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2-05-23
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三)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三、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个[2009]16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9-10-19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以下简称46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应按照461号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上市公司,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性股票计划的上市公司,除应统一填报《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或《企业实施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外,还应填报《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或《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并采用电子文档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1、《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3、《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
4、《企业实施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5、《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6、《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三、关于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应在性股票所有权归属于被激励对象时确认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上市公司实施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下同)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被激励对象性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性股票总份数)
四、关于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的,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公式计算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在纳税年度内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和性股票等所得,包括两次以上(含两次)取得同一种股权激励形式所得或者同时兼有不同股权激励形式所得的,上市公司应将其纳税年度内各次股权激励所得合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第所列公式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二)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六、关于报送资料的规定
(一)实施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二)实施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将本公司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境外上市公司的境内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中(外)文资料备案。
(三)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代扣代缴税款或申报纳税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 、股权激励人员名单、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七、其他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财税〔2005〕35号、国税函〔2006〕902号和财税〔2009〕5号以及本通知有关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激励所得,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1.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2.公司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有关资料的。
(三)被激励对象为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而出售股票,其出售价格与原计税价格不一致的,按原计税价格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和税额。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文下发之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附件一、附件二: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和行权情况报告表.xls
附件三、附件四: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xls
附件五、附件六: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xls
附件一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已施权的员工人数企业法人邮政编码行业类别财务主管企业员工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员工支付施权股票总金额(元)已施权的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施权日施权价格施权股票数量(元/股)(股)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已行权的员工人数企业法人邮政编码行业类别财务主管企业职工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已行权的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权日特殊情况行权股票员工取得股票期员工支付的每股市场价权所得(元)数量每股施权价行权之前股转让股票转让净(元/股)(股)(4)=[(2)-票期权转让数量每股转让价收入(元/股)(2)(元/股)(1)(3)(1)]×(3)的日期(股)(元)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接受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法人邮政编码行业类别财务主管企业员工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取得股票时间股票价格(元/股)股票数量(股)股票总金额(元)企业实施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企业实施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员工人数实施性股票计划的员工姓名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接受性股票计划的员工人数身份证件号码企业法人邮政编码经办人员行业类别财务主管联系电话取得股票时间股票价格(元/股)股票数量(股)股票总金额(元)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五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股票增值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接受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企业法人财务主管企业员工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行权日行权日股授权日股某次行权应纳税行权股票份票价格票价格所得额(元)授权日数(股)(元/股)(元/股)(4)=[(1)-(3)(1)(2)(2)]×(3)负责人签章: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六企业员工接受上市公司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接受性股票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法人企业注册地址财务主管企业员工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实施性股票计划的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股票登记本批次解员工实际本批次解禁股票总应纳税所得额本批次日股票当禁股票当支付资金股票登股票份数份数(6)=[(1)+(2)]股票解日收盘价日收盘价总额记日(股)(股)÷2×(3)-(4)禁日(元/股)(元/股)(元)(3)(5)×(3)÷(5)(1)(2)(4)负责人签章: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财税[2009]24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9-06-05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六月五日
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反映,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导致其股票期权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纳税问题,经研究,现就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
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二、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股权激励方式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四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个[2009]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9-02-16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或《境内企业实施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其员工实施股票增值权或性股票计划的施权和行权时,仍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所二[2005]7号)规定的表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实施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一月七日
附件:沪地税个[2009]2号附件
附件一境内企业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接受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企业法人财务主管企业员工人数经办人员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取得股票时间股票价格(元/股)股票数量(股)股票总金额(元)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境内企业实施性股票计划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注册地址企业员工人数实施性股票计划的员工姓名接受性股票计划的员工人数身份证号码企业税务登记证号企业经营地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企业法人财务主管邮政编码取得股票时间股票价格(元/股)股票数量(股)股票总金额(元)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7]28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7-11-2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6]146号)收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 出资100%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该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权,该境外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现就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月九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6]1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6-10-31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指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
二、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所述“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一般是指股票期权转让收入。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股票期权转让收入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
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公式中所述“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一般是指员工行使股票期权购买股票实际支付的每股价格。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上述施权价可包括员工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格。 四、凡取得股票期权的员工在行权日不实际买卖股票,而按行权日股票期权所指定股票的市场价与施权价之间的差额,直接从授权企业取得价差收益的,该项价差收益应作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在确定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的来源地时,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需划分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该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总数是指员工按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规定,在可行权以前须履行工作义务的月份总数。
六、部分股票期权在授权时即约定可以转让,且在境内或境外存在公开市场及挂牌价格(以下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员工接受该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时,应作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所述的另有规定情形,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并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
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二)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三)员工取得本条第(一)项所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在该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纳税款;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本次及本次以前各次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号)所附税率表确定;上款公式中的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
已纳税款,不含本次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
八、员工多次取得或者一次取得多项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而且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不相同的,以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加权平均数为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式和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计算公式如下: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5]48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5-05-1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的,或者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规定的本应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支付但实际由其境外母公司(总机构)或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情形的,相应所得的应纳税款由境内受雇企业或机构负责代扣代缴;上述应纳税款在境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取得所得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三、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税款由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不包括境外企业)负责代扣代缴;直接向个人支付转让收入的单位为境外企业的,取得收入的个人应按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 沪地税所二[2005]7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5-05-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的前一个月申报期内,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在其员工实施股票期权的施权和行权时,应统一填报《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境内企业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并采用软盘方式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1.《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
2.《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行权”,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
应税所得征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三)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境内外来源划分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以有价证券形式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确定纳税义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90号)有关规定,需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确定境内或境外来源的,应按照该员工据以取得上述工资薪
金所得的境内、外工作期间月份数比例计算划分。
四、关于应纳税款的计算
(一)认购股票所得(行权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本通知规定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上款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上款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号)所附税率表确定。
(二)转让股票(销售)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对于员工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取得的所得,应按现行税法和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三)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所得的税款计算。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除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免税或减税的外,应全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纳税。
五、关于征收管理
(一)扣缴义务人。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报送有关资料。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股票期权计划实施之前,将企业的股票期权计划或实施方案、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员工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人和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在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将个人接受或转让的股票期权以及认购的股票情况(包括种类、数量、施权价格、行权价格、市场价格、转让价格等)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处罚。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和因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应税所得的自行申报员工,未按规定报送上述有关报表和资料,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或者扣缴税款义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施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地址企业职工人数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行业类别已施权的员工人数经办人员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员工支付施权股票总金额(元)企业法人财务主管已施权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施权日施权价格施权股票数量(元/股)(股)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境内企业员工接受股票期权计划行权情况报告表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户管代码企业地址企业职工人数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员工人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行业类别已行权的员工人数经办人员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企业法人财务主管已行权的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行权日员工取得股票特殊情况行权股票员工支付的期权所得每股市场价数量每股施权价行权之前股转让股票转让净(元)(元/股)每股转让价(股)(元/股)票期权转让数量收入(4)=[(2)-(2 )(元/股)(1)(3)的日期(股)(元)(1)]×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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