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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印发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步遥情感网
解读《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李连发

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有7个部分,共39条,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二、一般规定;三、瓦斯抽采系统;四、抽采方法及工艺;五、抽采达标评判(10条);六、抽采达标责任();七、附则。和抽放规范相比增加了抽采达标评判和抽采达标责任两个大项,所增加的两个大项给达标评判和达标责任进行了量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便于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共有10个部分: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建立抽放瓦斯系统;5.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 ;6.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7.瓦斯抽放方法;8.瓦斯抽放管理 ;9.瓦斯利用 ;10.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综合治理,强化和规范煤矿瓦斯抽采,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诠释: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就是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要想达到这样的目的一是要深入贯彻执行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即“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党在煤矿的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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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方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和措施,属于硬性规定。规范是对标准和行为的定性和量化;二是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抽采达标就是要达到本《规定》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以下简称《指标》)(AQ 1026—2006,于2006年11月2日发布,2006年12月1日实施)的有关要求;三是明确告知了制定《规定》是哪些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2005年3月23日,成立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张国宝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副组长:赵铁锤 国家安监总局党组成员国家煤监局

刘燕华 科技部副 成 员: 朱志刚 财政部副 王东进 劳动保障部副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

刘士余 人民银行委员、行长助理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汪纪戎 国家环保总局副

范维唐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 姚中民 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

2011年8月12日,经批准,对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组 长:刘铁男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能源局 副组长:赵铁锤 安全监管总局副、煤矿安监局

王伟中:科技部副

成 员:张少春 财政部副

杨志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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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力军 环境保护部副 郭庆平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彭苏萍 工程院院士 吴 吟 能源局副 高 坚 开发银行副行长 姜智敏 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

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规程,制定本规定。

诠释:

一、本条款唯一内涵就是说明制定《规定》的最终目的——实现煤矿瓦斯抽采达标,那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遏制瓦斯事故。

二、《指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条文,是必须执行的;本标准规定了煤矿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就是要达到《指标》中所规定的各项指标。

三、名词解释:

(一)抽采瓦斯:利用机械设备和专用管道造成的负压,将煤层中存在或释放出来的瓦斯抽出来,输送到地面或其他安全的地点的方法。

(二)瓦斯抽采系统: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系统工程。

(三)排放(放空):指抽出的煤层气或煤矿瓦斯(CH4)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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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排空。

(四)采空区抽放瓦斯: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

(五)围岩瓦斯抽放: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

(六)地面瓦斯抽放: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

(七)综合抽放瓦斯:在一个矿井或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

(八)强化抽放: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式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

(九)预抽: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 (十)瓦斯储量:指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

(十一)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指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

(十二)矿井可抽瓦斯量:指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

(十三)瓦斯抽放率:指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的抽放瓦斯量占其抽排瓦斯总量的百分比。

(十四)煤层瓦斯压力:煤层瓦斯压力是煤层裂隙和孔隙中所含游离瓦斯的气体压力,即气体作用于孔隙壁的压力。它是煤层裂隙和孔隙内游离瓦斯热运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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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诠释:

监督检查的内容:一是所有和瓦斯抽采的相关工作;二是煤矿瓦斯抽采达标。

第三条 按照本规定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

诠释:本条款是一个性条件。确定了抽采瓦斯的前臵条件就是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一是要先抽采瓦斯,二是抽采效果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安排采掘作业。

瓦斯抽采应达到的指标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控制范围如下:

(1)石门(井筒)揭煤工作面控制范围应根据煤层的实际突出危险程度确定,但必须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钻孔必须穿透煤层的顶(底)板0.5m以上。若不能穿透煤层全厚,必须控制到工作面前方15m以上。

(2)煤巷掘进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煤层倾角>8°时,底部或下帮5m)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3)采煤工作面控制范围为:工作面前方20m以上。 ◇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1规定,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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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20m以上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满足表2规定。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工作面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表2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1000 1001~2500 25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0 可解吸瓦斯量(W) ≤8.0 ≤7.0 ≤6.0 ≤5.5 ≤5.0 ≤4.5 ≤4.0 ◇采掘工作面风速不得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满足表3规定。

