配合事项由工程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协商确定。分包方使用总承包方机械、脚手架等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施工配合费仅计取税金。

4.工程价款调整应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其中规费、税金按本标准规定计取。

5.税金费率: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执行3.45%;工程所在地在县城、镇的执行3.38%;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镇的执行3.25 %。

第3章 工程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计价程序(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方法

1 直接费

2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3 企业管理费 2×费率

4 利润 2×费率

5 规费 2×费率

6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7 税金 (1+3+4+5+6)×费率

8 工程造价 1+3+4+5+6+7

第4章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

1. 规费组成及计费基数(见下表)

序号 规费名称 计费基数

1 养老保险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 械费

2 医疗保险费

3 失业保险费

4 生育保险费

5 住房公积金

6 工伤保险费

7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8 工程排污费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10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11 职工教育经费

2.规费计费基数中,直接费中的人工费、机械费均按照各专业消耗量定额规定的人工、机械消耗量及基期价格计算。

第5章 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及其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厂区道路等建筑工程。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土石方(含厂区道路土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等工程项目。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现场灌注桩和预制桩的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一般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30 21 17

3 利润 16 12 8

4 规费 17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2.建筑工程土石方、建筑物超高、垂直运输、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一次安拆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桩基础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9 7

3 利润 7 7

4 规费 12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三)建筑工程类别划分及说明

1.一般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见下表)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跨度 ≥30m ≥15m <15m

工业建筑 钢结构 建筑面积 ≥12000m2 ≥8000m2 <8000m2

其他结构 单层 檐高 ≥20m ≥12m <12m

跨度 ≥24m ≥15m <15m

多层 檐高 ≥24m ≥15m <15m

建筑面积 ≥8000m2 ≥4000m2 <4000m2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檐高 ≥36m ≥20m <20m

建筑面积 ≥7000m2 ≥4000m2 <4000m2

跨度 ≥30m ≥15m <15m

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 檐高 ≥43m ≥20m <20m

层数 ≥15层 ≥7层 <7层

构筑物 水塔(水箱) 高度 ≥75m ≥35m <35m

吨位 ≥150m3 ≥75m3 <75m3

烟囱 高度 ≥100m ≥50m <50m

贮仓 高度 ≥30m ≥15m <15m

容积 ≥600m3 ≥300m3 <300m3

贮水(油)池 容积 ≥3000m3 ≥1500m3 <1500m3

沉井、沉箱 执行一类

围墙、砖地沟、室外建筑工程 执行三类

2.桩基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1)现场混凝土灌注桩为桩基础一类工程。

(2)预制混凝土桩为桩基础二类工程。

3.接层工程的工程类别划分:在计算檐口高度和层数时,连同原建筑物一并计算。

4.斜通廊以最高檐口高度,按单层厂房标准划分。

(四)工程类别使用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高度系指从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有女儿墙的算至女儿墙顶面标高)。

4.跨度系指结构设计定位轴线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面积系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计算的建筑面积。

6.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及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小于标准层30%的,不计算高度、层数。

8.面积大于标准层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除此以外均为其他民用建筑。

10.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新建、扩建的安装工程。包括:机械设备安装、电气设备安装、工艺管道、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自动化控制装置及仪表、工艺金属结构、炉窑砌筑、热力设备安装、化学工业设备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刷油、绝热、防腐蚀工程。

(二)安装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一类工程 二类工程 三类工程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8 20 16

3 利润 12 11 8

4 规费 19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三)安装工程类别划分

1.一类工程:

(1)台重35t及其以上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以及自动、半自动或程控机床,引进设备。

(2)自动、半自动电梯,输送设备以及起重质量50t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净化、超净、恒温和集中空调设备及其空调系统。

(4)自动化控制装置和仪表安装工程。

(5)砌体总实物量在5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6)热力设备(蒸发量10t/h以上的锅炉)及其附属设备。

(7)1000kV?A以上的变配电设备。

(8)化工制药和炼油装置。

(9)各种压力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10)煤气发生炉、制氧设备、制冷量231.6kW?h以上的制冷设备、高中压空气压缩机、污水处理设备及其配套的气柜、储罐、冷却塔等。

(11)焊口有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煤气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及厂区(室外)电缆敷设工程。

(12)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3)一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及消防等工程。

2.二类工程:

