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浙交院〔2011〕33号
关于修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工作,加强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科研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交院〔2009〕31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科研工作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促进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促进教师整体素质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科研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科技方针、,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和专业发展规划以及现有科研基础,充分发挥学校的专业和师资优势,以面向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应用性项目研究为主,同时积极鼓励应用基础项目研究,创造条件,不断促进学校科研队伍的成长和发展。
第三条 学校制定本办法有利于调动教职工承接各类科研任务,支持和鼓励各分院各部门合理组织科研队伍积极参加科研工作。
第四条 科研处对全校的科研项目的立项、验收或鉴定(评审)、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实行归口管理,建立备案制度。凡是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场地、水电及以学校名义进行的科研工作都应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没有履行申报手续的项目,学校不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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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科研项目
第五条 学校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学校科技研究项目、职务专利(软件著作权)及其他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主要有:
1.国家、省自然(社会)科学基金的资助范围为自然(社会)科学的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部分高新技术新概念和新构思研究项目。
2.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各级部门常规性计划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之外的承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项目。
(三)学校科技研究基金项目:主要用于高层次科研项目的预研、重点专业建设和发展、学生工作、党建工作等项目
(四)职务专利(软件著作权)项目:主要指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本职岗位工作和科研经费资助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职务发明创造所申请专利其权利权属于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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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根据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保酬和收益分配。
(五)其他:创造条件,开拓科研经费新渠道。如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机构科研项目。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和立项
第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履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立项、技术合同中止或纠纷以及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根据申报通知,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设立部门的项目指南和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的申请书。由分院提出评审意见,送科研处汇总、初审,再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 横向科研项目。经与企事业单位联系,承接对方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科技协作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章后生效。
第九条 学校科技研究基金项目。科研处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发布申报通知,项目申请人填写“学校科技研究基金项目申报、评审书”,由分院提出评审意见,送科研处汇总、初审,再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主管院长批准立项。特殊情况下,由科研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立项。
第十条 职务专利项目。学校教职工申请职务专利(软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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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项目申请人应填写“学校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表”,并按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要求准备技术文件,由分院提出评审意见,送科研处审批(必要时由科研处送相关专家评审)并办理申请登记;学校批准后,项目申请人可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后,项目申请人将专利申请表、受理通知书、请求书第一页及等复印件,报科研处办理费用报销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后,项目申请人将专利证书及专利文件交科研处存档。
上述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备案管理。
四、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根据立项部门要求签订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若立项部门无要求应与学校签订合同。同时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按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编制具体的研究工作计划以及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学校及所在分院应积极支持,提供各种便利,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各分院应经常检查、督促其按时完成科研项目研究。
第十二条 承担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必须按项目主管部门及科研处规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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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填报研究进展情况等管理材料。各类项目完成时,应按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提供项目研究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根据项目性质、成果情况可以申请结题(验收、评审或鉴定)和申请专利。同时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委托方的要求,应在发表研究成果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和时间以及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分院应及时报请科研处,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分院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分院审核,科研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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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目标调整等),一般可允许延期一次,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后,由科研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在延期的项目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2.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分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十六条办理)。
3.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校将对其进行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4.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中止或未按合同(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且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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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谅解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学校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条 学校各类人员从事职务范围内科研工作所取得科研成果,都是学校无形资产,归学校所有(有协议者按协议规定办理)。科研处与项目组应积极做好成果推广、转让服务工作。任何个人都不得侵犯学校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泄露学校的科技成果,更不能弄虚作假使国家、学校蒙受损失,如有上述情况发生,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纵向经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社会科学基金(包括国家、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科技攻关项目(包括国家、省科技厅攻关项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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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社会科学、教育研究类项目)经费;厅级科研项目(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经费;学校科研项目基金以及学校相应的配套经费等。
(二)横向经费:除纵向经费外,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科研合同并经科研处认定的各类横向协作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凡通过科研处审批、立项、备案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到学校账户后由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科研处负责制作办理科研经费折,交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使用规定如下:
(一)科研经费到帐后,由科研处统一办理科研经费折,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折使用经费。
(二)学校的配套经费,由科研处根据学校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办法通知财务处给予经费配套,并附相关的材料依据。