表1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5≤Q<10 10≤Q<20 20≤Q<40 40≤Q<70 70≤Q<100 100≤Q 工作面抽采率(%) ≥20 ≥30 ≥40 ≥50 ≥60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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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煤矿应当加强抽采瓦斯的利用,有效控制向大气排放瓦斯。

诠释:

一、名词解释:

(一)应抽尽抽: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二)多措并举: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矿井(采区)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三)抽掘采平衡:就是要求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以上称为瓦斯抽采的基本原则“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采平衡。”

二、对瓦斯抽采提出的最基本的要求: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加强利用、控制排放的40字要求。

——工程超前: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组织通风技术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方可修改;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分管通风的领导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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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充足:矿井抽放瓦斯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抽放瓦斯期间或在抽放瓦斯设备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放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抽放瓦斯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计量准确: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加强利用:抽放瓦斯的矿井应加强瓦斯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并以用促抽,以抽保用。年抽放瓦斯量在100万m及以上的矿井,必须开展瓦斯利用工作。矿井瓦斯利用须经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进行抽放瓦斯论证和设计时,要同时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控制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2008)

一是2008年4月2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08年7月1日实施。核心是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控制要求。

二是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新建矿井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执行表1规定排放限值。

三是自2010 年1 月1 日起,现有矿井及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执行表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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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限值 受控设施 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 控制项目 煤层气 高浓度瓦斯 (甲烷浓度≥30%) 低浓度瓦斯 (甲烷浓度<30%) 风排瓦斯 排放限值 禁止排放 禁止排放 - -

煤矿瓦斯抽放系统 煤矿回风井 第五条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企业应当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诠释:内涵是谈瓦斯抽采主体责任。

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23号)在的层面上首次明确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瓦斯抽采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主体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是主体,二是企业中主要负责人是主体。

第六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第二条 煤矿瓦斯抽采以及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

工作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诠释: 一、名词解释

瓦斯抽采达标(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办法,加强对瓦斯抽采效果的评估考核;要针对煤层瓦斯赋存条件,试验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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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抽采达标的系统、设备和工艺参数,建立抽采设计和评估考核标准;煤层经抽采瓦斯后,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煤的可解吸瓦斯含量和回风流瓦斯浓度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二、明确了对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处罚的主体——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也确定了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实施监管监察,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关键内容:对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根据本规定要求实施处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并实现抽采达标: (一)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

(三)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的;

(四)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3/min的; (五)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3/min的; (六)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的; (七)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

诠释:

一、抽采矿井的前臵条件(必须)。

(一)按照瓦斯突出形式要求。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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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瓦斯涌出量中的绝对瓦斯要求: 1.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min; 2.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min的; 3.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min的;

4.矿井年产量为1.0~1.5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m/min的;

5.矿井年产量为0.6~1.0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m/min的;

6.矿井年产量为0.4~0.6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m/min的;

7.矿井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其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min的。

第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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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

一、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瓦斯抽采责任和工作职责 (一)主要负责人

一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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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二是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的最终目的: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这就充分说明如果哪一个单位的瓦斯抽采未达标,那就应该由这个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一是煤矿企业、矿井的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以下统称技术负责人)对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

(三)其他分管负责人

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要点一是对分管负责人没有提到“责任”的字样;

要点二是分管范围内涉及瓦斯抽采工作的要负责“组织和落实”,只是对抽采工作负责,而不是对抽采达标工作负责,也就是说瓦斯抽采达标和分管负责人没有直接关系。

(四)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要点一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二是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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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问题是“达标。”

第九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诠释:

一、新型词语(2个)

(一)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 (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第五章抽采达标评判10条,就是对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

二、必须建立的5项制度 (一)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二)考核奖惩制度

(三)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四)先抽后采例会制度 (五)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