(1)台重35t以下的各类机械设备(不分整体或解体)。

(2)小型杂物电梯,起重质量50t以下的起重设备及相应的轨道安装。

(3)蒸发量10t/h及其以下的低压锅炉安装。

(4)1000kV?A及其以下的变配电设备。

(5)工艺金属结构,一般容器的制作和安装。

(6)焊口无探伤要求的厂区(室外)工艺管道、热力管网、供水(含循环水)管网。

(7)共用天线安装和调试。

(8)低压空气压缩机,乙炔发生设备,各类泵,供热(换热)装置以及制冷量231.6kW?h及其以下的制冷设备。

(9)附属于本类型工程各种设备的配管、电气安装和调试及刷油、绝热、防腐蚀等工程。

(10)砌体总实物量在20m3及以上的炉窖、塔、设备砌筑工程和耐热、耐酸碱砌体衬里。

(11)二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3.三类工程:

(1)除一、二类工程以外均为三类工程。

(2)三类建筑工程的附属设备、照明、采暖、通风、给排水等工程。

说明:上述单位工程中同时安装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同类型的热力设备、制冷设备、变配电设备以及空气压缩机等,均按其中较高类型费用标准计算。

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适用于市政工程各专业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挖桩孔、箱涵挖土、开路槽、挖工作坑;不包括隧道工程土石方)、拆除项目、大型机械一次安拆及场外运输项目。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桥梁、涵洞、过街人行地道、隧道(含其土石方工程)、燃气、集中供热工程、市政给水、排水以及上述工程相关的通用项目。

3.道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适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4.路灯工程费用标准:适用于路灯工程及其相关的通用项目。

(二)市政工程费用标准(包工包料)

1、市政工程土石方、大型机械—次安拆及场外运输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4

3 利润 3

4 规费 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2.一般市政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5

3 利润 9

4 规费 14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3. 道路工程费用标准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4

3 利润 8

4 规费 9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4. 路灯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17

3 利润 9

4 规费 16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四、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率与《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二)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20

3 利润 12

4 规费 15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五、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

(一)费用标准适用范围

本费用标准适用于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包工不包料工程

(二)包工不包料工程费用标准(见下表)

序号 费用项目 计费基数 费用标准(%)

1 直接费

2 企业管理费 直接费中人工费+机械费 8

3 利润 4

4 规费 8

5 价款调整 按合同确认的方式、方法计算

6 税金 (1+2+3+4+5)×3.45%、3.38%、3.25%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中规费费用标准的通知

1、墙砖

墙砖的品种规格有很多,在核算时,应先从施工图中查出品种规格瓷片的饰面位置,再计算各个位置上瓷片的面积。然后将各处相同品种规格的瓷片面积相加,即可得各种瓷片的总面积,最后加上3%的损耗量。

2、地砖

市场上常见的地砖有四种规格1000*1000mm、800*800mm、600mm*600mm、500mm*500mm、400mm*400mm、300mm*300mm。地面地砖在精确核算时,考虑到切裁损耗,购置时需另加约3%~5%的损耗量。

地砖、墙砖、石材粗略的计算方法: 房间地面面积+每块地砖面积*(1+10%)=用砖数量(式中10%系指增加的损耗量)

地砖、墙砖、石材精确的计算方法: (房间长度/砖长)*(房间宽度/砖长)=用砖量

举例:

长5m,宽4m的房间,采用400mm*400mm规格地砖的计算方法:

5m/0.4m = 12.5块(取13块)

4m/0.4m = 10块

13*10块=用砖总量130块

3、石材

地面石材:地面石材耗量与瓷砖大致相同,只是地面砂浆层稍厚。在预算用量时,考虑到切裁损耗,搬运损耗比瓷砖要大,应加1.2%左右的损耗量。

墙面石材:计算墙面石材,在核算时应分别进行,按各种规格来计算其总面积。对于复杂墙面和造型墙面,应按展开面积来计算。每种规格的总面积计算出来后,再分别除以规格尺寸,即可得到各种规格板材的数量(单位一般为块)最后加上1.2%左右的损耗量。

4、复合地板

复合地板常见的规格有1200mm*190mm、800mm*121mm、1212mm*295mm

很多装修者直接按居室面积去购买,但复合木地板在铺装中常会有3 %~5%的损耗,

如果采用精确计算方法,也不能忽视这部分用量。

复合地板粗略的计算方法:房间地面面积4 /(1.2m*0.19m)*105%(其中5%为损耗量)=地板块数

复合地板精确的计算方法:(房间长度/板长)*(房间宽度/板宽) =地板块数

举例:

