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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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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

为规范和加强XX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健全完善地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XX《关于发挥议事协调机构作用推动部门间协同配合流程再造的意见》,XX区办公室《关于调整成立XX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通知》,XX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调整XX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的通知》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XX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区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区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

区森防指根据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需要,成立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并根据火灾应急扑救工作需要成立若干救援工作组,具体工作开展在《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规定。

第二条区森防指设指挥长1名、副指挥长5-7名,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

当兼职区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的人事调整时,由新接任领导自然更替。由区森防指印发通知;区森防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由继任者自动补充,并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第三条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主任1人,由区应急管理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应急管理分管森林防灭火工作同志和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当兼职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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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调整变化后,由新接任领导自然更替。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区森防指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灭火方针和部署安排,研究部署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研究制定本区森林火灾防范与处置工作等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三)组织、协调做好森林防火和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做好较大及其他需要区森防指应急处置的森林火灾灭火工作。

(四)提出森林消防队伍、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需求计划。

(五)督导检查全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部署安排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七)完成国家、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区森防指办公室主要职责在《XX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细则》规定。

第五条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是区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在森林防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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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区应急: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地)防火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灭火设施建设、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队伍训练和建设及防灭火专项演练工作;组织指导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森林火灾综合风险评估;负责组织森林火险、火灾信息和森林灭火新闻发布工作及舆情引导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先期处置相关工作;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响应级别,联系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其他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负责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调度重要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和督办工作;制定森林扑火物资收储计划,交区发展改革采购和储备管理,发生火灾时根据需要下达调用指令;火灾发生后,配合街道做好紧急转移群众安置期间的生活救助以及其他善后救助工作;提请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召开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会议。

区委宣传部:指导区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灾情,按照指挥部安排,组织新闻发布会。指导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组织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及时无偿发布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向社会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在启动区级及区级以上级别预案时,负责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的食品、饮用水、劳保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区外到我区帮助指导森林火灾处置、调查森林火灾案件人员食宿安排。

区发展改革:负责全区森林防灭火体系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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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体育:负责全区学生森林防灭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火场通信保障。

区民政:指导做好公墓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工作;指导各街道做好林区墓地的殡葬管理工作。

区财政:负责森林防灭火经费保障工作,并做好经费使用绩效监管工作。

区自然资源:协助编制森林、草原(地)防灭火规划,并负责落实相关工作;协助办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手续;负责建城区以外与森林防火等相关案件的行政执法工作。

区住房城市建设管理:组织开展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处置、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管护道路行道树及绿化景观的防灭火工作;协助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工作。

区农业农村: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从源头上减少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的安全隐患;负责协调当地水利部门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水源保障工作。

区商务:在启动区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时,按照区森防指的要求,协助调集所需要的食品、饮用水等生活物资。

区文化和旅游:指导督促林区内文物保护场所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区卫生健康:负责协调卫生部门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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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等相关工作。

区旅游发展中心:负责指导旅游景区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做好森林火灾发生时游客的疏导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森防指要求,协调参与扑救森林火灾。

共青团XX区委:负责对全区青年团员进行森林防灭火工作宣传教育;配合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XX:负责维护森林火灾周边道路交通秩序和周边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放火烧毁森林、违规用火等管辖范围内的涉嫌犯罪案件,做好林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的相关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区森林防灭火相关部门指导。根据需要和区森防指指令,及时组织特勤大队等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XX生态环境分:负责森林火灾灾后环境监测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办理全区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相关审批手续。

区广播电视中心: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处置工作。组织和利用广播、电视等向社会及时无偿发布高火险警报和森林防火公益宣传信息,向社会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XX供电中心:负责林区产权范围内配电线路及电力设施的安全,避免电器设备漏电、打火等引发森林火灾;负责组织恢复被破坏的电力供应;负责提供重点林区内所有配电线路和电力设施的企业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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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保障扑火救援通讯畅通;负责森林防灭火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移动:保障扑火救援通讯畅通;负责森林防灭火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电信:保障扑火救援通讯畅通;负责森林防灭火重点时期、重点时段的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工作。

区气象:负责制作并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负责提供火灾现场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所辖森林消防队伍等应急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灭工作。

