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卷第l期 2014年1月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1.34 No.i Jan.2014 明代藏族僧官不属于土官考 武摘沐,王素英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甘肃兰州730020) 要:“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是2O世纪末提出的概念,此后“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称谓被广泛使 用。通过对明代藏族僧官与土官体系、运行机制、职能等方面的分析,阐述僧官和土官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隶属 于不同的体系,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机构建置,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兼顾性,但这不能说 明僧官就是土官。僧官和土官是两个不容混淆的实体概念。僧职土官是一个不存在的实体称谓。 关键词:明代;藏族;僧官;土官;僧职土官;僧职土司 中图分类号:K28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33X(2014)01-0066-06 一、问题的提出 藏传佛教的》等论著中都涉及到藏区或藏族僧 官及番僧纲司制度。 “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概念是20世纪末 提出的。在此之前张维先生在《陇右土司辑录》中 近年来,学术界对于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的 研究论著可谓汗牛充栋,如龚荫的《中国土司制 度》,凌纯声的《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及江英棵的 《云南土司制度之利弊与存废》等一些论著,此外还 包括《汉藏边缘的土司政治》、《藏区土司制度研究》 等众多论文,这其中藏区僧纲制度也成为众多学者 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如张治东在《明代藏区僧官 制度探究》一文中指出,明朝在藏区实行僧官制度, 对藏传佛教的兴盛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尽管由此 给明王朝带来一些不良的后果,但僧官制度对促进 地方与关系的和谐、维护地方和平与民族 团结起到积极的作用…。权平在《明代对西北地区 实行的僧纲制度》一文中也认为明代对西北藏区实 行的僧纲制度是其管理藏区事务的一部分,也是明 代对汉传佛教采取的僧官制度在西北地区的扩延。 明朝把西北地区看作是经营整个藏区的示范区,不 曾提出番僧纲类似于土司的观点。其子张令碹在辑 定先生遗稿而成的《甘肃青海土司志》中云: 明代袭元旧制,利用喇嘛教,以统治 蒙、藏人民,故明初封授番僧为法王、国师、 禅师,都管教权,兼辖户民,又予以世袭,其 权势埒乎土司。清初仅河州所辖,即有国 师、禅师十九家…… 。 2O世纪80年代,王树民在《明代以来甘肃青海 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一文中认为:“僧 纲与土司常为一族之人,甚至可由一人兼领,故名义 虽殊,其政治作用则无二致”_4 J,文中列举了存在于 甘、青地区的部分世职僧官,但尚未将此类僧官归人 到土司的行列。继其后者,谢重光、白文固在《中国 僧官制度史》中提出,僧官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两 晋南北朝时期。