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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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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管理

我国民用机场的管理

我国民用机场由民航总局归口管理,并按现行实行四级管理。

1、民航总局总揽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①领导、检查全国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②负责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审批、颁发、中止、吊销事宜;③检查、督促民用机场安全适用状况;④办理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机场管理事宜;⑤审批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⑥协调处理民用机场使用、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⑦掌握全国民用机场技术档案。

2、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机场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职责:①领导、检查本地区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②授权颁发、•吊销本地区内等级为3D和3D以下的民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总局备案;③掌握、检查本地区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负责报告民航总局;④协调处理本地区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⑤审核本地区民用机场的总体规划,报民航总局审批;⑥掌握本地区民用机场资料。

3、民航省(区、市)管理局在机场管理方面有以下职责:①指导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管理工作;②掌握、检查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的适用性,负责向地区管理局报告;③协调、处理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在使用管理方面的问题;④适时更新本省(区、市)内民用机场资料并上报。

4、各机场管理机构在机场管理方面具有以下职责:①保证机场持续处于适用状态,保障机场安全正常运行;②制定机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③统一管理机场的土地、各种建筑物及设施;④申请颁发(或换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⑤拟

定《机场管理细则》和《机场使用细则》以及《机场应急措施》,并组织实施;⑥负责与使用机场的各单位签订各种使用协议、合同等;⑦维护机场治安秩序,制定安全防护措施;⑧编制机场资料,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5、机场管理机构具有双重职能:

①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运营的经营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场是企业单位,设机场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国家制定的《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专门规定了机场管理机构经营活动范围,主要包括:出租、发包权;销售代理和地面服务代理;与经营航线使用机场的航空公司签订机场使用协议等。

②机场管理机构是我国机场管理体系中的基层管理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我国民用机场实行机场使用许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

机场使用许可证是由机场管理机构申请的、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认为该机场的各项设施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而批准并颁发的、准予该机场开放使用的证书。

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列明下列各项:第一,飞行区等级指标;第二,道面等级号,可使用的主要航空器型别及其重量;第三,跑道运行类别;第四,机场净空条件;第五,目视助航条件及可否开放夜航;第六,机场的飞行活动。

机场必须按照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放使用。需要变更使用范围的,需经民航总局核准并换发机场使用许可证;机场停止使用和恢复使用,均须事前报告民航总局批准;长期停止使用的,须注销使用许可证。民用机场废弃改作它用,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自许可证颁发或换发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机场联检制度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际航空业载出入一国国境,应在该国指定的设关机场降停、起飞,以便接受联检机构的检查。因此,一国在接受国际航空业载出入国境的同时,有权要求其在指定的设关机场起降并办理有关公共当局要求的检查检验手续,这是基于主权而享有并行使的权力。我国的相关法律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确立了我国国际机场的联检制度。联检制度包括边防检查、海关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实行联检制度,是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安全,防止发生非法事件的必要手段,同时实施联检制度的各公共当局必须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有关“简化手续”的规定,简化放行手续。

边防检查

根据国家关于我国公民及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相关法律,由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入境人员进行的边防检查。我国由主管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工作,在国际机场设立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站,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航空器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的航空器进行监护。出入境人员和航空器必须经国际机场或主

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具体包括:

①出、入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出、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入境。必要时,边防检查站可对出、入境人员进行人身检查。

②出入境的航空器离抵口岸时,必须接受边检。入境边检,在最先抵达的口岸进行;出境边检,在最后离开的口岸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在特许地点进行。航空器的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应事先将出入境的航空器离抵口岸的时间、停留地点和载运人员、货物情况,向有关的边检站报告,航空器抵达口岸时,机长或其代理人应向边检站申报员工和旅客名单。

③边防检查站根据需要,可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及航空器载运的货物进行重点检查。

海关检查

我国海关依照《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航空器、货物、行李及其它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费用,查辑走私及办理其它海关业务。

进出境的航空器及其所载货物、物品必须经设关机场进出境,特殊情况下需经未设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出境的,必须经或其授权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海关手续。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许可证不予放行。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

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准许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境的物品,除依法减免关税的以外,由海关依进出口关税税则征收关税。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机场卫生检疫

我国在国际机场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我国《卫生检疫法》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采取其它预防、控制措施(如:防止患有某种监测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加强对入境人员的健康检查,要求其提供规定的证明等),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机场动植物检疫

我国在国际机场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我国《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进出我国国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其它检疫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来自疫区的航空器等实施检疫。主要包括: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检疫;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检疫;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检查航空器或包装,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过境。

