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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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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

第一篇: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93 号令)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集团总工)审批;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4、施工方案(措施)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技术经理)审批,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5、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批准;

6、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核准备案;

7、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二、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工程量大,在整个工程中占重要地位的分部分项工程; 2、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项目; 4、不熟悉的特殊结构或工人在操作上不够熟练的工序。

三、在我国,大型(规模较大)房屋建筑工程标准一般指: 1、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100m 及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 3 万 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0m 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 10 万 m²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四、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93 号令)中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相关论证。

五、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第七条规定: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六、专项方案的审批程序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第中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中心)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中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中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中规定: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附表中规定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

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附表中规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

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 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篇: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程序

根据《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0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93 号令)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编制。

一、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准备、施工现场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及工期保证措施、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及措施、重点与特殊部位施工措施和方法、季节性施工措施、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等方面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组织设计应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可根据需要分阶段编制和审批;

2、施工组织总设计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集团总工)审批; 3、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

4、施工方案(措施)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技术经理)审批,报公司技术中心备案;

5、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评审,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批准;

6、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或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或技术负责人授权的技术人员审批;有总承包单位时,应由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总工)核准备案;

7、规模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按单位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制和审批。

三、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1、工程量大,在整个工程中占重要地位的分部分项工程; 2、施工技术复杂的项目;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及工程质量起关键作用的项目; 4、不熟悉的特殊结构或工人在操作上不够熟练的工序。 四、在我国,大型(规模较大)房屋建筑工程标准一般指: 1、25 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 100m 及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 3 万 m²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0m 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 10 万 m²及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6、单项建安合同额 1 亿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五、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393 号令)中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对具有一定规模的重点、难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相关论证。

六、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的内容: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中第七条规定: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七、专项方案的审批程序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第中规定: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技术中心)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公司总工)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工)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中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中规定: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中规定: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中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规定: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附表中规定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九、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的附表中规定了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需要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1、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准备和组织施工的纲领性技术文件,是指导现场施工技术措施。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统筹规划,为科学地组织施工,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充分利用空间,争取时间推广采用先进施工技术,用最少的人力和财力取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3、施工组织设计一般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结构特点、技术繁简程度及施工条件、编制深度不同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

4、施工组织总设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括

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三、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专业工程与土建(市政、交通)工程关系,总包与分包的范围

四、分的工程量和施工产值计划,以及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五、质量管理体系

六、分的构件、半成品、非标准设备、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和劳动力的需要量计划

七、拟建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规划

八、施工交通道路、现场排水系统等设施的统筹安排和解决办法 九、施工所需的水、电、热、动力供应数量及其解决办法

十、施工准备工作进度计划 十一、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5、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工程概括 三、施工部署 四、主要项目施工方法

五、项目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 六、质量技术保证措施 七、冬雨期施工措施 八、成品保护措施 九、降成本措施 十、工期保证措施 十一、施工平面布置图

十二、主要材料、半成品、设备、施工机械的需用量计划 十三、劳动力需用量计划

十四、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三通一平,临时设施、水电的布置 十五、安全技术措施,包括文明施工(临时方案中体现),环境保护等 十六、主要分项工程综合进度计划

十七、对于不单项编制质量计划的工程项目,应将质量计划的有关内容编人施工组织设计中去

6、分部(分项)工程作业设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部(分项)工程特点(专业工程描述专业系统的功能、状态、设备数量与土建工 程的关系)

二、施工方法技术措施、操作要求和质量标准 三、机具、材料需用量计划 四、工期要求及工序搭接顺序 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由不同级别的来组织编制和审批。

一、一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由项目经理主持编制,其成员以项目经理部为主,公司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指导并配合编制,报工程所属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工程部备案。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单项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编制,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执行。

三、重大项目工程(a.单位工程建筑面积25000m2上;b.工业厂房跨度在30m以上;c.名用建筑在25层以上;.d.大型工业项目;.e.市政交通工程在1000万以上;f.地方重点项目)的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该工程所属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主持编制,其成员以公司为主,由公司施工、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编制小组进行编制,报工程部复核,总工程师审批。

四、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根据图纸供应情况分阶段编制。但必须在施工前编制,最终应是完整的资料。

五、报公司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至少一式两份,同时附有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要求施工进度计划、平面图用微机编排打印。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一、一般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更

项目经理部技术员应提出修改意见,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变更记录,报请公司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经理审定并签署意见,由技术员加盖受控文件章作为修改文件,并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发范围及时分至相关的部门。

二、重大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变更

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技术部审核,总工程师同意方可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变更应加盖受控文件章,作为受控文件并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并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的分发范围及时分至相关的部门。

9、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贯彻与实施

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工程不准施工。项目部对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应严肃认真执行,实施时应以方案为准则,