历经唐、宋、元三代的发展,有明一 代得到迅速发展。而番僧纲司制度又是明代在藏区 这个特殊环境中采取的特殊统治措施。因此在维护 当地稳定、与王朝沟通事务方面起到了不可代 少首先是在这里推行后才向藏区纵深地带延伸 的,因此,研究安多地区实行的僧纲制度对研究明代 藏族史有一定特殊作用 j。此外,丁柏峰的《明代 营边方略与河湟地区城镇体系的形成》、朱普选的 《明代青海藏传佛教文化发展的背景》、杨福泉 的《明代的治藏对纳西族和藏族上层之间关系 的影响》、陈楠的《明代藏传佛教对内地的影响》、李 清凌的《明代西北的佛教》、王迎迎的《谈明朝治理 收稿Et期:2013—09—27 替的作用,尤其在西北藏区,僧官、土官同出一门或 人身兼僧、俗两界要职,既是土官又是僧官,从而 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藏区的稳定和团结。谢重 一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明清时期河、湟、岷、洮地区少数民族对中华民族认同的研究”子课题 (08JJD850215)。 作者简介:武沐,男,兰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西北少数民族史。 第34卷 武沐,王素英:明代藏族僧官不属于土官考 光、白文固把“都纲喇嘛”与土司性质的都指挥、指 挥并提,认为僧纲司具有土司衙门的性质 J。王继 光在《安多藏区僧职土司初探》一文中,首次提出 “僧职土司”的概念,他详细论证了西北地区僧职土 司的存在,认为: 在考察安多藏区土司制度时,我们发 现,若干世纪以来(大约从十四世纪、十五 世纪开始),这一地区存在并延续着一批 僧职身份的土司。 如果我们将那些众所周知的土司称为 俗界土司以示区别的话,那么,僧职土司与 俗界土司相比,名号虽异,统治机构与承袭 关系上不无差别,但在接受敕封,世袭 其职,分土司民这个根本特点上,与俗界土 司完全相同。。 。 此后,“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称谓被广泛 使用。实际上,所谓“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确 切地说是把明代藏区的番僧纲与土官划归在同一范 畴,而与内地的僧纲没有任何关系,但即使如此,笔 者在查阅明代文献后发觉,无论是明、清两代,还是 近现代均不存在着“僧职土官”或“僧职土司”的事 实,也就是说番僧纲与土官或土司根本不是一回事。 二、番僧官与土官的辨析 (一)番僧官。 明代番僧官属于僧官的范畴,是指管理寺庙和 僧侣事务的,通常由僧人担任,以僧入官。围绕 着僧官随即产生了管理寺庙、僧尼的机构与制度,即 僧官制度。僧官制度始于北魏时期,经各朝历代传 承沿袭,到明代发展成较为完善的。其主要工 作有:编辑僧尼户籍,制定寺院建制、僧尼定额、发放 度牒、任命下属僧官以及寺庙住持,主持重要的建 寺、塑像、译经活动,管理僧尼日常生活及处理违法 事件。 明代僧官制度创始于明太祖时期。《明太祖实 录》卷29洪武元年正月庚子载:“立善世院,以慧昙 领释教事”。《明史》74《职官志三》载: 洪武元年,立善世、玄教二院。四年革 ……十五年,给僧道度牒。始制僧录司、道 录司……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 州县有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 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释氏有法王、 佛子、大国师等封号。 明朝设有僧录司以管理天下僧侣事务,据 《明史》卷74《职官三》记载,僧录司设有左、右善世 二人,正六品;左、右阐教二人,从六品;左、右讲经二 人,正八品;左、右觉义二人,从八品。之下设有 僧纲司,“分掌其事”,一般有府、州、县三级管理机 构。