进出口商品检验

按照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否则,进口的上述商品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检验也不得出口上述商品,但收、发货人可向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免检。

“简化手续”

指在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业务中,一方面应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关于入境和放行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应简化有关手续,以便保持航空运输所固有的快速优点。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22条及其附件九,就是有关“简化手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也有相应的“简化手续”条款。

“简化手续”的目的在于通过改善航空器、机组、旅客、行李、货物的放行程序和设施,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延误。“简化手续”的内容主要包括:①飞机入境与出境手续的简化;②人员及行李入境、出境手续的简化;③货物及其它物品出境、入境手续的简化;④通过一缔约国领土的运输的放行手续的简化;⑤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其它地点降落时手续的简化。

机场设施管理

对为旅客和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提供服务设施的管理。是机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机场道面管理适用性管理:机场道面指跑道、滑行道、停机坪的表面。机场道面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是否处于良好的适用状态,将直接关系到飞机能否安全运行。

我国民航总局1991年7月颁布的《民用机场飞行区管理基本技术要求》,具体规定了机场道面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机场管理机构应依据上述要求,在《机场管理细则》中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维护措施,切实有效地加强机场道面管理,确保机场道面持续处于良好适用状态,保证飞机安全运行。

2、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管理:目视助航设施主要包括目视助航灯光系统和助航标志,除此之外,它还包括指示灯(如风向标,着陆方向标)、标记牌、标志物等。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技术状况、适用状态对飞机的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的物理特性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们是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管理的技术依据和法律依据。

3、旅客航站楼的管理:旅客航站楼即旅客候机楼,是中外旅客频繁出入的

活动场所,也是机场和各联检单位的工作场所。它的管理状况对机场能否正常运营至关重要,必须加强管理。我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民用机场运营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候机楼,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候机环境和条件,是机场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4、机场净空管理:机场净空区域直接涉及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必须严格管理,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保护机场净空区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机场管理机构必须根据国家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保障飞行安全。

机场环境保护

机场环境指与机场有关的周围事务,是整个环境的组成部分,它与机场的交通运输活

动紧密相关。一方面机场的航空运输活动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机场周围的环境状况也影响着航空运输活动。因此机场环境状况的优劣,不仅与整个社会公益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到机场的航空运输活动,为此必须保护好机场环境。

机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指为保护和改善机场环境而制定的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1)机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有关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程序等方面所作的规定。

根据我国《环境保》的有关规定,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就机场建设对周围地区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预测,包括对周围地区地质、水文、气象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对自然资源产生的影响;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噪声、震动对生活居住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并提出预防、减少、消除上述各种影响的措施等。在此基础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与施工。

(2)机场建设“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制度。

机场投入使用后,会产生许多污染,特别是污水与垃圾,因此污水处理设施、垃圾焚化设施等都应与机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机场环境许可证制度

凡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其建设或经营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或称为执照、特许证、批准书)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在环境管理中,最广泛使用的是排污许可证。

机场的规划、建设、排污等也要有许可证,国家通过对机场规划、建设、排污等的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分等管理程序,及时掌握机场建设和环保状况,以便依法切实有效地加强机场环境的管理。

机场环境应防治的几种污染

(1)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使某种物质进入大气,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使人们的生活、工作、身体健康,以及设备财产或生态环境直接或间接地遭受危害的现象。

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枢纽,每天都有许多航空器起降,航空器及地面车辆排放的有害气体,以及锅炉、焚化炉及其它设备排放的有害气体,都会给机场周围的大气带来污染。

(2)噪声污染

噪声是使人烦躁、为人们所不需要或对人有害的声音。环境中所有方向不同、远近不同、自身和周围反射的噪声都称为环境噪声。噪声污染是指因人类生产、生活活动使物体产生噪音而危害人体健康的现象。

机场噪声主要来源于航空发动机。飞机起降以及飞机维修时的试车都会带来噪声。这种空气动力性的交通噪声,随着飞机发动机功率的加大和飞机活动次数的增加而加强,不仅给机场周围的居民带来干扰,而且也给机场工作人员动力强烈的噪声干扰。

对于机场噪声的控制,许多国家采用飞机噪声合格证制度,即一种飞机投入运行前,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机关授予的噪声合格证。对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航空器,机场管理机构有权拒绝其起降。各种噪声大、震动大的机场设备、机动车辆、航空器等,都应安装消声、防震设施。

(3)水污染

机场污水主要来源于飞机的冲洗、除冰、车辆的冲洗、候机楼服务设施的排水、道面的清扫、机库、油罐区、车间、飞机维修等。机场排水系统中排出的污水如果控制不好,就可能流入水渠、湖泊、海洋等造成水污染。

