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市岔角煤矿
2014年度 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编 制:
总工程师:
矿 长
编制日期:执行日期:2013年12月25日2014年01月01日
赤水市岔角 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一、地面
1、必须保证地面水池不得少于200m3的存水量,满足安全及生产用水需要。
2、地面配电房、供销科所有库房及办公场所等必须严格按规定配齐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过期的或数量不足时必须立即更换、补充,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3、井口、地面瓦斯抽放泵房及风井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和利用火炉取暖,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4、地面、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消防材料储量、工具、品种、数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每月检查一次;不符合的立即进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5、公司保卫科、供销科、机电科要密切配合,每季度对地面临时房、办公场所的供电线路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井下
根据重庆煤科院对C8、C12煤层进行分析、化验的报告,现所的采C8、C12均无自燃发火倾向,属不易自燃煤层;因此,井下主
要以防止外因火灾发生为主。
1、必须采取确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烟火入井,并认真贯彻执行。
2、井下主要大巷、硐室、井口房等必须进行电焊、氧焊及喷灯焊接的工作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批后并认真贯彻执行。
3、井下禁止使用灯泡取暖或使用电炉。
4、井下检修设备、机械的所用沾有可燃性油脂的绵纱等,必须集中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5、机电科、安检科及采掘连队必须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有效防止电气活花产生。
6、井下临时火药库、机电硐室等处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进行支护,严格按规定设置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必须使每一位员工熟知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7、加强井下放炮管理,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装药和封泥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防止放炮引起火灾。
8、井下一旦发生火灾,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沉着冷静,不得惊慌失措,立即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及办法直接灭火,并查清火情,立即将火情向调度室汇报。
9、调度员接到灾情汇报后,必须作好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
和受威胁区域等,并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和救护队,同时向灾区发出火警信号,将受火灾威胁的人员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规定的路线撤出危险区。
10、公司领导接到火警的汇报后,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明火情,组织人员进行灭火,并将可能受威胁区的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不能直接灭火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封闭。
11、矿井井下发生火灾时,必须采取措施,保证正常通风,稳定风流,维持原有通风系统,减少共风量,任何人不得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12、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发生火灾时,处于灾区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领导的指挥,迎新鲜风流,沿着安全避灾路线,有秩序地撤离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