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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禁酒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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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干部禁酒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队伍作风建设,树立良好的队伍形象,促进队伍和谐,保护干部健康,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及国家工商总局《六项禁令》和市局《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六项禁令>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局所属公务员、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人员、事业编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三条 分局监察科负责工商干部禁酒工作的监督、检查、处理及考评。有关科室和有关机构协同监察科做好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公务接待须经分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相关人员凭接待单参与接待。

公务接待包括接待外埠或外单位客人,接待上级领导,及分局统一安排的公务场合。

第五条 禁止在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执法工作中饮酒。 法定工作时间外执法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外在机关外执行公务活动和在机关内办公。

第六条 禁止在值班前和值班期间饮酒。

值班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值班和节假日、夜间值班。

第七条 禁止着工商制服或使用公用机动车辆在法定

工作时间外到经营性场所饮酒。

因公务活动在机关食堂接待的,可着工商制服;在经营性场所接待不得着工商制服。

公用机动车辆包括分局所属有工商相关标志和无标志的各种车辆。

第 禁止分局机关人员下乡、下所工作期间饮酒。 第九条 严禁参加影响公正执法活动的宴请。 第十条 禁止在任何情况下酗酒。

第十一条 因公务活动饮酒要适度,既要热情礼貌,又要适可而止,不可酒后失态,狂言乱语。接待人酒后不得参加对外公务活动。

第十二条 分局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率先垂范,带头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初次违犯的,给予批评教育;再次违犯的,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第九条规定,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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