事处:严格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做好辖区内森林防火工作,做好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工作;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森林火灾的先期处置和火场留守工作;做好灾区群众疏散安置工作;完成区森防指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会议制度

第六条建立区森防指全体会议、专题会议、例行会议制度,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领导指示批示,研究解决森林防灭火重大问题和专业问题,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第七条会议议题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根据上级通知要求,总指挥、副总指挥要求或成员单位建议研究提出,按程序报区森防指区常务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确定。会议议定的事项,区森防指责任单位按照职责抓好落实,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向区报告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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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要讨论的文件,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前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并修改完善,按程序报总指挥或主持会议的副总指挥同意后提交会议。根据需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全体会议。由森防指总指挥提出召开,或由森防指办公室按程序报请森防指总指挥确定召开。出席人员为区森防指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全体森防指成员。其他出席人员由区森防指总指挥根据需要确定。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区森防指总指挥主持召开或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

第九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由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提出召开,或由森防指成员单位、相关协助配合单位提议,通过森防指办公室按程序报请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确定召开。出席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筹备组织,市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主持或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

第十条例行会议。每当进入新的一轮森林防火期前后,由区森防指或区森防指办公室,组织召开森林防灭火工作会商研判和联络员会议、区域协作会议,分析研究全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形势和面临的风险隐患,查找不足和短板漏洞,加强区域防灭火工作协作配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四、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工作责任制。森林防灭火工作要强化党政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街道森防指在同级党政领导和上级森防指指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森林防灭火工作。上级森防指对下级森防指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必要时进行响应支援。下级森防指要严格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工作部署,高效开展工作。建立区、街道、社区、林片(防火队员)四级森林防灭火工作管控责任网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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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联络员制度。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指定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联络,做好相关会议协调、材料报送、工作交流等工作。联络员如有调整变动时,及时告知区森防指办公室,并做好工作衔接。

第十三条办文制度。区森防指文件按程序报常务副总指挥或森防指办公室主任签发;带区森防指的文件或以森防指向上级报送的文件,报区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签发。区森防指及其办公室拟制涉及有关部门工作任务或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职责任务的调整增减文件,应当事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第十四条工作报告制度。区森防指及森防指办公室按照区委区、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区、街道森防指,每半年通过上级森防指办公室向上级森防指报告一次工作总结。上级要求开展的年度森林防灭火工作统计报表,紧急情况、重要时段、节点防灭火情况随时上报。各街道森防指、区森防指成员单位,结合本单位开展的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重要举措和活动,要及时通过区森防指办公室向区森防指报告。

第十五条情况通报制度。区森防指及其办公室及时将上级有关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相关法规制度、文件、会议精神、应急预案、行动方案和监测预警、好的作法、火情火灾情况等转发通报各街道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对上级工作部署要求的落实情况,年度目标完成和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经森防指及其办公室领导批准提出通报。

第十六条宣传教育制度。每年十一月为全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各级各部门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用好“五进”、“小手拉大手”、防火宣传月(周)等有效载体,采取广播、广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视频等方式加大防火宣传,增强公众的防火意识。对进入森林防火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倡导文明祭祀。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依据森林防灭火职责任务,主动作为,积极开展防火宣传工作。区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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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指办公室对全区防火宣传开展经常性的督导检查。

第十七条有火必报制度。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归口上报”要求做好火情信息报送工作。各街道森防指、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省、市、区有关应急值班信息报告工作规定和市森防指《森林火灾有火必报制度》要求向区森防指办公室值班报送森林火情、火灾情况。

第十联合值守制度。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森防指成员单位、森林防火组织、森林经营管理者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在森林防灭火紧要时期,根据省、市、区要求,区应急管理、XX(森林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要协调联动,实行24小时联合值班值守,密切合作、联合会商分析研判森林火险、火灾形势变化、第一时间为区森防指领导决策指挥提供建议。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制度。全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健全森林防灭火工作信息共享管理制度,形成纵横贯通的森林防灭火信息共享平台。依托国家、省、市、区森林防灭火卫星监测系统平台、全国森林防灭火统计系统、高山远程监测、山林监控系统、防灭火瞭望哨、防火巡查等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平台,加快区级与各街道森林防灭火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与区森防指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积极协作,做到共同参与,及时共享有关指示批示、相关法规制度、文件、应急预案、行动方案和监测预警、火情信息报送和火灾处置、防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保障状况、统计数据等信息。

