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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害人的陈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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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要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要对其进行审查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是被害人亲自感知,也可能是通过他人转述得知或者是被害人通过所经历的事实想象推测出的,如果是他人转述的,就要审查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转述,如果是被害人推理的,就应审查推理的依据、前提条件是否成立。

2.审查分析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合乎一般常理。

如果违背一般规律或前后内容矛盾,采取进一步询问或其他方法核实

3.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4.被害人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则被害人所作陈述的虚假可能性就较小。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有仇隙或原先关系密切,可能会做有虚假陈述、夸大事实或者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

5.被害人政治觉悟的高低,思想水平道德水平差异以及被害人陈述时的精神状况是否稳定

如果一个人平常思想品质良好、作风正派,一贯表现都能周边群众的肯定,这样情况的被害人,在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及报案材料的可信度就较高,反之,司法

机关就必须十分谨慎判断,当然绝不能简单地认为被害人品质有问题,其陈述就假,而应当根据案件的有关证据,去综合分析判断。

6.对年幼的受害人的陈述应注意年幼的特征

年幼的受害人智力发育不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对很多情况不能正确理解和表达,容易受人引诱影响陈述,要做好有幼年人的教育工作,使其在不受干扰的前提下作出陈述。

刑事被害人陈述的特点

1、被害人陈述具有证明直接性的特点。

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有些情况下被害人与犯罪人有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

2、被害人的陈述具有真假难辨、虚实交叉的特点,需要进行审查判断。

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些被害人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因此,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存在虚假的成份,对其需要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采用 3、被害人陈述形成方式多样

4、被害人陈述主体的不可替代性和排外性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来源主体只能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即只有被害人本人可以提供这种表现形式的证据,其他任何人包括间接受犯罪行为侵害者都不能替代被害人而成为这种证据的来源主体。

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据来说仅指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不包括向其他机关和个人所作的陈述,这就体现了被害人陈述主体的排外性。

六、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

1.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种的证据种类,一种直接的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的作用。

2.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害人陈述如果有其他证据相印证,则可以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但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排除取得该陈述的非法性因素。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建议

4.创造良好的询问环境,增强陈述的可信度

因此给予被害人一个宽松和谐的环境,可以稳定其情绪,消除其心理紧张和障碍,尤其是对于妇女、未成年被害人,更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准备工作,使其在不受干扰的条件下据实陈述,从而保证其叙述的完整性、正确性。

5.明确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询问被害人前要讲明其陈述的权利、义务,如陈述要如实全面,告知其诬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询问被害人前要被害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被害利义务告知书能起到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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