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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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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及目的

适用于公司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范围内各部门。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换证、复审安全要求作了规定,并明确了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内容。

目的: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术语和定义

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电工作业;电气焊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叉车驾驶;登高作业。

三、职责

(一)运营监督管理部

1、负责特种作业取证、复审、换证及培训工作; 2、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抽查;

3、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检查。

(二)特种作业人员

1、特种作业人员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并对所从事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必须熟悉本岗位全部设备和系统,掌握构造原理、运行方式和特性。

3、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不准违章作业,发现违章作业应制止。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提前进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工作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工作中不做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事情。

5、经常检查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保证运行、备用、检修设备的安全,发现问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设备发生异常和缺陷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联系汇报,不得让事态扩大。

6、定期参加班组或部门组织的安全学习,参加安全教育活动,自觉接受安全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部门有关负责人报告。

7、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包括18周岁),且不超过本工种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特种作业人员应由生产管理部组织,参加地方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过程控制及要求

(一)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二)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1次复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者,每4年复审1次。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并自觉接受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操作;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报告;

(四)新参加工作的特种作业的学徒工、代培生或实习生等,必须经安全教育后,在有经验的特种作业人员指导下学习,不允许单独工作。

(五)特种作业人员应每年接受一次公司对其进行的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的培训及考核,并作好相应的记录。如果长期调离特种作业岗位、从事与特种作业无关的工作人员,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进行复审。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及其它防护用品,不准穿高跟鞋及鞋底有铁钉的鞋。

(七)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未经班组长同意,不得将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完成。

(八)严禁操作不属于自己管理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及电气线路的停、送电操作。

(九)两人以上集体作业,以及作业面与上下、左右有相互联系的多层次作业,必须相互联系、相互监督,有统一信号、设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知识,以及应急处置措施,掌握如切断电源、触电急救、灭火器的使用、人工呼吸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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