分别为“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 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 俱洪武十五年置,设官不给禄,隶礼部”。由此可 见,僧官是指那些管理寺庙和僧侣事务的僧人,虽授 予官职,给予品阶,但官品不超过正六品,且朝廷不 会给予相应的俸禄。 由于民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明代在西北藏区 的僧纲司之下又有汉、藏之分,即汉僧纲司与番僧纲 司。明初朝廷为了促进藏区的稳定与发展,对藏传 佛教各教派上层均给予安抚优待。《明太祖实录》 卷42洪武二年五月甲午载: 昔我帝王之治中国,以至德要道,民用 和睦推及四夷,莫不安靖。向者胡人窃据 华夏,百年有余,冠履倒置,凡百有心,孰不 兴愤,比岁以来,胡君失政,四方云扰,群雄 纷争,生灵涂炭。朕乃命将率师,悉平海 内,臣民推戴为天下主,国号大明,建元洪 武……惟尔吐蕃,邦居西土,今中国一统, 恐尚未闻,故兹诏示。 洪武六年,乌斯藏喃加巴臧卜人朝,太祖敕封其 “炽盛佛宝国师”。永乐五年,成祖封噶举派领袖哈 立麻为“大宝法王”,后又封萨迦派领袖昆泽思巴为 “大乘法王”。永乐十二年,成祖封格鲁派创始人宗 喀巴的弟子释迦也失为“大国师”。宣德九年,宣宗 封释迦也失为“大慈法王”。明代在西北藏区的番 僧纲司正是为管理藏区寺院、僧侣而设置的专门机 构。如洪武二十二年,“西、河、洮州等处,多有不曾 开设僧司衙门,凭僧录司差汉僧、番僧去打点。着本 处官司就举选通佛法的僧人发来考试,除授他 去” 。《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六年三月丙寅载: 立西宁僧纲司,以僧三剌为都纲,河州 卫汉僧纲司,以故元国师魏失剌监藏为都 纲,河州卫番僧纲司,以僧月监藏为都纲, 盖西番崇尚浮屠,故立之,俾主其教,以绥 来远人。 僧纲司、番僧纲司在明代是一个常设机构,为各 级之下的属官,与儒学、阴阳学、医学等并列,其 任职并无土、流之分,即使一定要分出土与流, 也应为流官,总归礼部统管。《大明会典》卷4《官志 三》“外官”载: 各承宣布政使司……儒学,教授一员, 67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 训导四员(小府或三员、或二员、多不全 设);阴阳学,正术一员;医学,正科一员; 僧纲司,都纲一员,副都纲一员;道纪司,都 记一员,副都记一员。 《大明会典》卷6《诰敕》载:“凡番僧袭替、国 师、禅师应给诰敕,礼部奏准,移咨本部单题撰写,其 颁给与王诰事体同。” 明代内地僧官的传承往往是师徒相袭,但在藏 区普遍存在着一种家族性寺院。所谓家族性寺院是 指藏传佛教寺院僧团的领导权掌握在家族手中。寺 院住持的法嗣传承既有师徒相袭的一面,又必须依 某一固定家族的宗法血缘关系进行世袭。世袭的方 式既有父子相袭,也有叔侄相袭,但多为侄袭叔职, 即叔父,亲侄又是大弟子,这是他们传承以及袭 职的主要依据,如此则寺院的领导权均出自某一固 定的家族,僧官封号的申报亦由世袭僧官把持,外族 是无法涉足的。自十一世纪以来,在相当长的时期 内,这种家族性寺院曾经是藏传佛教内部普遍实行 的一种僧团组织形式。典型的如元代显赫一时的萨 迦派就是世代由后藏大族昆(款)氏统领;明代长期 左右着卫藏政局的帕竹噶举派世代由山南朗氏,亦 即帕竹家族统领。明代甘、青藏区同样普遍存在着 家族性寺院并发展成为一股社会力量,如岷州著名 的大崇教寺正是这样一种寺院。据大崇教寺住持后 氏族人拿把家后裔金钟等回忆说: 我们寺上的管理,外人是插不上手的, 全部由我们本家人把持着。分工非常细, 共由四大家分别管理:拿把家、二拿把家、 头门家、压床家。拿把家是总管,二拿把家 是二管家,头门家是三管家,压床家专门管 理诵经等佛事活动。当时的这种分工,也 就世袭性地在这四个大家庭中分另・j沿袭到 初。 (二)土官。 与番僧纲一样,土官也是明代在少数民族地区 普遍设置的一种常设职官,但两者之间又有着本质 上的不同。