第二十条会商研判预测制度。建立《XX区森林火灾风险会商研判制度》,一般情况下与XX区防灾减灾风险评估一并进行。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区应急管理、区自然资源、XX、区气象、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并视情邀请森林防灭火专家库成员,建立日常会商、高火险时段会商、火灾应急处置期间会商和专题会商制度,定期会商森林火险形势,及时研判火情发展态势,认真执行《XX省森林火险预警响应状态暂行规定》,按照《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和分级响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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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发布会商研判预测结果,指导督促各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针对性防控措施。

五、调研、督导、调度、督办

第二十一条调研制度。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由区森防指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带队,有关成员单位参与。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提出开展调查研究的建议。调查研究后,根据带队调研的主要领导要求由主责单位、提出建议的成员单位或区森防指办公室牵头形成调研报告。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每年视情开展到外地调研学习先进的防灭火工作经验并形成调研报告报区森防指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督导检查制度。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对上级和本级部署要求的相关重大决定事项、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督促落实,督促各街道森防指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门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

(一)督导检查方式。采取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督导检查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行业督导检查、重点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牵头督导检查单位在督导检查结束后,形成督导检查情况汇总报区森防指办公室,重要情况报区森防指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

(二)督导检查重点。街道和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森林防灭火工作法律法规和规划部署要求情况;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制情况;完成森林防灭火重点工作任务情况;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和物资装备储备完好情况;临近或进入森林防火期的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调度和督办制度

(一)调度和督办内容。区森防指对上级部署开展的森林防灭火重要工作事项、领导指示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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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情况、重大防灭火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森林防灭火督导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的较大以上隐患及整改情况,以及区森防指办公室或区森防指督导检查组口头或电话指出没有及时办理和整改的事项,实行调度和督办制度。

(二)调度和督办对象及形式。调度和督办对象为各街道森防指,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调度和督办以书面形式开展,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承办,由常务副总指挥或办公室主任签发。督办件应明确调度和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和相关要求等。

(三)调度和督办要求。承办单位接到调度和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调度和督办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单位应当报区森防指办公室协调。调度和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区森防指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措施等反馈至市森防指办公室。

六、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四条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行业领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任务特点,建立森林防灭火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临近或进入森林防火期,区森防指重点安排部署全区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隐患排查治理方式。采取单位自查、行业(重点)检查、区森防指综合督查等方式开展。

单位自查:全区有森林防灭火任务街道、相关成员单位、森林经营单位、个体户和个人均要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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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统一组织行业检查。

联合检查: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牵头,协调、指导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成立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进行明察暗访。

(二)隐患排查治理内容。主要包括宣传教育、火源管控查处、经费投入、机制、责任落实、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编制、值班值守、督导检查、通信联络、基础设施建设、防灭火物资装备储备和维护保养等情况。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对于发现火灾隐患的,有关部门要下达隐患整改调度或督办通知书,明确专人负责整改。

(三)检查整改情况报告。各单位自查情况应采取书面形式留存,敏感时段或工作需要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区森防指备案;各街道森防指组织开展隐患排查、督促整改落实相关情况应定期报区森防指办公室。

七、应急能力建设

第二十五条加强队伍建设。要按照上级要求和当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加强森林防灭火专(兼)职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向导队伍建设,支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统筹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社会志愿者应急力量,建立联训联防联战机制、形成专群结合、分级联动的森林火灾应急救授力量体系。要落实并逐年提高森林防灭火队伍后勤经费物资保障水平,加强营房、车辆、携行物资装备和防护用具、训练场地等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建立森林防灭火工作中长期规划和标准,建立以水灭火为主的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瞭望塔、防火道、隔离带、取水点、停机坪、通信装备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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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险预警和火情监控设施等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加强物资装备资金管理。加强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和仓储建设,完善储存、调拨、补充、维护保养、使用管理制度。科学规划、合理配备大型装备和特种装备,充实防灭火物资储备。建立完善防灭火物资及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提升储备管理现代化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市场化协议式等森林防灭火物资装备储备模式,优化储备布。

八、预案、演练、培训

第二十预案管理。《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XX区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编制,报区同意经区办公室印发,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并主动在全区公开。每年如有小部分调整,区森防指办公室报经区森防指领导同意,及时进行修订并主动在全区公开。