长5m,宽4m的房间其用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房间长5m/1.2m=4.17(块)取5块

房间宽4m/0.19m=21.05(块)取21块

用板总量5*21块=105块

5、实木地板

常见的规格有900mm*90mm、750mm*90mm、800mm*90mm。由于实木地板较易受损,铺装过程中难免出现意外的损坏,所以购买时要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预留3%~8%的损耗。

实木地板粗略的计算方法:房间地面面积/每块地板的面积*108%(其中8%为损耗量)=地板块数

实木地板精确的计算方法:(房间长度/地板长度)* (房间宽度/地板宽度) =地板块数

举例:

长5m,宽4m的房间,选用750mm*90mm*18mm规格其精确计算方法为:

房间长5m/0.75m=6.67(块)取7块

房间宽4m/ 0.09m=44.44(块)取45块

使用木地板总量7*45块=315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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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

2、 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3、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

4、 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5、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6、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7、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

8、 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9、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10、 答:按合同约定。

11、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

12、 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若工程量变更增减或实际量与招标清单量不同时,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13、 7、什么是规费?规费一般有哪些?

14、 答: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

15、 8、计价表格之"措施项目分析表",每一措施项目填表计量单位为"项",数量为"1",问: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计一个"附表",要求投标人作详细分析(如外架子、内架子、满堂架子等工程量及综合单价各是多少)?

16、 答: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有关的措施项目按"措施项目分析表"进行分析,一般按《计价规范》所列表格执行即可。需要补充表格的,可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3条,由各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制定。

17、 9、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咨询单位,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

18、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计价规范》第3.1.1条所指 "中介机构"与部令一致。

19、 10、甲方供料是否计算计价?是否放入投标报价中,还是放入其他费中的招标人部份?

20、 答:甲方供料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在综合单价中体现。

21、 11、材料和设备的划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中如何处理?由投标人采购的设备(如变压器)是否应纳入综合单价?

22、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23、 12、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规范"时,牵涉到安装工程量中的多专业(工种)"联动试车费"是否能计取?如果能计取,请问怎样计算?

24、 答:联动试车费属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

25、 13、描述"项目特征"时,全部描述比较烦琐,能否引用施工图(例如:第几项的内容)?

26、 答:项目特征是描述清单项目的重要内容,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招标人应按《计价规范》要求,将项目特征详细描述清楚,便于投标人报价。

27、 14、高层建筑增加费应划回(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2)还是措施项目清单?

28、 答: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考虑。

29、 15、因发包人原因停建(依法解除合同),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如何办理停建结算?主要是指措施项目费的清算。

30、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31、 16、由于工程量将来要按实际核定。在制订工程量清单时,可否使用一个暂估量,以节省发包方的人力投入?

32、 答:如果该工程只有初步设计图纸,而没有施工图纸的,可按暂估量计算,若有施工图纸的必须计算其工程量,结算时可因工程增减作增减量调整。招标人应尽可能准确提供工程量,如果招标人所提供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误差较大,投标人可以提出索赔或策略报价。

33、 17、为便于将来设计变更不会因为投标书中无单价而使承发包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可否采用多做法共存的工程量清单?如,某工程楼地面7000m2工程量。在工程设计中为水泥砂浆楼地面,在工程量清单中分别列出水泥砂浆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地板砖楼地面、大理石楼地面……等等,其各自工程量均为7000m2(或暂定一个数量)?

34、 答:不可以。只能根据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若发生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按合同的约定竣工时按实核量结算。

35、 18、投标人如参照全统基础定额作综合单价分析时,其工程量(施工量)的计算除按施工组织设计外,是否应参照基础定额中相关子目的原工程量计算规则?

36、 答:《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与定额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有区别的,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投标人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分析)应按《计价规范》4.0.8规定执行。

37、 19、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标底价,按步骤必须先确定施工方案,请问: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如何编制一个合理的施工方案,依据又有哪些?

38、 答:标底是指招标人或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种预期价格,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预算的期望值,标底并不是决定投标能否中标的标准价,而只是对投标进行评审和比较时的一个参考价。因此,在编制标底时,招标人或中介咨询机构一定要依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考虑常用的、合理的施工方法、施工方案进行编制。

39、 20、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按招标文件来确定描述工程特征,如果投标人的施工方案描述的工作内容和特征与招标人的不同,是否允许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内容和特征描述进行修改、补充?