主要表现为: 1.土流有别。明代土官是相对于流官而言,是 有别于流官的一种职官体系,而番僧纲司则不属于 土官体系,应属于流官范畴。 2.隶属关系不同。明代土官分为武土官和文土 官。武土官隶属于兵部,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主要 是武土官;文土官隶属于吏部,主要存在于明代西南 地区。《大明会典凡例・弘治间凡例》记载:“土官 68 衙门属吏部者,列于府、州、县之次。属兵部者,列于 卫、所之次。”而番僧纲司则隶属于礼部,它与土官 的隶属关系完全不同,笔者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有 隶属于礼部的土官之记载。《明史》卷72《职官志》 载:“武选掌卫所土官选授、升调、袭替、功赏之事”, 又“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 禄,其子弟,族属、妻女、若胥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 附塞之官,自都督至镇抚,凡十四等,皆以诰敕辨其 伪冒。赠官死于王事,加二等,死于战阵,加三等”。 3.承袭方式不同。明代土官分为选用土官与世 袭土官,《明太祖实录》卷167洪武十七年(1384年) 闰十月乙未载: 云南布政使司言:“所属大、小土官有 世袭者,有选用者,如景东府知府俄陶、阿 迷州知州和宁则世袭者;云南府罗次县主 簿赵和、姚安府普昌巡检李智则选用者。 世袭者世居本土,素有储蓄,不资俸禄养廉 可也。选用者多因流寓本土,为众所服,故 一时用之,非给俸禄无以养廉,况律官吏受 财,有禄、无禄分为二等。今土官犯罪,律 条无所据依,乞加定议。”上命六部官会 议,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世 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以干证之人推得其 实,定议奏闻。杖以下则纪录在职,徒流则 徙之北平。着为令。 所谓世袭土官即土著土官,他们有自己的部落, 并被朝廷委任为世袭土官。所谓选用土官则不一定 有自己的部落,他们因种种原由流寓客土,为众所 服,故一时为朝廷用,这类土官也有学者称其为“客 籍土官”。然而无论是世袭土官,还是选用土官,只 要是朝廷允许均可以世袭。世袭的主要形式为父子 相袭,这恰恰有别于僧钢的师徒相袭或部分番僧纲 的师徒相袭与叔侄传承合二为一的传承方式。 4.担负的职责不同。明代土官必须随时听候朝 廷的征调,为朝廷守护边疆,征讨叛逆,而番僧纲则 基本无此义务。《明史》72《职官志》载: 自都督府、都指挥司、留守司、内外卫 守御、屯田、群牧千户所,仪卫司,土司,诸 番都司卫所,各统其官军及其部落,以听征 调、守卫、朝贡、保寨之令。 明代一般情况下僧兵是不随土官听征的,明代 史籍中偶尔也有番僧纲率兵征战的记载,但仅限于 保卫寺院与家园,这与土官守护边疆、征讨叛逆有着 本质不同,况且番僧纲领兵仅仅是特殊情况下的个 第34卷 武沐,王素英:明代藏族僧官不属于土官考 案,并不是其常态的职能。 5.人选有别。明代土官主要由少数民族首领担 任,但也有一定数量的汉族首领担任土官,而番僧纲 司则绝无汉人担纲的事例,相反在明代甘、青藏区倒 是存在着藏人担任汉僧正的事例。嘉靖《河州志》 卷2《典礼志》载:“万寿寺 I北四里。唐初建,以镇 西番朵思麻之地。后鄂国公尉迟恭重修,浮图十二 层。洪武十三年,都纲失刺坚藏复修。二十六年,作 汉僧正司。” 三、番僧纲司的特殊性 现代学者之所以将明代番僧纲称为“僧职土 官”或“僧职土司”,这应当与番僧纲司的特殊性有 关。番僧纲司与内地僧纲司的最大不同在于番僧纲 司不但管辖着藏传佛教寺院、僧侣,还管辖着一定数 量的属于寺院的部落,招中茶马。这些部落只效忠 于寺院,而寺院所辖部落的多少则视寺院地位的高 低决定。《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六年三月载:“立 西宁僧纲司,以僧三刺为都纲。”