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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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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A内部重大事项报告职责和程序,便于上级主管单位及时了解、掌握我会组织有关活动内容和发展方向,及时得到上级主管部门对我会业务的指导与监督,根据《A管理条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A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的原则是: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或已经对A的组织结构、项目管理或者慈善资产产生较大影响的活动或计划。

第四条 A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和人员:

1. A理事和理事会;

2. A监事;

3. A高级管理人员;

4. A各部门负责人;

5. 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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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

1. 接受捐赠额折合人民币在500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2. 除定向捐赠外,单项资助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

3. 单笔投资额超过上年底募集资金余额的50%以上的投资活动。

4. 调整A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5. 调整会计、人事薪酬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

第六条 相关部门及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除及时、准确、完整地向A理事会报告,还需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机关,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

1. 组织召开理事会;

2. A理事会、监事换届会议;

3. 拟任主要负责人审查、主要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罢免;

4. 修改章程、变更登记和年检;

5. 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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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的分立、合并;

7. 跨组织跨地区举办的重要会议、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及刊物发行等;

8. A的涉外活动,其中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名誉职务;与境外民间组织合作或联合兴办的活动;接受境外捐赠和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民间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

9. 主要负责人的出差、出国等重要活动;

10. 开展年度计划外的重大公益项目;

11. 有关A的突发事件;

12.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与职责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是部门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向A理事会、A、S报告与报备。

第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A、S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写在“重大事项报告单”上(见附件),由重大事项报告第一责任人签字并附相关依据及资料,报送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 根据重大事项性质,AA或S责成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向业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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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或备案,传播外联部按A规定履行相应信息公开程序。

第十条 A综合管理部应对上报的信息资料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内部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A将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并对所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A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A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A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AXXXX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或A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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