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纳税筹划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我国对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规定为(C)。 A.7% B.10% C.13% D.17%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C)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A.30万元(含) B.50万元(含) C.80万元(含) D.100万元(含)
3.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B)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A.30万元(含) B.50万元(含) C.80万元(含) D.100万元(含) 4.判断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低时,(A)是关键因素。 A.无差别平衡点 B.纳税人身份 C.适用税率 D.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5.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C)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 A.保险费 B.装卸费 C.运输费 D.其他杂费
6.下列混合销售行为中应当征收的是(A)。 A.家具厂销售家具并有偿送货上门
B.电信部门销售移动电话并提供有偿电信服务 C.装饰公司为客户提供设计并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D.饭店提供餐饮服务同时提供酒水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按日(次)计算和按月计算的起征点分别为销售额的(ACD)。 A.150~200元 B.200~1000元 C.1500~3000元 D.2500~5000元 2.以下不是条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是(ABC). A.17% B.13% C.6% D.3%
3.计算时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之内(ABCD)。 A.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B.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C.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D.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三、判断正误题
1.( × )提供建筑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的纳税义务人。
2.( √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3.( ×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视经营情况随时申请变更。 4.( × )某大饭店既经营餐饮业,又开办歌舞厅,属于混合销售。 5.( √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不属于计算的销售额。
6.( √ )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7.(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准予按照运费金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8.( × )销售自来水、天然气适用的税率为17%
9.( × )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 20分)
1.简述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参:
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计税方法和征管要求也不同。这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为: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
1
(含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10万元(含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的基本适用税率为17%,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一般纳税人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简述混合销售与兼营收入的计税规定。 参:
按照税法的规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提供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应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经营中,有时货物的销售和劳务的提供难以完全分开。因此,税法对涉及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收入的征税方法做出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要选择营业范围并考虑缴纳还是营业税。
混合销售是指企业的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而且提供应税劳务的目的是直接为了销售这批货物,两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我国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有以下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征收营业税。其中,“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的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应征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同时又从事应征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而且这两种经营活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兼营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同时又从事娱乐业,前者的营业税税率为5%,后者的营业税税率为20%。另一种是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某食品零售企业年零售含税销售额为150 万元,会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 %的税率。该企业年购货金额为80 万元(不含税),可取得专用。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参:
该企业支付购进食品价税合计=80×(1+17%)=93.6(万元) 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应纳税额税后利润150 17%8017%8.19(万元)117%150 8048.(万元)2117%15093.6增值率(含税)100%37.6%
150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
2
一般纳税人税率 17% 13%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3% 3% 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含税销售额 20.05% 25.32% 不含税销售额 17.65% 23.08% 查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后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率较高,超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20.05%(含税增值率),所以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减少税款的缴纳。可以将该企业分设成两个零售企业,各自作为核算单位。假定分设后两企业的年销售额均为75万元(含税销售额),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适用3%征收率。此时:
两个企业支付购入食品价税合计=80×(1+17%)=93.6(万元) 两个企业收取销售食品价税合计=150(万元)
150 3%4.37(万元)13%150分设后两企业税后净利润合计 93.652.03(万元)13%两个企业共应缴纳税额景观纳税人身份的转变,企业净利润增加了52.01-48.2=3.83万元。
第四章 消费税纳税筹划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金银首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在(B)征收。
A.批发环节 B.零售环节 C.委托加工环节 D.生产环节 2.下列各项中符合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是(B)。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取得进口货物的当天 B.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C.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支付加工费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3.适用消费税复合税率的税目有(A)。 A.卷烟 B.烟丝 C.黄酒 D.啤酒
4.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的税目有(C)。 A.卷烟 B.烟丝 C.黄酒 D.白酒
5.适用消费税比例税率的税目有(B)。 A.卷烟 B.烟丝 C.黄酒 D.白酒
6.下列不并入销售额征收消费税的有(C)。
A.包装物销售 B.包装物租金 C.包装物押金 D.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1.下列物品中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有(ABCD)。 A.汽油和柴油 B.烟酒 C.小汽车 D.鞭炮、焰火 2.适用消费税复合税率的税目有(ACD)。 A.卷烟 B.雪茄 C.薯类白酒 D.粮类白酒 3.适用消费税定额税率的税目有(BCD)。 A.白酒 B.黄酒 C.啤酒 D.汽油 4.消费税的税率分为(ABC)。
A.比例税率 B.定额税率 C.复合税率 D.累进税率 三、判断正误题
1.(× )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委托加工时收取。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以委托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3
3.(√ )我国现行消费税设置14个税目。
4.( × )自行加工消费品比委托加工消费品要承担的消费税负担小。
5.( × )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取货款的当天。 6.( √ )消费税采取“一目一率”的方法。
7.( ×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形式。 8.( × )用于投资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销售消费品计算缴纳消费税。 9.( √ )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 20分) 1.简述消费税纳税人筹划原理。
答:因为消费税只对被选定的“应税消费品”征收,只有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才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所以针对消费税纳税人的筹划一般是通过企业合并以递延税款几年的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销售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的缴纳时间。 如果两个合并企业之间存在着原材料供求关系,则在合并前,这笔原材料的转让关系为购销关系,应该按照正常的购销价格缴纳消费税。而在合并后,企业之间的原材料供应关系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关系,因此,这一环节不用缴纳消费税,而是递延的以后的销售环节再缴纳。
如果后一个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个环节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这是因为,前一环节应征的消费税税款延迟到后面环节征收时,由于后面环节税率较低,则合并前企业间的销售额,在合并后因适用了较低税率而减轻了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2.为什么选择合理加工方式可以减少消费税应纳税额?
