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榆政发[2008]61号 【发布部门】榆林市 【发布日期】2008.12.22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榆林市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榆政发〔2008〕61号)
各县区,市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城市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7日市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榆林市城市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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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原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和城市建筑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各类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活动。各县的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垃圾管理工作,下设环境卫生机构具体负责榆林城区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管理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 市、区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推行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推行袋装收集。城市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2 / 3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个人进行检举。
第二章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和建设
第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城市垃圾处理的发展目标,完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管理水平。
第九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城市容貌标准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以投资为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兴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兴办垃圾处理企业,推行垃圾处理市场化、社会化。
第十一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配套设计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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