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出租屋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规范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物业公司制定相关出租屋管理制度,并负责制度的培训与推进落实; 保安主管、值班员负责保安员的工作监督; 保安员明确所在岗位的工作职责并且认真执行任务。 三、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所有出租屋档案,新增出租屋建档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必须于每月的5日到 15日前对园区内所有出租商业用房进行两次安全巡查;
每月的6—30日之间对园区内所有住宅出租屋进行一次安全巡查,保安主管每月对商业用房及出租屋巡查结果,必须进行一次抽查。
禁止出现利用商业用房及出租屋进行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对商业用房在巡查过程中出现的明显消防隐患,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对于不服从整改意见的,应立即上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直至整改完毕,方可经营。
在巡查出租屋过程中出现的用于仓库、办公室或加工厂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并在一周内予以清除。
重点看护单位是存在有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和可疑人员的空置房,出租屋及住宅等。 对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必须立即汇报部门主管,由部门主管上报公司,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辖区派出所专区民警,直至清除为止。
保安部负责建立出租屋档案,每月对出租屋相关信息进行更新。 四、表格记录
《出租屋治安管理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