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日期:2010-01-10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安监管管二字〔2002〕第103号)等法规规定,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和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面开展和推进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化登字〔200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稳步推进登记工作,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和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及信息支持。 二、组织机构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危化办”)在省安监局的领导下,承办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各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并做好登记材料(重点是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单位所在的环境功能区、企业的合法性等)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计划用三年时间,完成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单位的登记工作。2006年完成企业生产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详见附录)的登记工作,基本完成企业生产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2007年完成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的登记,并开展化学品的危险性(毒性除外)鉴别与分类工作;2008年开展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工作。 四、登记内容与范围 ㈠登记内容
主要包括: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统称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㈡登记范围
1、登记单位: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2、登记品种: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国家公布的最新目录为准),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㈢上报的材料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省危化办报送以下登记材料: 1、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4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鉴别分类机构出具)各1份;
4、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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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协议书1份;
6、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采用企业标准或国际标准、外国标准的生产单位,应当提供标准全文1份)。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省危化办报送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材料。 五、登记程序
登记单位登陆山东化学品安全网(网址:www.sdwhb.com),通过网络版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向省危化办提出登记申请,获得有关信息后登陆登记系统,根据登记系统的提示如实填写登记内容,核查无误后提交。
省危化办对登记单位提交的登记材料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合格后提交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经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通过并反馈后,通知登记单位上报登记材料纸质文档。
登记单位向省危化办报送登记材料纸质文档前,应将有关材料报属地设区的市安监局审核确认。 省危化办在接到登记材料纸质文档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查合格的,报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接到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审核合格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证明文件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 六、有关问题的说明
㈠关于已提交登记材料单位的登记问题
由于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有关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程序及部分相关信息已经改变,原来已提交登记材料的单位需重新填报有关材料进行登记。 ㈡关于应急咨询电话的设立问题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立的应急咨询电话应满足国家安监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规定的设立条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设立本单位专门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生产单位,应与省危化办或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协商办理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的有关事宜。 ㈢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中生产单位的界定问题
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登记中都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 ㈣关于重大危险源的界定问题
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执行。 ㈤关于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登记问题 科研机构、学校、医院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 单位按照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进行登记。 ㈥关于各市安监局对登记材料的审核确认问题
对各登记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单位登记表中填写的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单位所在的环境功能区情况进行核实,对企业是否取得安全设立批准文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进行确认,之后出具有关情况是否属实、企业是否合法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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