(4)防治鸟害

机场管理机构应负责采取措施,预防、消除鸟害,如在机场或附近消除垃圾堆或任何这类吸引鸟类活动的其它来源,或采取其它措施减少对附近运行构成潜在威协的鸟的数量。

空域

为了实施空中交通管制,航空主管部门把飞行空间划分为不同的空域,并在地面配置一定的通信导航保障设施对其进行管制,这些被管制的空域称为管制空域。主要包括:

(1)区

设施空中交通管制的领水、领土上空(不包括外层空间)之空域。幅员大的国家一般把管制空域划分为几个、十几个或几十个管制区,每个管制区设区域管制中心。

(2)航路

为保障航空运输而划设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空中通道,它通常在飞行频繁的大城市之间划设。航路以连接地面导航设施之间的连线为中间线,其宽度通常为中间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飞行的飞机必须在航路内飞行并受区域管制中心的管制。

(3)空中走廊

在机场密集的城市地区空域内划设的宽度一般为8~10公里的空中通道。飞机在走廊内飞行必须保持规定的航向和高度,遵循管制员的指挥。我国在北京、上海、杭州、西安等地划设了空中走廊。

(4)禁区

有规定范围的、禁止军民用航空器飞行的空域。如在禁区内有专门飞行任务(如航空摄影),必须经特殊批准。我国的北京、上海和沈阳三市及卫星发射场等军事要地空域划设

了禁区。

(5)区

航空器只能在规定条件下飞行的空域。如军事飞行演习时所使用的空域。

(6)危险区

在某一时间内对航空器飞行有危险的空域,如对空射击靶场所使用的空域。

(7)飞行高度层

以标准大气海平面为基准,按一定高度差划分的高度层。如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从7000米至12000米划分为12个高度层,相对飞行时各使用6个高度层。随着飞机性能的改善和管制设备的改善,高度层间间距逐步缩小。

民用机场管理模式

民用机场管理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航空运输业和通用航空业还不发达,机场建设投资少、规模小,飞行业务量不大,各国的民用机场大多由和州(省)、市、郡(县)或议会进行投资和管理,少量的由私人投资建设和管理。机场经营问题还不突出。运营中出现的亏损由各级或社团组织进行补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及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机场规模越来越大,投资和经营亏损越来越多,同时出现了机场跨行业经营问题,机场管理和组织经营逐渐成为问题而引起各国和议会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开始摸索建立自主的机构来管理和经营机场。

美国机场管理模式

美国有1.76万个民用机场,其中1.2万多个供私人和通用航空使用,5千5百多个供航空运输使用。运输机场中,能起降B747型飞机的近500个,国际定期航班机场有33个。美国运输部负责全国铁、公、航、水运综合规划和发展。联邦航空局一名负责机场管理的助理下设机场标准办公室、计划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机场规章,颁发机场运营许可证,监督检查机场设施的安全性和适用性,会同地方审查机场规划。对全国航空运输机场,分四类进行管理:

第一类:属市、郡所有和管理的机场,占总数的60%,如洛杉矶、亚特兰大、丹佛、圣弗兰西斯科(旧金山)等机场;由地方组建机场管理局(委员会)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类:属州所有和管理的机场,占总数的5%左右,主要是阿拉斯加、夏威夷、罗得岛州等地的机场,这些机场业务量不很大,由州组建机场管理局进行运营管理。

第三类:属州、市所有机场,由半、半企业性的机构-公共政治法人团体机场管理局管理。其组织机构与企业相似,但其员工属于不能解雇的职员。

第四类是特例,即首都华盛顿的杜勒斯国际机场和华盛顿机场,由弗吉尼亚、马里兰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派出的委员组成大华府华盛顿机场管理局对两机场进行运营管理。

英国机场管理模式

英国有民用机场139个,其中供民航运输使用的近100个。运输部负责国家机场

发展规划及航空安全保卫的协调等项工作,运输部民航局的安全局负责机场执照颁发;民航局还承担北方高原和海岛机场的管理。英国对机场的管理分为四类:

(1)由地方和地方议会所有和管理的机场,约占总数的1/3。对地方议会和所有的机场,英国正酝酿私有化。

(2)七个大型机场由英国机场公共控股公司所有并管理,它们是伦敦的希思罗、盖特威克、斯坦斯塔德机场以及普雷斯托威克、爱丁堡、格拉斯哥、阿伯丁机场。这七个机场原由英国机场管理局管理,1987年英国机场管理局改组为公共控股公司。当前对控股公司保留的权力有:由运输不掌握 的“金股”,行使法规审批和股权转移控制权;每隔五年,由垄断与企业合并委员会对公共控股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审查,并就违犯公众利益的行为向英国民航局提出建议,同时对今后5年的收费标准提出建议。

