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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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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四、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纠纷当事人须知

1、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应服从调解人员指挥,自觉维护遵守调解秩序;

2、纠纷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证人等被询问时,应据实陈述,语言文明,不得相互指责、侮辱或以其它方式进行人身攻击;

3、未经许可,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拍照和摄像;

4、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并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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