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臵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诠释:

要点一: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 要点二:企业(集团公司)应当设臵管理瓦斯抽采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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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矿井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 要点四: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要点五: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属于“三项岗位”人员);

要点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抽采工属于特殊工种)。

以上六项都应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矿井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条件。

抽采达标规划包括:抽采达标工程(表)、抽采量(表)、抽采设备设施(表)、资金计划(表),抽采达标范围可规划产量(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等。

年度实施计划包括:年度瓦斯抽采达标的煤层范围及相对应的年度产量安排(表)、采面接替(表)、巷道掘进(表),年度抽采工程(表)、抽采设备设施(表)、施工队伍、抽采时间、抽采量(表)、抽采指标、资金计划(表)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矿井应当积极试验和考察不同抽采方式和参数条件下的煤层瓦斯抽采规律,根据抽采参数、抽采时间和抽采效果之间的关系,确定矿井合理抽采方式下的抽采超前时间,并结合抽采工程施工周期,安排抽采、掘进、回采三者之间的接替关系。

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

诠释:

要点一:在2012年检查时,在查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查有没有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要点二:看生产规划和计划的编制是不是以预期的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条件。这是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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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三:明确了抽采达标规划的具体内容 要点四:明确了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内容

要点五:规定了企业的年审制度:煤矿企业对矿井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设施以及抽采计量、效果等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审查。我省规定煤矿企业指各矿业(集团)公司。

第十二条 经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或者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评估符合应当进行瓦斯抽采条件的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其矿井初步设计必须包括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内容。

矿井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其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诠释:对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抽采的要求

一是如应该进行抽采,初步设计中必须有瓦斯抽采工程设计; 二是对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的要求,瓦斯抽采工程设计应当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一次设计,并满足分期建设过程中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

第十三条 矿井确定开拓和开采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瓦斯抽采达标需要的工程和时间。

煤层群开采的矿井,应当部署抽采采动卸压瓦斯的配套工程。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布臵对被保护层进行瓦斯抽采的配套工程,确保抽采达标。 在煤层底(顶)板布臵专用抽采瓦斯巷道,采用穿层钻孔抽采瓦斯时,其专用抽采瓦斯巷道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巷道的位臵、数量应当满足可实现抽采达标的抽采方法的要求; (二)巷道施工应当满足抽采达标所需的抽采时间要求;

(三)敷设抽采管路、布臵钻场及钻孔的抽采巷道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时,巷道风速不得低于0.5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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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略

第三章 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四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诠释:是对第七条的补充,第七条达到条件必须进行抽采,且实现抽采达标。本条的重点一是无论达没达到抽采的条件,凡是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二是只有低瓦斯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这就有个补套的问题:西安一区和二区,通化道清、永安是临时系统);三是要采用分源抽放,即高压和低压分开,也就是煤层抽和采空区抽分开。

第十五条 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倍,即:

100×抽采达标时抽采量×标准大气压力2×抽采瓦斯浓度×当地大气压力泵运行负压()。

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略:

第十六条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臵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臵测点。

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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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抽采系统:是指利用瓦斯抽放泵产生的动力(造成的负压)通过管路和控制设备、设施把瓦斯从煤(岩)层、采空区或其他地点抽到制定地点的综合工作体。

(二)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一是能够监测(看得到、情况清楚);二是能够实现控制。

瓦斯抽采监控系统是集瓦斯抽采及利用、计量监测、设备控制于一体,主要针对煤矿瓦斯抽采及利用中的管道工况参数、环境参数、供水参数、供电参数、供气参数等进行实时监测和计量,并根据以上参数对抽放泵、加压泵、水泵、冷却塔和管道阀门等设备进行自动控制,实现瓦斯泵站的无人值守。系统能够运行,也可以接入综合监控系统平台。