街道森防指,根据实际制定本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一山一预案”及重点时段等应急预案,并督导所属山区社区、林区企业制定相应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和所赋予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任务,编制部门预案,并对本行业部门预案建立健全和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形成森林火灾应急专项预案和行业部门预案以及重要区域、重要设施、重点时段等应急处置预案为补充的上下衔接、横向融合的预案体系。

第二十九条预案演练。区森防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模拟实战场景下的全科目火灾应急演练和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技战术、体能比武竞赛。各街道森防指参照落实。区森防指成员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行业实际和所担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能,组织开展初期火情组织指挥扑救演练,火灾扑救交通保障、火灾现场治安、交通管制疏导、火案侦查演练,火场小气象和大气象快速观测预报演练,火场医疗急救保障演练等。各级森林防灭火专业队伍、社区和林区及毗邻林区企业单位,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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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组织演练,并建立演练评价档案。

第三十条专业培训。区、街道森防指、森防指成员单位和担负森林防灭火任务的林区及毗邻林区企业单位、个体户,都要建立森林防灭火专业知识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印发培训材料个人自学、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区森防指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森林防灭火队伍及管理骨干队伍集中培训。培训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承办,制定专题培训计划和方案。

九、约谈制度

第三十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条例》、《XX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XX市森林防火条例》,督促各区、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认真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实行森林防灭火工作约谈制度。

(一)约谈主体:约谈工作由区森防指实施,区森防指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约谈对象:街道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同志;

(三)约谈条件:贯彻落实党、省、市、区委区、区森防指有关森林防灭火决策部署不到位;执行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和不力的;区森防指督查发现森林防灭火重大隐患或存在隐患较多,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国家、省、市、区森防指有关督办事项、整改要求拖延不办,或者处置不到位的;未按规定报送森林火灾信息,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信息情节严重的;人为原因引发多起森林火灾,或因处置不力致使火灾达到较大以上级别的;森林火灾导致较多人员伤亡或火烧连营的;关键林区和部位森林火灾多发,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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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约谈程序: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约谈申请,报区森防指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新闻报道

第三十二条森林防灭火新闻报道要坚持团结稳定积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新闻报道工作,精心组织、及时公开信息,密切关注舆情,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为森林防灭火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十一、火情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火情初期处置。要按照《XX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事发街道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要求,规范报告处置初期火情火灾。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后,必须在边扑救的同时立即上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基层森防指及其防火部门按照“打早、打小、打了”要求全力扑灭初期火情;区应急管理部门立即行动,按照“小火当成大火扑”、“重兵投入快速处置”的要求,启动火灾应急预案,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全力实施扑救。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分工,同步迅速启动部门预案,按照森防指统一指挥,各就各位。应急、森林消防、、自然资源、环境、卫健等部门要第一时间出动,保护好初发原始现场,及时控制火情火灾肇事嫌疑人、固定人证物证,防范随着火场燃烧、时间推移、天气变化、灭火救援动作的影响而造成证据的消失,影响火情火案起火原因的分析判断、侦破以及肇事者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火情火灾调查处理。森林火情火灾发生后,在门先期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区、街道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成立火情火灾联合调查组,组织开展森林火情火灾情况调查。

一般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会同火灾发生地街道组织实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由市森防指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区组织实施。森林火灾处置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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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森防指办公室于15日内,书面报区和市森防指。市级调查组由区组成的后勤工作组保障。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火情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肇事者及有关责任;应急响应、扑救经过、人员伤亡及物资消耗情况;受害面积、林木数量、价值和其他经济损失核算(必须由正规专业资质的评价公司出具正规评价报告);火情火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森林火灾的等级;其他应当调查的情况;调查处理建议等。

发生森林火灾,区森防指应对森林火灾的发生经过、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分析查找的原因教训和整改措施及下步打算形成总结报告,报市森防指及其办公室。

十二、考核考评

第三十五条考核考评制度。将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火灾信息报送和调查情况等纳入区、部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内容。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发生火灾,发火情火灾报送不及时、不规范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限期整改;对森林防灭火工作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不落实,发生火情火灾迟报、漏报、故意瞒报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责任。

十三、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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