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兼并重组企业税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资产评估中忽略税收问题。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优化企业资本结构,都要对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而当前,许多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优化企业债务时,往往只考虑银行债务、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一般债务,忽略税款的清理。
2.在购买式兼并重组中,被兼并重组企业已消亡,其法人资格也随之消亡。借此机会拖欠、逃避应缴税收。
3.兼并重组企业的经营亏损与经营利润抵冲问题突出。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经营亏损可向后转5年冲抵经营利润,而对兼并重组企业的经营盈利和亏损相抵问题未作特别规定,致使兼并重组企业采用经营利润抵冲经营亏损,逃避大量税收。
4.两项特殊优惠给企业利用整体资产转让和整体资产置换逃避税收保留了巨大的空间。“对资产置换交易报价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即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两项特殊优惠,使许多兼并重组企业得以逃避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