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商务综合执法大队酒类执法处罚依据
1、 (1)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
(2)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2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 (1)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未向首次供货方索取相关证照资料,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没有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
(2)对进口酒类商品没有索取国家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3)酒类经营者没有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5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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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酒类经营者不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标识不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没有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2)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10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未予以明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2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 (1)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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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商品、罚款
处罚金额:30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6、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金额:10000元以下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7、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擅自生产、批发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批发的酒类和违法所得
处罚金额: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 伪造、租借、涂改和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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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租借、涂改和买卖的许可证;没收伪造的许可证。
处罚金额:违法所得一至二倍
法律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9、 酒类经营者向未取得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采购酒类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购酒类和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金额: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0、应当办理准运手续而未办理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运和销售,并从售出地补办准运手续
法律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1、 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阻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处罚种类:由机关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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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处罚种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山西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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