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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1、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公司及分厂两级监控,重大危险源所在的岗位、分厂、公司单位三级管理。
2、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应定期进行调查、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安全对策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和结论等
3、公司总经理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4、生产副总经理:对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工作直接负责,组织落实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确保制定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落实重大危险源隐患治理工作。
6、安全部负责公司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组织工作,组织界定公司重大危险源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进度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定期汇总、统计、通报风险控制和隐患治理情况。
安全部将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部备案。
7、生产部负责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涉及装置工艺过程及生产操作、电气、仪表、设备及设备检修方面隐患治理管理工作,审核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
8、质量计量部负责公司的重大危险源涉及仪表方面隐患治理管理工作,审核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制定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和隐患治理方案。 9、各生产分厂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隐患治理工作、上报控制改进措施,制订落实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
10、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应制定有关监测、检查等控制措施。重大危险源所在工段应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制定应急演练计划。
11、存在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检维修等危险作业,必须经生产副总经理、安全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12、企业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