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财务监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投融资业务的财务监控管理,主要是指从财务方面对投资、融资业务的程序合规性、方案的可行性、手续的完善性、业务的效益性进行的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为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投融资事项进行必要的财务监控。
第三章 投资财务监控
第四条 投资项目实施前应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专门工作小组对项目进行调研和前期经济分析,提出可行性方案或项目建议书交等由公司负责投融资管理的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财务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前期经济分析的审核着重关注以下内容:
(一)拟投资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拟投资项目的市场需求预测、供求差距关系分析; (三)拟投资项目的措施、技术、规模等方案分析; (四)拟投资项目平均经济成本、最小支付成本分析; (五)拟投资项目未来效益的确定、量化、现金回流分析; (六)拟投资项目的成本控制、风险控制、环境影响分析;
(七)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式,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融资初步方案; (八)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出具的可研报告; (九)项目前期费用预算报告;
(十)其他会影响投资项目前期经济分析结论的资料。
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经济分析进行财务审核,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提交相关部门及决策机构。
第五条 项目投资前必须落实投资的资金来源,并提出相应的资金来源方案。若需要向外部融资,必须由投资管理部门、融资管理部门及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方案的分析着重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合理选择筹资渠道,确定了融资主体和资金来源;
(二)是否分析了资金供应风险,确定资金是否能够按时、足额取得,保证对外投资所需;
(三)是否分析了资金利率风险,防止高利率带来的投资风险;
(四)是否对拟投资项目未来现金流量作出预测,作好投资资金回收和融资资金归还的的规划和安排。
财务管理部门对资金来源方案进行分析,并提交财务审核意见,按照公司的投资决策流程提交相关部门及决策机构。
第六条 投资资金和其它资产支出的依据
(一)投资行为的实施符合公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流程; (二)已签订的投资合同、协议。
财务管理部门对投资决策流程和投资资产的支付的程序进行监督,对同时具备以上两项的投资方予办理现金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七条 投资资金的支付
每笔投资款项的支付都应由项目单位办理财务支付审批手续,符合付款流程后支付;对于程序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投资款项,财务管理部门不予支付。
第 项目单位应当将投资有关程序及流程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如审批文件、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方案书、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交一份留财务管理部门备查。
第九条 投资过程的财务控制 (一)投资需实行预算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方面的资料,并将取得的相关资料提交投融资管理部门,由投融资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分析,防范投资风险。
(三)财务管理部门应对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
配合投资管理部门及时收取投资收益。
(四)财务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地会同投融资管理部门与被投资方清点核对投资权益。
第十条 对下属各子公司的财务监控
(一)下属子公司的设立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结果,公司对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监控,也纳入公司投资财务监控的管理体系。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收集相关财务资料,对于被投资企业长期亏损、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且扭亏无望的,财务管理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投融资管理部门及公司管理层进行风险提示。
(二)下属子公司经批准可对外投资的,除应当严格按照其内部投资管理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外,对于重大投资,还应将相关资料当报上级公司投融资、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投资的转让与收回的财务监控,主要关注投资的转让与收回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投资的转让与收回是否严格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二)投资的转让与收回是否已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办理对外投资回收的审批手续;对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需报上级公司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备案的,是否已履行相关程序。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根据合同、协议及相关审批手续等进行投资款项的回收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收益管理
投资收益管理是指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决定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利润分配方案取得收益和进行相关财务处理的过程。 (一)投资收益的分配管理
利润分配的形式、分派的时间,对于全资子公司由上级公司确定;对于非全资子公司,由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会确定。
(二)投资收益管理的财务监控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获取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或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
议等文件,并提交一份予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三)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被投资企业的股利或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对投资收益进行催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进行收益的收取。
第四章 对外融资的财务监控
第十三条 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为融资业务管理的责任部门,对融资的全过程进行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资金的收取、本金偿还、资金成本支付、融资活动的完整会计记录、协助对外融资财务资料的准备并对融资业务的过程进行财务监控。
第十四条 对外融资方案可行性管理
(一)公司的融资方案须科学、合理、量力而行。遵循统一筹措、分级使用,综合权衡、降低成本,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筹资方式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实施的财务监控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1.融资方案的融资规模是否适当、融资主体和融资对象是否明确、融资用途和融资方式是否合理、融资成本是否经济、有无提款时间安排;
