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凌海市酒类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规范酒类生产销售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酒类商品流通的管理。
二、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2004.7.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1996.3.17)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七届全国二次会议(1990.1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1999.4.29)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6.3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十一届全国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68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2.10.26)
三、执法职权
行政处罚权:共3项
(1)对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行为处罚 法律依据: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第一款规定,无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经营酒类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销,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对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的行为处罚 法律依据: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倒卖酒类批发经营许可证的,由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公告废止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对酒类经营者经营食用酒精、加工兑制酒类商品或者向无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白酒的的行为处罚法律依据:
《辽宁省酒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酒类经营者经营食用酒精、加工兑制酒类
商品或者向无白酒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白酒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商品流通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