(3)由运输部民航局直接管理和组织运营的北方高原和海岛机场,约占总数的10%,这些机场地处偏远,业务量小,但公众十分需要,经营亏损由民航局负担。

(4)由私人经营和管理的小型机场,约占总数的一半。

日本机场管理模式

日本有83个民用机场,另有12个直升机场,45个私人机场。日本民航局隶属运输省。民航局下设监理部、技术部、机场部、管制保安部及首席监察官。机场部负责民用机场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及机场环境保护等项工作。对83个民用机场按三个类别进行管理:

一类是主要国际机场,如东京成田机场建立国际空港公团,它是机场管理执行委员会,由其实施日常管理,运输省通过民航局机场部对其进行管理指导。

二类是国内干线机场及少数国际机场,如东京羽田、大阪、长崎等机场,由运输省任命机场管理执行委员会对机场进行管理,或由运输省和地方空港公团建立机构共同进行管理。

三类是国内支线机场,由地方空港公团管理。

不论国际空港公团还是地方空港公团或机场管理机构,在日本都是公共事业性的。

日本重视航空运输业的发展,且由国家实行较严格的管制。日本民航机场建设列为基础实施项目,一般情况下国际机场由投资;国内主要航线使用机场由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用机场大部分由地方投资,运输省给予补助。

联邦德国机场管理模式

联邦德国有民用机场超过300个,其中10个国际机场,10个国内大型机场,270多个非管制的中小型民用机场,另有约300个滑翔机机场。

联邦交通部是管理航空、航运、铁路、公路的一个部,下设的民航局统一管理宇航和航空运输、空管、机场等,其中民航局机场处负责机场管理法规、的拟定;另民航局下设联邦民航办公室,具体实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包括机场执照颁发和检查、机场竞争、机场收费标准等。

联邦德国对机场的管理分为三类:

一类是国际机场和重要的国内航线枢纽机场,由联邦、州和地方共同所有,派员组成机场管理执行委员会对机场实施管理。

二类是非管制的民用机场,由地方所有并组织机场管理当局对机场实施管理。

三类是私用机场,大部分是滑翔机机场,为地方或公共机构所有和经营。

法国机场管理模式

法国有向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280多个,其中国际机场13个,航空运输机场100多个,余为训练用机场。另有15个民航训练用机场,由民航总局直接管理。

法国运输部是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规划、住房的一个部。运输部下属的民航总局统一管理民用飞机制造、航空运输、空管、机场等。民用总局下设机场处、机场技术处等业务部门具体承担对机场的行业管理。

法国对民用机场的管理分为三类:

一类是巴黎戴高乐机场、奥利机场和周围十几个机场,统一有戴高乐(巴黎)机场管理理事会进行管理,理事长由运输部民航总局担任,理事会对机场的运营、发展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有关财务决算报民航总局核准。

二类是由地方或企事业单位共同修建和管理的机场,由民航总局派出航空站站长,负责空管和监督机场运营,而机场内的商业、服务(含候机楼、餐饮、宾馆等)及技术保障,均由其它组织与机场签订合同后经营。

三类是民航总局将部分和地方修建的机场通过协议租赁给公众团体、商会或其它机构管理经营,协议一般为30~60年,如发现有违约行为则可随时收回。

加拿大机场管理模式

加拿大有900多个获得使用许可证的民用机场,其中国际机场8个。此外,还有1000多个私用机场及水上机场,总计2000余个。

加拿大运输部统一管理交通运输,一位航空助理副主管民用航空局;运输部下设4个总局:运输安全、保安和紧急计划、公共事务、机场管理执行。加拿大的机场管理归属运输部机场管理执行总局,而不归属运输部民航局。

加拿大对机场的管理原由运输部机场管理执行总局统一管理,1991年改革机场管理,现形成三种管理形式:

第一种形式:温哥华、蒙特利尔、卡尔加里等四个运输业务量大的机场交机场所在城市当局管理,签订协议,明确职权。机场土地仍属国家,空管及导航通信实施仍由运输部管理,机场盈利不上交,由市政当局用于机场改扩建,运输部每年检查两次。

第二种形式:运输部管理其它100多个航班机场。这些机场运输业务量小,经营亏损由国家负担。

第三种形式是大量的私用机场,非正班机场及水上机场,由所有者或团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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