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问题的分析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变化,旅游业进入
了蓬勃发展的时期,旅游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然而,在当今的旅游消费中还是存在着种种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着消费者的积极性,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有相当多的旅行社借助格式条款的要约的预定性、承诺的不自由性以及潜在的不公平性损害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是在事故后推卸责任,不为消费者维权。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手段对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严格的并最终予以彻底消除。
【关键词】旅游合同 格式条款 权益保障 规范
一.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范围的界定
在如今的旅业中普遍存在这样一个现象:消费者到旅行社进行消费时,往往不得不接受旅行社事先拟定策划好的旅游合同,而在这些合同中又存在着大量的格式条款,即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由于不了解旅业内部的情况,同时又缺乏法律意识,所以自身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受侵害。接下来我将对旅游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的范围做详细的阐述。
格式条款,即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相对人不参与订约的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提出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双方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条款的内容也不能保证公平。格式条款在旅游合同中应用得尤为广泛,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病伤自理。旅行社往往将自己的赔偿金额限定在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内,如旅游者损失超过保险最高赔付金额,超出部分旅行社不予赔偿。但旅行社不能把所有责任都转移给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因过失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在外不理。即旅行社为旅游消费者指定交通运输、酒店、购物商店等其他旅游经营者,当服务存在问题时,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如果旅行社指定的服务存在品质问题,即表明旅行社未尽到审查义务,旅行社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3)意外不管。例:“如遇旅行社不可控制因素(如塌方、塞车、天气、航班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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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车辆故障等原因)造成行程延误或不能完成景点游览,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事实上,可以免责的不可抗力因素仅限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上述塞车、天气、车辆故障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 (4)改期不赔。例:“此线路如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事实上,该条款扩大了旅行社单方的权利,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从上述格式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消费者与旅行社相比明显处于一个弱势的地位,面对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动的选择全盘接受或者不接受,然而格式条款是整个旅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消费者实际上已经丧失了自主选择的权利。
二.旅游合同中格式条款产生的原因分析
旅游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那么这些格式条款为什么会存在呢?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格式条款特征的影响。由于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拟定,相对人不参与订约的协商过程,只能对一方提出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所以针对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是没有针对每一条条款与旅行社协商的权利的,只能被动的全盘接受或不接受旅行社单方的意愿。
(2)地位不平等性的影响.旅业作为某些地区支柱性的产业,一直接受着强大资金的支持,某些财团实力雄厚形成了对旅业的控制,继而形成了法律上的经营垄断权,与“势单力薄”的游客相比自然是占据了经济和法律上的优势地位。面对这种地位上显著的不平等,消费者不敢对旅业的经营有所问津,只能选择接受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3)传统消费观念的影响。由于传统消费观念的根深蒂固的影响,消费者并不懂得针对旅游合同中明显不合理的条款与旅行社进行协商,他们习惯了这样的行为模式:你提供什么,我就消费什么;你有什么规定,我就怎样遵守。这已经成了旅游消费中一种不成文的规定,几乎没有消费者会在签合同前提出异议,致使这种现象愈演愈烈。
(4)淡薄的法律意识的影响。当今社会公民普遍缺乏法律观念,对维权意识也只是停留在肤浅的表面,有些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旅游合同的格式条款面前,大部分消费者甚至意识不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即使有的人知道自身利益受到侵害,但出于时间、精力以及费用过大等原因也不走诉讼的途径,而是选择吃哑巴亏,无形中也助长了这种不正之风。
从上述内容中可以看出,造成格式合同盛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仅有旅业自身的原因,施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也难辞其咎,甚至连消费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为此,对旅游合同进行合理规制,消除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弊端,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成为旅业健康成长的当务之急。
三.针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解决措施
从上一部分已经分析得出旅游格式合同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结论,因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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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方面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的,为了彻底消除格式合同存在的弊端,应从,旅行社,消费者三方面做出转变。
(1) 应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旅游业是个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性行业,涉及部门较多,立法难度大,执法难度更大。因此,更需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强化旅游、工商、财政、交通、等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能。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措施,通力合作,共同把整治旅游市场工作做好。
(2) 加快形成旅游业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是旅游协会的重要职责,也是搞好旅游市场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内容。旅游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力度,尽快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树立旅业良好形象,促进旅业规范发展。
(3) 消费者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制定和签署,不受旅行社的欺诈和压迫,自主的签订旅游合同;要认真阅读旅游合同中的事项,对于自己不了解或者不明白的条款,要求对方做出解释和说明,直到双方得到一致的认识为止;最重要的一点是,当发现合同中存在旅行社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的条款,要敢于指出和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向旅行社施加压力修改合同,来维护自身权利。
四.小结
我们可以看出,旅游合同中的格式条款问题并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因此,消费者应该同旅游监管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旅行社,旅游代理商联合起来不断地完善旅游合同,这不仅是为了消费者的权利得到很好地保护,更是为了整个旅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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