不应违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

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经审核批准,公司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抽查,并给予评定,发现不按施工组织计划(方案)有关规定施工应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规定的工程,由总工程师签署停工令,责令停止施工。项目部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三、工程部每年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评比,对编制科学合理、指导施工效果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能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评为优秀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给予编制人和执行人一次性奖励,具有科研价值的作为成果上报。 第四篇:审批程序

大桥镇计生办

一孩生育免费登记和生育证申请审批程序 1、一孩生育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一孩生育登记是再生育审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的依据。育龄夫妇应在办理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后三个月内到受理地进行免费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逾期三个月未登记的,经受理地乡(镇)或事处核实相关信息后,应予以补办。一孩登记对象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均为大桥镇户籍或一方为大桥镇户籍,属于大桥镇计划生育管理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为外镇户籍,且在大桥镇长期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办理登记。

育龄夫妇办理一孩出生登记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一孩出生医学证明;如果是长住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2、二孩生育证申办程序

符合《条例》规定的育龄夫妇应当在妊娠前到大桥镇计生办依据《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首先,育龄夫妇要

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经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无异议后,到大桥镇便民服务大厅参加培训,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并参加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乡镇应当对公民的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上交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育龄夫妇办理生育证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咨询电话:***************大桥镇计生办

第五篇: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需由贵州省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含限上技改项目),应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

1、省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审批;

2、地县属基建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将项目分阶段经地(州、市)、县级计划部门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审批。

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阶段是: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设计工作阶段,建设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验收(见贵州省基本建设程序框图)。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基本建设程序中最初阶段的工作,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的轮廓设想,项目建议书的主要作用是为了推荐一个拟今昔功能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论述它建设的必要性、条件的可行性和获利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进行下一步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等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估计。

各部门、地区、企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提出项目建议书。有些部门在提出项目建议书之前还增加了初步可研性研究工作,对拟进行建设的项目初步论证后,再行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醒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是否磕膝盖内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应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身机和工程咨询等单位。通过对建设项目在技术、工程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和多种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凡可行性研究未被通过的项目,不得编制、保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所有基本建设项目都要在可行性研究通过的基础上,选择经济效益最好的方案编制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重要文件,要求它必须有相当的浓度和准确性。

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项目提出的前景和依据;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确定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提供必要的确定依据;

(3).技术工艺、主要设备选型、建设标准和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4).资源、原材料、燃料供应、动力、运输、供水等协作配合条件;

(5).建设条件,确定选址方案、总平面布置方案、占地面积等; (6).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单项工程、公用辅助设施、协作配套工程;

(7).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规划、防震、防洪、节能等要求和采取的相应措施方案;

(8).企业组织、劳动定员、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 (9).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10).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式;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建立建设项目法人制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编制完成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通过,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果在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建设地点、主要协作关系等方面确需变动以及突破控制数时,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

三、设计工作阶段

设计是对拟建工程的实施在技术和经济上所进行的全面而详尽的安排,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是把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引入建设的渠道,是整个工程的决定性环节,是组织施工的依据它直接关系着工程质量和将来的使用效果。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关设计等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按照所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要求进行设计,编编制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划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啬技术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是设计的第一阶段,它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基础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和投资控制数内,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通过对设计对象作出的基本技术规定,编制项目的总概算。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如果初步设计提出的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

确定的总投资估算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2、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用量及来源; 3、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配置;

4、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辅助设施和生活区的建设; 5、占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情况; 6、总体运输; 7、外部协作配合条件;

8、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和抗震措施; 9、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10、总概算。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按照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总平面布置、主要工艺过程、主要设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总概算等不得随意修改、变更。

四、建设准备阶段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

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等工程; 3、通过设备、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订货; 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

5、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项目在报批新开工前,必须由审计机关对项目的有关内容进行开工前审计。审计机关主要是对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当、落实,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存入银行专户等进行审计。新开工的项目还必须具备按施工顺序所需要的、至少有三个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图纸,否则不能形式建设。

建设准备工作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按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五、建设实施阶段

1、新开工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经批准新开工建设,项目即进入了建设实施阶段。项目新开工时间,是指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无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第一次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日期。不需要开槽的工程,以建筑物的正式打桩作为正式开工。铁道、公路、水库需要进行大量土、石方工程的,以开始进行土方、石方工程作为正式开工。

2、基本建设投资额。基本建设计划使用的投资额指标,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基本建设工作量,是反映一定时期内基本建设规模的综合性指标。

3、生产准备。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的内容很多,其主要内容有: (1)招收和培训人员。 (2)生产组织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 (4)生产物资的准备。 六、竣工验收阶段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也是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

1、竣工验收的范围和标准。根据国家现行规定,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运转和试生产考核能够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都要及时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生产和使用,应达到下列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要求;

(2)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构成生产线,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

(3)生产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2、申报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1)整理技术资料。 (2)绘制竣工图纸。 (3)编制竣工决算。

(4)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3、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竣工和投产日期。

各建设项目视其重要程度,可对其中审批内容和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具体由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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