主要功能特点

1.系统具有多种模拟量、开关量采集、显示及报警功能。 模拟量主要包括:管道内瓦斯流量、浓度、温度、压力;抽放泵站环境瓦斯浓度;电机温度、抽放泵真空度、轴温;阀门开度;水量、水压、冷却水池水温、水位;电流、电压、功率因素;罐高、罐压、罐内瓦斯浓度、密封水位、密封水温等参数。

开关量主要包括:

抽放泵开、停状态;阀门开、闭状态、水泵开、停状态;通风设备开、停状态等参数。

2.系统具有对瓦斯抽放泵、水泵管道阀门等设备的控制功能;系统提供自动、手动控制功能;系统能实现就地控制、近程控制及远程控制;可以实现瓦斯泵站无人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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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系统具有故障预警、自诊断、自动保护、故障闭锁等功能。 4.系统具有瓦斯混合量、纯量等累计量监测、显示功能。 5.系统具有动态模拟图显示功能。可显示瓦斯抽采及利用系统图、抽放泵开/停状态、阀门开/闭状态、水泵开/停状态、通风设备开/停状态、管道中瓦斯浓度、流量、压力、温度,环境中瓦斯浓度等。

其系统功能如下:

1.自动监测瓦斯抽放系统管道瓦斯浓度、管道一氧化碳、管道压力、管道温度、管道工况及标况混合流量等管道参数;

2.根据以上管道参数自动计算出管道标况纯流量;

3.自动统计管道标况混合流量和管道标况纯流量的年、月、日累计量;

4.自动监测瓦斯抽放系统中环境瓦斯浓度、环境温度等环境参数,当监测点瓦斯浓度值达到报警值时,系统进行声光报警并显示该点报警信息;

5.自动监测瓦斯抽放系统中瓦斯抽放泵、循环水泵的运行状态、瓦斯泵轴承温度、电机轴温、电动阀开度状态等工况参数;

6.瓦斯抽放泵具有断水保护功能,当瓦斯抽放泵缺水时报警并显示该点报警信息;

7.自动监测瓦斯抽放系统中瓦斯抽放泵供水状态、水池水位、水池水温等供水参数;

8.监测瓦斯抽放系统中瓦斯泵电机的电流、电压等电气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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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以上各监测参数和瓦斯累计量等在瓦斯抽放监控系统上位机实时显示;

10.以上各监测参数和瓦斯累计量等在可切换到大屏上实时显示;

11.上位机软件具有WEB(歪波:互联网)发布功能和数据上传功能,在全矿局域网上任何一台计算机上,只要具备相应的权限(密码保护),即可以浏览瓦斯抽放系统的运行情况;

12.对系统的控制,提供无源的控制触点,而且常开/常闭状态,触点之间是否需要互锁可以自由选择,完全满足现场不同设备的控制接入需要;

13.系统设臵远程、集中、就地控制方式。远程控制方式系指在控制室的上位机上通过鼠标、键盘按所设程序自动或手动完成操作,集中控制方式系指在瓦斯抽放值班室的显示控制柜面板上按所设程序自动或手动完成操作,就地控制方式系指集控故障或退出集控时在机旁就地按钮箱上进行操作。

14.系统控制模式灵活,根据不同的需要,可以选择自动、手动、检修等控制模式;

15.可在上位操作计算机组态画面上实现对瓦斯抽放系统的远程监控;

16.可编程控制柜在与上位机通讯中断的情况下仍可以对泵站中各设备进行控制和保护;

19

17.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抽放系统运行出现异常时,可以根据异常状态的不同,对系统发出不同的控制动作,在控制柜与中心站发出报警信号,在中心站上可查询异常发生的详细状况;

18.监控系统具有停电保持功能,备用电池可以工作两小时以上;

19.可以进行历史数据查询、报警查询和报表打印功能,对数据的保存在10年以上;

20.在上位机所有的操作都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和操作记录功能; 21.可以在中心站进行报警点等参数设臵。