《明史》卷330《西 番二》记载:“番僧萨喇为书招降罕东诸部,又建佛 刹于碾白南川,以据其众。至是来朝贡马,请敕护 持,赐寺额。帝从所请,赐额日瞿昙寺。立西宁僧纲 司,以萨喇为都纲。”瞿昙寺统十三族及“碾伯县山 南番民系瞿昙寺所管部落。” 永乐六年所立圣旨 碑的碑文中载:“今特令主持瞿昙寺军民人 等……一应庙宇、田土、山场、园林、财产、孽畜之类, 不许侵占侵扰。”_9 又“(康熙)三十六年,覆准瞿昙 寺灌顶净觉宏济大国师以公葛丹净之孙观著圆思多 荣进承袭”¨ 。《岷州志》卷3《舆地下》记载,成化 时岷州番僧班丹札释建功,封“宏济光教大国师”, 并领僧纲司都纲之职。“(顺治)十七年,提准岷州 卫二十六寺,内圆觉寺、大崇教寺番僧后只即丹子, 缴明时所给诰命一道,放书二十一道,肃谨戒行,图 书一方,换给敕书一道,铜印一颗,授为护印僧纲司, 命钤束岷州各寺番僧”。康熙十四年,以“后只即丹 子,恪守敕印,纠兵攻贼”而重新准许其承袭“宏济 光教大国师”名号,继而又赏给岷州官田五倾作为 寺田¨ 。光绪《洮州厅志》卷16《番族・僧纲》载: 垂巴寺僧纲赵班麻多智距城七十五 里,始祖阿旺老布藏,原系喇嘛,于成 化三年入住在洮州衙西。他诵经集来僧人 百余名建修寺院,后因流贼变乱,遂及于 难,寺亦焚毁。其侄阿送恼布于正德四年 重拓,僧人又在洮河北格吾那地建修寺院。 于嘉靖元年,阿送恼布之侄洛扎排锁又建 寺院二处为录巴寺、江口寺。请咨到礼部 赏给僧纲之职,管理三寺,永为世袭。洛扎 排锁之侄车吉洛知于万历八年承袭,遂敕 赐垂巴寺名号及管理录巴、江口二寺敕书 等件。车吉洛知于天启二年传其侄旦巴牙 拜。康熙二十五年,旦巴牙拜又传其侄堪 布喇嘛。乾隆三十三年堪布喇嘛传其侄洛 只扯点。嘉庆九年洛只扯点传其侄旦知次 力,至道光二十三年旦知次力遂传其侄班 麻多智,现居寺俗名牙当寺,在洮城西七十 里。管寺院三处,番僧四百一十名,番人十 族,共计六十三户。(所管)番族:他移那 族、洛路那族、果着族、下路族、木多族、鹿 巴族、札札族、当住那族、牙当族、先梯族。 由于番僧纲往往由大寺院的住持担任,番僧纲 司也往往设在大寺院内,所以番僧纲也直接参与属 于本寺院部落属民的管理,而寺院内也相应地设有 管理寺院与管理属民两大系统,如格鲁派六大寺院 之一的甘肃拉卜楞寺,其政教管理权分为属寺和所 属部落两大系统。拉卜楞寺的属寺大体分为三种: 一是政教两权统属于拉b楞寺管辖;一是教权属拉 b楞寺,拉b楞寺只管理教务而不管其政务;一是政 教事务均不受拉b楞寺管理,但在宗教上有密切关 系。拉b楞寺所属部落按其依附程度亦分为三种: 一是“拉德”,意为神民,即“香火户”;一是“穆德”, 意为政民;一是“曲德”,意为教民。这些部落主要 由土官、头人统治,宗教上受拉卜楞寺的影响和控 制。这种既管寺院又管部落的现象在内地寺院是不 可能出现的。内地寺院虽然也有一定数量的佃户, 但两者之间很少存在着隶属关系,所谓“仆从以佃 户充役……景泰三年令、各处寺观田土、每所量存六 十亩为业。其余拨与小民佃种纳粮”_】 。可见内地 寺院是以佃户充杂役,而佃户则以交田租为生计的, 更重要的是内地寺院没有武装。藏传佛教寺院所辖 部落不仅为寺院提供实物田租、劳役地租和杂役,如 遇有危急情况,部落属民则充为“僧兵”负责寺院的 安全保卫工作,而这点看上去与土官有相似之处,即 僧兵似土兵,僧官似土官。所以康熙《河州志》卷2 《职官》载: 查河州沿边有土司、国师共十九族,其 中如鸿化族鸿化寺国师张卜藏坚错、灵藏 族马营寺禅师赵罗藏锁南、珍珠族永昌寺 国师韩且令札什,俱奉旨颁有敕札印 信。……伊等各有衙门,各设刑具,虎据 69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1期 一方。 《循化志》卷5《土司》亦载: 又有僧职,亦世职,如鸿化、灵藏等寺 皆有国师、禅师管理族民,如土司之例…… 寺院在边末,山多地少,处处峻岭深谷,非 同腹里肥田。所以自古迄今,并无额粮。 边民常言“下籽重,打籽轻”。今改征粮, 征收难完。逃亡追捕,将责成有司,抑委寺 院之土司乎。 