2.融资方案对融资时机选择、潜在融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作出的安排和说明;
3.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的,其抵押、质押措施是否恰当;
4.重大融资方案,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已按照审批权限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并报监事会备案。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针对上述方面对融资方案签署审核意见,意见还应着重说明融资方案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指标、现金流量、当期损益及财务资源造成的影响,并作出此方案在财务上是否可行的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融资方案实施的监控
融资方案的实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其过程进行监督: (一)融资方案是否按照公司融资管理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审批并完善相关合同、协议;
(二)对重大融资方案,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是否已经上报审批:
(三)重大融资方案是否实行了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决策过程是否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四)融资方案需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批准的,是否已报请批准。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融资方面的管理审批程序及流程对融资手续进行审核,手续健全的方予办理。
第十六条 融资本金偿还及成本(费用)支付的管理
公司应加强对融资成本(费用)的计算、核对工作,确保符合融资合同或协议的规定;加强对本金到期情况的跟踪管理。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融资成本费用按照合同、协议的约定进行按期计算,并与债权方或其他融资资金提供方及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保融资成本费用按期、足额偿付。
(二)为保持足够的现金流,确保及时、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利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投融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防止到期不能支付导致的违约成本、罚息或给公司的融资信用造成不利影响。
(三)对于融资资金的本金到期的情况,财务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公司货币资金的结余情况提前进行计算和安排,对于可能出现的偿债资金不足,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通报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并向公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提示。
(四)对于需要展期或续借的融资,投融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司融资管理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对于需要“还旧借新”的,还应提前做好周转资金的安排。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七条 融资筹集资金的用途管理
(一)公司原则上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所规定的用途使用融资取得的资金。 (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手续。
(三)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款项支付不予办理。
第十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融资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就融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告主要应分析以下
财务指标:
(一)流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流动负债)
(二)速动比率([期末流动资产-期末存货]/期末流动负债) (三)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计算期经营现金净流量/期末流动负债) (四)资产负债率(期末负债总额/期末资产总额)
(五)长期资产适合率([期末所有者权益+期末长期负债]/[期末非流动资产])
报告应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并结合其他资料,说明公司目前资产的流动性,长、短期偿债能力,金融机构对公司的信用评级水平,举借新的融资对公司财务指标及信用评级的影响,举借新的融资尚可运用的公司资产及财务资源等。
第十九条 建立债务追踪管理、偿债基金制度
(一)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负债偿还期,对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作出计划。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偿债专户,从经营性现金收入中按月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存入偿债专户,作好偿债资金的日常归集。
(三)公司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大额债务(特别是银行债务)的档案,对债务到期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在债务到期前三个月通报财务管理部门,并报告公司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对到期债务作出预警。
第二十条 融资资金的偿付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融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计算利息和资金占用费,经审核确认后,与债权人定期进行核对。
本金与应付利息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
(二)投融资管理部门应当对对偿还本金、利息、资金占用费、股利(利润)等的步骤、偿付形式等作出计划和预算制度安排,履行审批手续,按公司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批准后提交财务管理部门支付。
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融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三)对于权益性融资需按照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发放股利(利润)的,
股利(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或有关规定,按权限进行审批。
(四)以非货币资产偿付本金、利息、资金占用费或支付股利(利润)时,应当合理确定其价值,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五)财务管理部门在支付环节发现已审批,拟偿付的各种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等与有关合同或协议不符的,应当拒绝支付并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财务负责人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融资,应当由投融资管理部门建立登记簿对抵押、质押资产等进行登记。业务终结时应当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进行清理、结算、收缴,及时解除担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