22.系统可以与KJ90NA型煤矿安全综合监控系统(集矿井安全监控、

生产工况监控为一体的矿井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KJ90NB

全矿井综合自动化系

统(该产品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可以集成接入的子系统有25个:(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2)

瓦斯抽放监控系统;(3)通风机监控系统;(4)矿井人员管理系统;(5)矿井供电监控系统;(6)胶带输送机监控系统;(7)井下排水自动监控系统;(8)井下机车调度信集闭系统;(9)压风机监控系统;(10)选煤厂监控系统;(11)调度大屏幕显示系统;(12)矿井移动通讯系统;(13)煤矿产量调运系统;(14)工业电视监控系统;(15)提升监控系统;(16)锅炉房监控系统;(17)束管监控系统;(18)井下防尘监控系统;(19)防灭火监控系统;(20)采煤工作面自动化系统;(21)矿井设备管理系统;(22)矿井架空乘人监控系统;(23)矿井瓦斯预警系统;(24)矿井调度电话系统;(25)视频会议系统)无缝连接,系统数据可以在瓦斯抽放站监控室

和调度室同时监测,显示,并留有工业电视接口,可接入工业大屏显示。(珲春的富强属于新井一定要用最先进的产品,老矿区也要有计划的改成能够兼容的、

先进的系统,明年我们将按照新的安全监控标准开展对监控系统的专项监察和依据本规定每年开展一次抽采达标情况的监察)

23.系统基于C/S(C客户机、S服务器。C/S模式就是客户机和服务器的交互功能,

也就是互相交换信息)和

B/S(B浏览器、S服务器。B/S模式就是浏览器和服务器的交互功能,

也就是互相交换信息)模式混合开发,可以实现网络远程监测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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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站可以Internet(英特奈特、互联网。本机就有WEB功能,还可以用本机发布到

互联网上) WEB(歪波、互联网)站点方式数据发布,实现局域网或广域网

实时数据监测监控,局域网方式需当前中心站主机接入相应网络,如果以广域网(就是大互联网Internet)方式实现数据发布及共享则需当前中心站主机有广域网内静态IP地址及域名映射。

珲春富强的瓦斯监控系统就要上这样的先进系统,要向通化八宝煤矿学习,治理瓦斯从局的角度要向通化局学,领导重视,舍得投入,分管落实到位,能抓出成效。富强是新矿,如上了这个系统,今后无论补套哪一种自动化都能兼容接入。比如吉煤人引以自豪的排水自动化等。

关于装备煤矿瓦斯抽采自动监控系统的问题,大家还是要向通煤人学,人家在矿井建设期间就装备了这个系统,在今年的瓦斯专项治理监察时,我提出了推广这个项目,那时国家没有要求抽采矿井必须装备这样系统的规定,但是辽源局领导非常重视、特别是朱春华老总亲自安排,合同已经签订,有望年末系统能够正常运行。通化局虽然安装了,但是需要补套,王总当即表态马上办,具体由陈总具体抓,现在设计搞完了,要马上进入安装阶段,待运转正常的时候,最好开个现场会的。

那么现在有了规定,到2012年3月1日正式执行(科技装备司征求意见,我说最低要留有半年的准备期,最好7月1日执行),还有3个月的时间,从现在开始搞设计,到3月1日都不一定完成,所以要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希望吉煤的李总亲自、同意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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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如果态度积极,我们可以给你们放宽时限的,如果推不动,那就要按照规定执行。

——煤矿瓦斯抽采自动监控系统是瓦斯监控系统的配套工程,如果自动监控系统完不成,视为瓦斯监控系统功能不全,属重大隐患类的,后果怎么样可想而知,假设给你停了、逾期还完不成,证扣了,你还干,一旦出事故的后果是什么?到那个时候从上到下的主要领导不会给你说话的,反倒说你工作不到位,影响了人家,丢车保帅的道理大家应该清楚的。