在上述《河州志》的记载中,作者明确将土司与 国师分列开来,而在《循化志》中作者将僧职比喻为 “如土司之例”,可见僧职并不是土司,只是国师与 土司“各有衙门,各设刑具,虎踞一方”,“如土司之 例”。更何况雍正时,诸多国师、禅师均被“追回敕 印,改为都纲,但管本寺僧人,而族民不受其约束 矣”¨ 。乾隆十二年,由于“甘肃所属各寺庙喇嘛 自收国师、禅师印信以来,各自梵守静修,其属下众 僧虽各设有法台,但约束不无涣散,自应照依地方之 大小番僧之多寡定为职衔,以备稽察”,故在“河州 普刚寺、灵庆寺、宏化寺应各设都纲一人;西宁县之 西那寺、塔尔寺、扎藏寺、元觉寺、沙冲寺、仙密寺、佑 宁寺,碾伯县之瞿昙寺、宏通寺、羊尔贯寺、普化寺, 大同卫之广化寺,归德所之二叠阐寺、垂巴寺、马尼 寺应各设僧纲一人,洮州卫之阎家寺、龙元寺、圆成 寺应各设僧正一人”_1 。 现代学者正是看到藏区番僧纲还管辖着一定数 量的部落,甚至还有僧兵武装,因此认定番僧纲应当 属于土官一类的职官,这显然是对番僧纲司特殊性 的一种误读。 与内地僧纲司相比,明代番僧纲司的另一个特 殊之处在于番僧纲与其家族之问的紧密关系。明代 藏区政教合一的制度使得僧、俗两界的关系极为密 切又极为复杂,在明代的藏区,番僧纲与土官往往同 出一家,即兄为土官、弟为僧纲的现象非常普遍,寺 院实际上就是本部落,甚至就是本家族的属寺。寺 院住持的承袭只在本家族中进行,你中有我,我中有 你,不过寺院住持或僧纲虽然与土官同为兄弟或关 系极为密切,但在职掌上的分工还是比较明确的,他 们分掌其职,土官是土官,僧官是僧官,僧官管教务, 土官管政务,两者既相互支持,又各有分工,互不干 涉,即使在同一个寺院系统内部,教务与政务也是分 开的。光绪《洮州厅志》卷16《番族・僧纲》载: 着洛寺僧纲杨溯洛旺秀居洮城西七十 里。始祖杨永鲁系着藏族番目。明永乐十 70 六年以功授昭信校尉洮州I卫指挥使司着藏 族百户,分守隘口。永鲁之侄锁南藏卜于 宣德二年为僧官,传佛教,授都纲司世职, 招中茶马。锁南藏卜于领占伦卜于正统九 年承袭,至正统十二年领占伦卜子班南尖 助以功授卓尼寺世袭都纲。班南尖助子昂 旺桑洛于万历年间袭都纲司职,昂王桑洛 子班就尖采天启年间承袭,约番守隘。至 国朝康熙一十四年班就尖采子杨生格以恢 复洮岷功授都纲司职,管部落一十八族,生 格子杨世杰于康熙三十九年承袭,世杰子 杨松维布加粲于乾隆十四年承袭。松维布 加粲子杨望宗者于乾隆五十八年承袭。望 宗者子洛札加绽于嘉庆九年承袭。洛札加 绽子杨丹增达吉于道光元年承袭。丹增达 吉子杨洛札车排于道光十四年承袭。洛札 车排之侄杨丹巴加绽于道光三十年承袭。 至咸丰七年杨丹巴加绽之侄杨国相以助剿 狄河、巩昌、洮州等处逆回,案内保奏四品 花翎,尽先都司。丹巴加绽之侄杨溯洛旺 秀于同治三年领命,管番兵剿抚洮州,于同 治十三年仍袭前职,现管堡族二十三族,番 民兵共一百一十三户,把守红腰岘隘口,一 处派兵五名,所管僧人详见卓尼寺。 着洛寺僧纲始祖本为番人头目,因有功授予土 百户之职,其侄于宣德二年为僧官,授予都纲司世 职,开始从事佛教事业。着洛寺的僧纲除管有一定 数量的番僧和部落之外,还统有一定数量的番兵,主 要职责在于“约番守隘”,但这些番兵是不归土官管 理,他们不随土官听从国家征召四处征战。在藏区 只有在土官无兄弟的特殊情况下,僧纲与土官才由 一个人担任。光绪《洮州厅志》卷l6《番族・僧 纲》载: 禅定寺禅师现土司杨积庆兼摄,始祖 与土司同原系僧纲,国朝康熙四十九年主 僧池莲因贡赴京,承圣祖顾问为土司杨朝 栋之孙,遂赐崇梵净觉禅师名号,敕禅定寺 匾额。原例土司生二子,以一子袭禅师帅 马,至嘉庆十九年无人承袭,土司杨宗基兼 摄,至今永未承袭,数辈皆土司兼摄云。 又《洮州厅志》卷16{番族・僧纲》载: 麻弥寺僧纲马昂主在城西六十 里,始祖力车加绽原籍人,历授封膳 王。明洪武六年以功授膳王千户世 第34卷 武沐,王素英:明代藏族僧官不属于土官考 袭。其子八点旺秀于永乐三年承袭后带僧 人百名驻居洮州衙阳坡庄,建修麻弥寺以 叠僧。案内保奏赏加禅师衔升世袭僧纲, 兼管百户,分守关隘中马。八点旺秀之侄 祥巴桑吉于正统二年承袭,祥巴桑吉子桑 吉次力于正德十二年承袭,赏赐呼吉禅师, 约僧管民。