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勤⼈员转岗,⼯⼈转⼲部⾝份,梳理及操作建议
事业单位⼯勤⼈员转岗,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已聘⽤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之外,有的省份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如转岗要备案、审批等。⼀、关于⾝份问题
按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和⼲部⾝份的说法。⼈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的意见》规定,“通过实⾏⼈员聘⽤制度,转换事业单位⽤⼈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事管理由⾝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也就是事业单位已经打破了原来的⾝份制度,事业单位已经不存在⼯⼈和⼲部的说法,只有岗位的不同。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办法 》第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转岗认可问题1、全国层⾯的规定
国家⼈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员聘⽤制度有关⼯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的通知》(国⼈部发〔2004〕63号 )规定,“对由⼯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但是,国家⼈事部的⽂件说的是“可按”所聘岗位退休,并不是强制性要求。
2、省级层⾯规定。
多数省级⼈事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湖南在《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中第35条规定,“由⼯勤技能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应按照⼲部⼈事管理权限确定并报同级⼈事部门办理聘⽤备案⼿续。”
云南省的《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第51条规定,“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员,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勤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事管理权限履⾏必要的审核程序。”三、操作建议
从上述规定看,虽然国家的规定⽐较宽松,但是地⽅⼈事部门出台的具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较具体,除了满⾜相关基本条件要求外,还要经过同级⼈事部门备案或⼈事审批。建议:已经转岗或计划转岗到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勤⼈员,主动关注所在单位对你的转岗是否按本省规定进⾏了⼈事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如果已经按照程序操作,且已经转岗聘⽤10年,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就可以按规定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