答: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可以按规定抵扣。《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根据这些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不再加工而直接销售的,可能比完全自行加工方式减少消费税的缴纳,这是由于计算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的税基也不会小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计税的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委托加工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样,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
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税负最重;部分委托加工次之;全部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最低。
3.简述消费税税率的筹划原理。
答:消费税的税率由《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规定,每种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税率都有明确的界定,而且是规定的。消费税按不同的消费品划分税目,税率在税目的基础上,采用“一目一率”的方法,每种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率各不相同,这种差别性为消费税税率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1)消费税在一些税目下设置了多个子目,不同的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因为同一税目的不同子目具有很多的共性,纳税人可以创造条件将一项子目转为另一项子目,在不同的税率之间进行选择,择取较低的税率纳税。 (2)应税消费品的等级不同,税法规定的消费税税率也不同。税法以单位定价为标准确定等级,即单位定价越高,等级就越高,税率也就越高。同样消费品,税目相同,但子目不同其所适用的税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某些在价格临界点附近的消费品,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其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3)消费税的兼营向我指的是消费税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现行消费税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这一规定要求企业在有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要健全财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并分别核算各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情况,以免由于自身财务核算部门去导致本应适用低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从高适用税率,增加税率。
(4)在现实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促进产品销售,提高产品档次,很多企业选择将产品搭配成礼品套装成套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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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现行消费税规定,纳税人如将适用高低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获奖应税消费品和非应税消费品)组套销售,无论是否分别核算均按组套内各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最高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因此,企业对于成套销售的收益与税负应全面进行权衡,看有无必要搭配成成套商品对外销售,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成套销售的收益大于由此而增加的税负,则可以选择成套销售,否则不应采用此办法。 五、案例分析计算题(每题25分,共50分)
1.某卷烟厂生产的卷烟每条调拨价格75 元,当月销售6 000 条。这批卷烟的生产成本为29.5 元/条,当月分摊在这批卷烟上的期间费用为8 000 元。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 元呢?(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卷烟在首先征收一道从量税的基础上,再按价格不同征收不同的比例税率。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上(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56 % ;对于每条调拨价格在70 元以下(不含70 元)的卷烟,比例税率为36 %。)
计算分析该卷烟厂应如何进行筹划减轻消费税税负(在不考虑其他税种的情况下)? 参:
该卷烟厂如果不进行纳税筹划,则应按56%的税率缴纳消费税。企业当月的应纳税款和盈利情况分别为: 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 15075600056%255600(元)250销售利润=75×6000-29.5×6000-255600-8000=9400(元)
不难看出,该厂生产的卷烟价格为75元,与临界点70元相差不大,但适用税率相差20%。企业如果主动将价格调低至70元以下,可能大大减轻税负,弥补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假设企业将卷烟每条调拨价格调低至68元,那么企业当月的纳税和盈利情况分别如下: 应纳消费税6000 15068600036%150480(元)250销售利润=68×6000-29.5×6000-150480-8000=72520(元)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企业降低调拨价格后,销售收入减少42000元(75×600-68×6000),但应纳消费税款减少105120元(255600-150480),税款减少远远大于销售收入的减少,从而使销售利润增加了63120元(72520-9400)。 2. 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销售系列化妆品和护肤护发产品,公司新研制出一款面霜,为推销该新产品,公司把几种销路比较好的产品和该款面霜组套销售,其中包括:售价40 元的洗面奶,售价90 元的眼影、售价80 元的粉饼以及该款售价120 元的新面霜,包装盒费用为20 元,组套销售定价为350 元。(以上均为不含税价款,根据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化妆品的税率为30 % ,护肤护发品免征消费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应如何进行消费税的筹划? 参: 以上产品中,洗面奶和面霜是护肤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眼影和粉饼属于化妆品,适用30%税率。如果采用组套销售方式,公司每销售一套产品,都需缴纳消费税。 应纳税额350 30%150(元)130%而如果改变做法,化妆品公司在将其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商家时,暂时不组套(配比好各种商品的数量),并按不同商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开具,由商家按照设计组套包装后再销售(实际上只是将组套包装的地点,环节调整一下,向后推移),则: 化妆品公司应缴纳的消费税为每套(
809030%)=72.86(元)
130%两种情况相比,第二种方法每套产品可以节约税款77.14元(150-7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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