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特殊情况下需要现金结算的,必须在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经过内部申批之后才能支付。公司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公司在下列范围内可支付现金:
(一)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劳保福利等开支;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报销(或借支)的差旅费、业务费、修理费,备用金等; (四)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的其他特别支出。
现金
第二条 出纳员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80000元,以确保公司3-5天的日常用量。出纳按需要开出现金支票至银行提取现金补充库存现金。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派车辆接送,距离近的银行须两人同行办理,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三条 出纳每日八点半开启总台保险箱时,须有当班大堂副理和质检人员在场,在清点现金袋数量后质检和出纳一同至财务办经室清点各现金袋中现金,如有差异及时汇报处理。
第四条 每日收到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A:预收款按当日开具的收据额度存入银行,同时输入汉庭系统。 B:汉庭系统中无现金收入的相应操作:
1:当前公司前台管理汉庭系统中结账方式分为现金,信用卡,会员卡,支票,挂应收款这几种方式。前台收银员在结账时将收取的预收款收据只能以现金方式结账。
2:为客户将婚宴损失费转入会员卡。
3:客户消费未带会员卡时后台将消费额从会员卡中扣除。 4:宴会定金转会员卡。
5:其它无现金收入的会员卡充值,如年会奖励等
因此当日实际收到的现金营业款应是汉庭系统中“全体收银员日缴款报表”中的现金额度减去以上五项后的差额。
第五条 一切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六条 一切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名,经主管审核和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人员才能据以付款,在付款后,应加盖\"现金付讫\"字样,妥善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如出现长短款,应向财务负责人汇报,查明原因后及时处理。
第 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现金,不得私存。
第九条 公司应安排出纳以外的其他人每月对出纳库存现金至少检查核对一次,验证账实是否相符,情况异常时应进行突发性检查。
银行账户
第十条 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基本账户:是公司为办理基本现金存取等业务而开立的主要账户;一般结算账户:是公司为方便资金结算业务而在就近的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账户以外的辅助
账户;专用账户:是公司为办理某些特殊业务或专门业务,按国家规定必须开立的某些有特殊用途的补充账户。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开立的管理程序:由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交由出纳人员具体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的银行账户仅供本公司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三条 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而获取的资金收支,为方便日常工作,可就近通过一般银行账户办理。专用账户是根据需要为某种特殊业务而开立的,除办理规定的专项业务外,不得办理经营性的资金结算业务,专用账户应做到因特殊业务的开展而开立,因其结束而撤销。
第十四条 严格禁止用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 银行票据由出纳员专门负责,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第十七条 出纳员对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应严格审查,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
第十 公司除现金开支范围外的所有对外付款支出,应采用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的日常业务付款,出纳须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 1:经办人员办理相应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 2:支票上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如无法明确金额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填写限额;暂无法明确收款单位的,交经办人在使用支票时填写。 3:支票应分别加盖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 4:经办人领用支票后,须在支票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5: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分由财务部及行政部分别保管。
第二十条 空白支票由出纳统一保管。空白支票的保管视同现金。因故作废的支票,应剪下号码,粘贴在支票登记簿上。支票登记簿应序号登记所有支票号码。 第二十一条 如结算方式为汇票结算时,经办人将付款申请单经相关领导签字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出纳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支付金额后至银行办理银行汇票。出纳将汇票交经办人后,经办人在相应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出纳应每月根据银行对账单及银行日记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应每年装订成册归档。
备用金及借款
第二十三条 备用金主要用于各部门的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公司建立备用金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填写备用金授权书,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领取备用金,须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出纳才能支付。该借款申请单及时入账,不得冲抵现金。 第二十五条 部门备用金使用之后,将有关票据按照报销程序交财务部报销,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六条 现金报销程序:
1:经办人填写现金支出凭证,后附现金支出相应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须是真实,合法并经相应人员签字的自制或外来凭证;
2:现金支出凭证经经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出纳员凭审批后的现金支出凭证才能办理现金支出业务,并在现金支出凭证上加盖现金支付章。
4:业务人员的相关业务未能取得相应票据,在报销时提供其他票据按实报销时,应填写“无法取得相应的报销申请”,说明原因,经领导审批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申请上注明入账日期及凭证号。该申请不附于凭证内另行装订。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对各部门的备用金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备用金使用期满,各部门应将备用金足额交回财务部,出纳应开具收据。会计人员和原借款人应当面在原借申请单中注明归还日期,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 职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需要现金,可申请借款。借款申请单及时入账,不得抵冲现金。
第二十九条 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申请单》须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总经理审批。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进行付款。
第三十条 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一周内报销或清还。借款清还手续同备用金清还手续。
第三十一条 职员调离时,原所在部门应督促还清各种借款,欠款未清者,人事等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离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逐月清理,并将借款结欠情况通报各有关部门和本人。 第三十三条 对于无支持性票据而长期无法收回的借款,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经经办部门及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会计人员据此转入相关科目。
20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