第十七条 瓦斯抽采管网中应当安装足够数量的放水器,确保及时排除管路中的积水,必要时应设臵除渣装臵,防止煤泥堵塞管路断面。每个抽采钻孔的接抽管上应留设钻孔抽采负压和瓦斯浓度(必要时还应观测一氧化碳浓度)的观测孔。

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瓦斯抽采钻孔的效用,钻孔抽采效果不好或者有发火迹象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章 抽采方法及工艺

第十 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预抽煤层瓦斯的工艺方案应当在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基础上进行,抽采钻孔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卸压瓦斯抽采的工艺方案应当根据邻近煤层瓦斯含量、层间距离与岩性、工作面瓦斯涌出来源分析等进行,采用多种方式实施综合抽采。

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应当包括为抽采达标服务的各项工程(井巷工程、抽采钻场和钻孔工程、管网工程、监测计量工程、放水除尘排渣等管路管理工程)的布局、工程量、施工设备、主要器材、进度计划、资金计划、接续关系、有效服务时间、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及预期抽瓦斯量和效果等。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设计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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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钻孔布臵图、钻孔参数表(钻孔直径、间距、开孔位臵、钻孔方位、倾角、深度等)、施工要求、钻孔(钻场)工程量、施工设备与进度计划、有效抽瓦斯时间、预期效果以及组织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诠释:关于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论述的已非常详细。(略)

第十九条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瓦斯抽采工程竣工资料(图)除应有与设计对应的内容外,还应包括各工程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异常现象(如喷孔、顶钻、卡钻等)等内容。(略)

第二十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孔、连接抽采,并确保钻孔封孔严实和准确记录钻孔接抽时间。(略)

第五章 抽采达标评判

第二十一条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诠释:

一、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见22条中的基本条件。 二、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见23条4项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抽采基础条件不达标: (一)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抽采系统没有正常、连续运行的;

(二)无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 (三)无矿井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设计、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施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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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能达到本规定第十要求的;

(四)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不真实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的;

(五)没有建立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价体系和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的; (六)瓦斯抽采泵站能力和备用泵能力、抽采管网能力等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 (七)瓦斯抽采系统的抽采计量测点不足、计量器具不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求或者计量器具使用超过检定有效期,不能进行准确计量的;

(八)缺乏符合标准要求的抽采效果评判用相关测试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预抽煤层瓦斯效果评判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步骤: (一)抽采钻孔有效控制范围界定; (二)抽采钻孔布孔均匀程度评价; (三)抽采瓦斯效果评判指标测定; (四)抽采效果达标评判。(略)

第二十四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的有效控制范围进行界定,界定方法如下:

(一)对顺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按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最边缘2个钻孔及钻孔开孔位臵连线确定。钻孔长度方向的控制边缘线为钻孔有效孔深点连线,相邻有效钻孔中较短孔的终孔点作为相邻钻孔有效孔深点。

(二)对穿层钻孔,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取相邻有效边缘孔的见煤点之间的连线所圈定的范围。(略)

第二十五条 预抽煤层瓦斯的抽采钻孔施工完毕后,应当对预抽钻孔在有效控制范围内均匀程度进行评价。预抽钻孔间距不得大于设计间距。(略)

第二十六条 将钻孔间距基本相同和预抽时间基本一致(预抽时间差异系数小于30%,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1)的区域划为一个评价单元。

对同一评价单元预抽瓦斯效果评价时,首先应根据抽采计量等参数按附录A2、A3计算抽采后的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按附录A4计算可解吸瓦斯量,当其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预期达标指标要求后,再进行现场实测预抽瓦斯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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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以下简称《含量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含量,按《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以下简称《压力测定方法》)现场测定煤层的残余瓦斯压力,依据现场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按附录A4计算现场测定的煤层可解吸瓦斯量。

突出煤层现场测定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穿层钻孔或顺层钻孔预抽区段或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时,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臵1组测定点。当预抽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预抽回采区域采煤工作面长度未超过120m时,每组测点沿工作面方向至少布臵1个测定点,否则至少布臵2个测点;