桑吉次力子勺吾加绽于嘉靖二 十八年承袭,请颁寺院敕赐麻弥寺名号。 勺吾加绽之侄昂旺加曾于万历十四年承 袭,昂旺加曾之侄札巴多智于万历四十五 年承袭,奉陕西总督兰州抚院洮州衙檄分 拨三十三族番民,札巴多智子昂哈旺秀于 国朝顺治四年承袭,因范家嘴丁七起戕官 劫库,案内肃清有功,奉委请理旧洮指挥守 备兼管部落。昂哈旺秀之侄洛藏弥麻于康 熙十四年承袭。洛藏弥麻之侄札巴江措于 雍正七年承袭。札巴江措之侄洛札初正 于乾隆十四年承袭。洛札初正之侄勺麻次 力于乾隆五十二年承袭,勺麻次力之弟马 祥于嘉庆十九年承袭。马祥之侄马成龙于 道光八年代理僧纲于二十六年以功保奏蓝 翎千总。马成龙子马中魁于咸丰八年代理 僧纲,于同治二年以河回之变驰往巩昌各 属救援,有功保奏花翎尽先都司。马忠魁 子马昂旺丹王于同治十年承袭,现管番人 二十一族,共计一百二十户,僧人一百八十 三名,把守达加同门一处。 参考文献: [1]张治东.明代藏区僧官制度研究[J].民族学院学报,2011 (1). [2]权平.明代对西北地区实行的僧纲制度[J].青海民族研究, 2001(3). [3] 张维(鸿汀).(遗稿).甘肃青海土司志[J].张令碹,辑定.甘 肃民族研究,1983(1—2). [4] 王树民.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 [J].河北师范学院学报,1987(2). [5]谢重光,白文固.中国僧官制度史[M].西宁:青海人民出版社, l990:266—277. 在麻弥寺僧纲世袭过程中凸显出僧官与土官由 一人兼任的情况。“八点旺秀建修麻弥寺以叠僧, 案内保奏赏加禅师衔升世袭僧纲,兼管百户”则说 明土官和僧官是不同的概念,否则也不会有“兼管” 一说。在管理寺院事务的同时又肩负起“约僧管 民”职责,由僧兵把守主要隘口,维护地方的安定, 这说明藏区寺院有一些属于自己的属民和部落,因 此也有一部分部落成员成为保护寺院的僧兵,他们 隶属于寺院,听从寺院僧纲的调遣。 现代学者想必是看到僧纲与土官有时由一人担 当,便提出僧纲即土官的概念,这同样是一种误读。 如上所述,禅定寺僧官和土司兼任于一身的缘由是 由于作为独子的杨宗基只能二者兼任,但这不表明 僧官就是土官,二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僧俗两界 的鸿沟使得在正常情况下僧官无法替代土官,土官 也无法抹去僧官的痕迹。二者具有兼顾性并不代表 二者可以混为一谈。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明代藏族僧官与土官概念、隶属于 不同体系的分析,发现藏区番僧纲和土官为两个不 同的概念,二者隶属于不同的部门,享有不同的权 力,担负不同的责任,具有不同的机构建置,虽然在 藏区会出现藏族僧官兼任土官的现象,但这不能说 明僧官是属于土官一类。否则就会对僧官的原义产 生误会,阔划土官的职能权限,从而对番僧纲和土官 的认识和把握产生分歧和混淆。 [6]王继光.安多藏区僧职土司初探[J].西北民族研究,1994(1). [7]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卷2“钦录集”[M].何孝荣,点校.天津: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 [8]溥恒,等.皇清职贡图:卷5[M].扬州:广陵书社,2008. [9] 芈一之.芈一之民族历史研究文集[G].北京:民族出版社, 2008:196. [10] 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142[M].台北:商务印书 馆,1986. [11] 大明会典:卷226“僧录司”[M].扬州:广陵书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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