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二级单位、项目经理部职工伤亡事故的管理。 二、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三、管理内容及要求
1、工伤事故概念: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1工伤事故分类 1.1.1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职工受伤后,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轻伤的事故。 1.1.2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
事故。
1.1.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 1.1.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1.2事故类别: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其他伤害。 2、事故报告调查程序。
2.1事故快报: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最先发现的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上报,公司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
2.2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2.3轻伤事故发生后三天内,由部门负责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发生重伤事故后十天内,重大伤亡事故十五天内,特别重大伤亡事故三十天内,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明确性质(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政治事故),分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拟定防范措施,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书,分别上报。
2.4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2.4.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部门负责组织。 2.4.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
2.4.3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会同当地劳动、检察、工会共同调查。
2.4.4伤亡十人以上(含十人)的特别重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和当地以及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调查。
2.4.5全面开展事故的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在调查事故时,应对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按实际情况如实计算,不得遗漏。 3、事故的分析和处理。
3.1在查清伤亡事故情况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通过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根据事故发生的物质原因、人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关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负的责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大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3.2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3.2.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
3.2.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修、检验者负责。
3.2.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3.2.4因官僚主义、瞎指挥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挥者负责。 3.2.5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
的,由有关领导负责。
3.2.6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安全操作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
3.2.7因缺少安全防护装置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生产组织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3.2.8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车间能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车间主管领导负责;车间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领导负责。
3.3凡发生下述伤亡事故的,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1由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3.3.2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生产法规或违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违章指挥、强令职工或亲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3.3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未经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3.4安全设施不齐全、人机匹配不良、设备失修或超负荷运行造成事故的。
3.3.5劳动组织不合理,擅自加班加点作业,职工因过度疲劳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3.3.6发生事故后,不积极抢救或事后不认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扩大、伤亡程度加剧或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4事故发生后,当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拟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该起事故应予结案,事故结案的审批权限如下:
3.4.1轻伤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批。
3.4.2重伤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由公司行政领导审批,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4.3伤亡十人以下的特大伤亡事故报武汉市劳动部门审批。 3.4.4伤亡十人以上的(含十人)特大伤亡事故由集团公司会同武汉市审批,报备案。对事故责任者的刑事处理,报请当地人民起诉。事故结案后的一切原始材料、报告书及处理意见的批复等一并纳入事故档案,妥善保管。 4、事故统计及数据处理。
4.1及时准确报送伤亡事故统计月、季、年报表,按报表所列内容如实逐项填写。
4.2对本单位的大量事故资料和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利用数据统计科学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统工程管理方法,预测控制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及预防方法指导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