(三)项目研究中购置仪器设备,应作为学校固定财产登记,属学校财产,但项目组可优先使用,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四)项目负责人在制度允许范围内,有权支配经费的使用。各项经费的报销、领取,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并经科研处审核后方可报销。经费在1万元以内的由科研处直接审批,1万元(含)以上经科研处审核后再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五)购买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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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并经科研处会同资产管理处认可方可进行。固定资产、仪器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还需经科研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进行。其中财政拨款经费用于购置科研设备时,需按采购有关规定办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所购物品进行公示。
(六)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科研成果鉴定、评审、验收、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提出申请,报科研处审核;有关费用由科研处审批后,可在项目成本费内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要求。
(一)严禁从项目经费中提成用于人员奖励支出。 (二)严禁挤占、挪用、编制虚假预算套取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的行为。不得将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与项目研究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用项目经费经商办企业。
(三)严禁项目结题后不及时进行财务结算,长期挂帐报销费用。项目应在完成结题(验收)后六个月内, 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及时进行财务结算,若超过六个月,项目结余经费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转为科研发展基金。
(四)学校审计部门按项目管理要求或项目经费额度,负责进行项目经费的审计并出具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并严格执行项目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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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计划,根据国家有关科技、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文献检索查新费;印刷出版费、论文发表费;专家咨询、成果鉴定与验收费;交通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和必要的其它费用。
可据实补贴车辆使用汽油费、过路费和停车费(学校不承担其它责任和费用),但最高不能超过项目研究总经费的10%;通讯费和必要的其它费用应控制在项目研究总经费的10%内。
2.差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费用。
3.实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药品等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等。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对照预算,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5.合作、协作研究费。指与外单位合作、协作承担资助项目研究试验工作所需的经费。事先必须与合作、协作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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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并按规定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要求在项目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原则上最高不超过研究总经费的20%;有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应当从企业自筹经费中支出。
7.经科研处批准的其它费用。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一)横向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技术合同和做好经费预算工作,并报科研处审核备案。
1.收到项目款后,财务处通知科研处,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办理科研经费折,财务单项列账。所有横向项目到款经费一律由学校财务处出具或收据,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由项目组承担。财务部门凭科研处核准的单据办理借款或报销。
2.横向项目提取10%的科研发展基金,按照财务制度允许的分摊方法,分摊计入项目成本。学校主要用于为项目研究提供服务的管理费用、拓展研究、人员培训交流、重大项目预研及房屋占用费、水电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或折旧费等。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学术交流费、项目评审费、资料费、设备费、专利申报与授权费、调研费、咨询费、培训费、交流协作费等及必要的其它费用。
(二)项目经费必须用于项目研究的相关工作,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项目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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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费、论文费、资料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仪器设备费、交通费、网络信息费、通讯费、交流合作费、税费、结题评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无预算明细的则应申报预算,做到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1.人员费应按照研究人员(含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量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在项目预算人员费科目中据实列支,并按规定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原则上:
(1)项目研究总经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最高不能超过研究总经费的40%;
(2)项目研究总经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最高不能超过研究总经费的35%;
(3)项目研究总经费在30万元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研究总经费的30%。
以上的总经费以实际到款额为基准。
2.项目研究中,可据实补贴汽油费和过路过桥费用(学校不承担其它责任和费用),但最高不能超过项目研究总经费的10%。
3.项目研究中产生的通讯费和其它必要的费用,原则上最高不能超过项目研究总经费的10%。
4.加强横向科研项目交流协作费管理。交流协作费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所有经费转拨必须附相关合同,并经科研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已入学校的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终止需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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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科研处审批,已提取的研发基金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六、科研项目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 科研处和各分院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九条 纵向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分院审核,科研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或经委托方认可。由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验收结题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委托方要求或双方约定提供相关材料,经委托方组织评审、验收结题认可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结题材料和结题证明提交科研处存档备案。
第三十一条 协作项目验收程序。协作项目指由外单位承担部分技术研究或技术咨询等服务工作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后将相关研究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和由对方财务出具的经费使用决算表提交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将资料交科研处审核和存档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加强科研档案的管理。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科研归档要和科研计划管理、成果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开题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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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与立卷建档同步、科研成果鉴定(验收)与科研档案归档同步进行。
第三十三条 科研文件的归档范围:
1.科研项目申报书、下达项目通知书、计划任务书、科技服务合同、外协服务合同、结题(验收)证明等资料。
2.科研实施阶段中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包括实施方案、论文、论著、图表、录像带、照片、实验报告、检测报告、研究总结报告、图纸资料、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3.科研成果鉴定及申报奖励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四条 科研文件经分类、整理归档后,由科研处送学校档案室统一管理。凡成果鉴定时定为机密以上的档案,科研处和项目组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七、科研成果奖励
第三十五条 凡在学校正式登记的各类项目中,获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等奖励,除上级有关部门奖励外,学校再酌情给予一定奖励,同时建议各分院也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六条 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学校教职工为第一作者)和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参编及以上,有学校署名)、专利(软件著作权),也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 设立院级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奖、优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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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审工作由科研处组织,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 为促进科研工作的开展,学院对本院教职工的奖励工作实行定量统计、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为了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各分院应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举办学术报告、讲座等活动,科研处在经费上予以适当支持。
八、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管理 办法 通知
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1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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