(二)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臵1个测定点;

(三)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时,至少布臵4个测定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测定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

(四)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在煤巷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臵1个测定点,且每个评判区域不得少于3个测定点;

(五)各测定点应布臵在原始瓦斯含量较高、钻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臵,并尽可能远离预抽钻孔或与周围预抽钻孔保持等距离,且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测定点。测定点实际位臵和实际测定参数应标注在瓦斯抽采钻孔竣工图上。

诠释:按《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方法》(GB/T23250规定,企业要购臵煤层瓦斯含量井下直接测定仪器。

第二十七条 预抽煤层瓦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钻孔有效控制范围应当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布孔均匀程度满足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

(二)预抽瓦斯效果应当满足如下标准:

1.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开采层的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内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满足表1规定的,判定采煤工作面评价范围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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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日产量(t) ≤1000 1001~2500 2501~4000 4001~6000 6001~8000 8001~10000 >10000 可解吸瓦斯量Wj(m 3/t) ≤8 ≤7 ≤6 ≤5.5 ≤5 ≤4.5 ≤4 2.对于突出煤层,当评价范围内所有测点测定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残余瓦斯含量都小于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且施工测定钻孔时没有喷孔、顶钻或其他动力现象时,则评判为突出煤层评价范围预抽瓦斯防突效果达标;否则,判定以超标点为圆心、半径100m范围未达标。预期的防突效果达标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按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取值;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处的煤层瓦斯压力或含量时,分别按照0.74MPa、8m3/t取值。

3.对于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突出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只有当瓦斯预抽防突效果和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指标都满足达标要求时,方可判定该工作面瓦斯预抽效果达标。

诠释:预抽煤层瓦斯钻孔有效控制范围要学习梅河煤矿的做法,但是也要做大量的细致的基础工作,找出规律,就是不同条件的抽放半径。

第二十 对瓦斯涌出量主要来自于邻近层或围岩的采煤工作面,计算的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5计算)满足表2规定时,其瓦斯抽采效果判定为达标。

表2 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5≤Q<10 10≤Q<20 20≤Q<40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20 ≥30 ≥40 26

40≤Q<70 70≤Q<100 100≤Q ≥50 ≥60 ≥70 第二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同时满足风速不超过4m/s、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判定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达标。

诠释:一定要学习淮南的三个0.8%的做法。

第三十条 矿井瓦斯抽采率(矿井瓦斯抽采率按附录A6计算)满足表3规定时,判定矿井瓦斯抽采率达标。

表3 矿井瓦斯抽采率应达到的指标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Q(m3/min) Q<20 20≤Q<40 40≤Q<80 80≤Q<160 160≤Q<300 300≤Q<500 500≤Q 矿井瓦斯抽采率(%) ≥25 ≥35 ≥40 ≥45 ≥50 ≥55 ≥60 第六章 抽采达标责任

第三十一条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技术档案,并每季度将达标情况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要求:矿务局吉煤在每季度的下月10日前,向省局一处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定矿井生产能力时应当把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能力作为约束指标;矿井其他能力均大于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的,按瓦斯抽采达标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能力。

第三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审查验收瓦斯抽采系统。首采区的首采煤层瓦斯抽采未达标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检查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瓦斯抽采达标专项检查。

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情况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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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

第三十五条 煤矿瓦斯抽采情况报告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抽采系统建设、抽采制度建设、设备设施配备、机构队伍建立、工程规划与计划编制、工程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计量和指标测定、参数测定与抽采效果评判等情况和资料。

专项监察的重点包括“抽掘采平衡”能力、抽采系统能力、工作面瓦斯抽采效果评判等。

第三十六条 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不得组织采掘作业;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矿井所有井巷揭煤、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停产:

(一)未进行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仍组织生产的;

(二)在瓦斯抽采达标评判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判报告的。

第三十 矿井瓦斯抽采未达标,擅自组织生产造成事故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整顿,并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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