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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波、向才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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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书波、向才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 【审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11.11

【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50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雨何亮陈文玉 【审理法官】吴雨何亮陈文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书波;向才安 【当事人】陈书波向才安 【当事人-个人】陈书波向才安

【代理律师/律所】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平

【代理律所】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书波 1 / 4

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向才安

【本院观点】一审以向才安自认收到140000元认定本案680000元借条的借款本金为140000元,二审中,陈书波提供新的证据,拟证明其于2017年5月向向才安转账150000元等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以向才安自认收到140000元认定本案680000元借条的借款本金为140000元,二审中,陈书波提供新的证据,拟证明其于2017年5月向向才安转账150000元等事实。陈书波主张该款系本案借款本金,结合向才安在一审中关于涉案140000元系陈书波让案外人杨某某分两次支付的,并非陈书波直接支付给向才安的陈述,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2019)黔030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陈书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2 03:35:00

陈书波、向才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5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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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才安。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书波因与被上诉人向才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2019)黔030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以向才安自认收到140000元认定本案680000元借条的借款本金为140000元,二审中,陈书波提供新的证据,拟证明其于2017年5月向向才安转账150000元等事实。陈书波主张该款系本案借款本金,结合向才安在一审中关于涉案140000元系陈书波让案外人杨某某分两次支付的,并非陈书波直接支付给向才安的陈述,故一审判决认定本案借款本金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2019)黔0302民初9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重审。 上诉人陈书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吴 雨 审判员 何 亮 审判员 陈文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员 覃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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