40、 答:招标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描述的项目特征,表述的是工程实体的内容,它与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没有关系,采用何种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来完成实体的施工由投标方决定。实体的内容是不能做修改或补充的。

41、 21、甲方购买的材料、设备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无法确定需要多少钱,能否不用列入报价?

42、 答:设备费在项目设备购置费列项,不属建安工程费范围,因此,清单报价中不考虑此项费用。材料费必须列入综合单价,如果在招投标阶段无法准确定价,应按暂估价。

43、 22、如果合同订的是单价合同,能否结算时按竣工图、现场实际情况按实重新计算工程量?

44、 答:(1)按合同约定。(2)乙方发现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不同时,应随时与甲方协商签证同意后变更,结算时调整。

45、 23、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理解为固定单价,而不固定总价法。请问合同价如何定?若投标人已知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如何调整?

46、 答: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定合同价。

47、 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五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有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或不实行招投标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合同价方式有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若投标人发现清单中工程量计算错误、漏项或设计变更,可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或按合同约定处理。

48、 24、执行工程量清单后是否工程结算方式和原来的定额法不一样?

49、 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与按定额计价的工程结算方式的不同点: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一般不作改动,没有价差,也不用调整各项费率。

50、 25、清单计价模式招投标是否意味着其只能采用单价固定合同?

51、 答: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的第十二条,合同价可以采用的方式有:(一)固定价;(二)可调价;(三)成本加酬金。

52、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定合同价的方式。

53、 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某一项工作内容发生了改变(比如:工艺不变,原有的瓷砖档次太低,改为另一种价格较贵的瓷砖;工艺有些改变,如保温隔热墙的保温材料发生了变化等),在结算时如何调整?是否都视为变成了一项新的清单,需要重新申报单价给咨询工程师审批?

54、 答:按合同约定处理。

55、 27、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如何协调?清单计价能取代预算吗?

56、 答:清单计价与施工图预算是两种不同的计价模式。《计价规范》1.0.3条规定的范围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除此之外,根据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自行决定。

57、 28、定额中原有的施工配合费:如电梯安装等,实行清单后,怎样处理?

58、 答:按《计价规范》第101页表C.1.7列项报价,其工程内容包括本体安装和电梯电气安装。

59、 29、工程量清单要求与合同配套,明确合同的计价方式,才能做出投标决策。但现在业主的实际做法是在招标文件内只列合同范本,具体条款再在中标后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这样的话,投标人的风险明显大于业主,而这种违反招标法的招标文件随处可见,法律的完善与法制的完善是两回事。

60、 答:招标文件照搬合同范本是不完善的。应将合同范本中的专用条款具体化列入

招标文件。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也是要求把具体条款(即专用条款)列入招标文件。

61、 30、若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且招标要求包干价,乙方报价是否应补充,若没补充,甲方是否会认为该漏项费用已计入其他项目。

62、 答: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定。

63、 (1) 如果包干范围仅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甲方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 (2) 如果包干范围是指完成该项目,出现漏项乙方应及时提出,并与甲方协商计入相应费用。

65、 31、招投标过程中,有时是假定的工程量,有些问题留待结算中解决,现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那么对量的准确性应如何规范。

66、 答:工程量清单应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计价规范》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规定编制,工程数量应按3.2.6条规定计算。

67、 工程量计算有误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68、 32、若选定中标单位后,发现工程量清单中遗漏某分项工程内容,该分项工程该如何计价?

69、 答: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结合施工图纸,按《计价规范》要求填报综合单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情况下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70、 若发现清单项目漏项,应按《计价规范》4.0.9条规定执行。

71、 33、小于…或…以内是否包括本身?例:P47页楼梯计算规则"不扣除宽度小于500mm的楼梯井";散水、坡道计算规则"不扣除单个面积0.3m2以内的孔洞所占面积"。

72、 答:"小于……"或"……以内"包括其本身。

73、 34、教材第11页3.2.4条提出缺项补充时,要在项目编码格中以"补"字示之。请问是"补+编码"的形式,还是只写一个"补"字?

74、 答:《计价规范》3.2.4条明文规定,缺项可以补充,并要上报备案,项目编码以"补"字称,可理解为"补+编码"的形式。如:广东省的补充项目,为"粤+编码"如补充的塑料门编码为"粤020404009"。

75、 35、规范中封皮(P8)有"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而在教材(P16)中没有,请问此内容是否需要?

76、 答:以《计价规范》第8页工程量清单格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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