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7年版)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年版)的“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合同专用条款的组成部分。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号 条款号 发 包 人: 1.1.2.2 地 址: 邮政编码: 监 理 人:待定 1.1.2.6 地 址:待定 邮政编码:待定 1.1.4.5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项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21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利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15.3款发出的变更指示,监理人的变更权限详见发包人的监理实施办法 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日内从其基本账户拔付合同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至招标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按工程形象进度返还(不计息)。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逾期交工违约金:2000元/天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5% 提前交工的奖金:不提前。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无奖金。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的奖励依据发包人制定的相关承包人考核奖惩办法实行 合同期内不调价。 开工预付款金额:无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无 信息或数据 1 2 3 4 1.6.3 5 3.1.1 6 7 8 9 10 11 12 4.1.10 5.2.1 6.2 11.5 11.5 11.6 11.6 13 14 15 16 15.5.2 16.1 17.2.1 17.2.1
17 18 19 17.3.2 17.3.3(1) 17.3.3(2) 17.4.1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无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逾期未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质量保证金限额:扣留合同价的5%(缺陷责任期满后一个星期内退还,不计息)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6 份 竣工资料的份数:6份 20 21 17.5.1 22 17.6.1 23 18.2 24 18.5.1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25 18.6.1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26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按照清单文件执行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按照清单文件执行 保险费率:按照清单文件执行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 27 20.4.2 28 24.1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约定为: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如上述文件中有表述不一致的地方,以时间顺序在后的文件表述内容为准。
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11.3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14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2)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为:时间自预定的竣工日期起到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13.工程质量 13.1工程质量要求
第13.1.1项约定为:
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并通过招标人验收。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本款第(1)项细化为: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
15.3变更程序
本款补充第15.3.4项:
15.3.4本工程所有变更实行“先报批、后实施”的程序,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须按《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浏阳市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操作办法》(浏政办发【2010】3号)和《浏阳市国有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浏政发【2013】9号)的程序和权限报批后方可实施。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
本款细化为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以支付;
15.4.2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执行。 15.4.3有类似单价的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类似清单单价执行。
15.4.4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清单单价或无类似清单单价的设计变更项目按2007年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配套文件编制(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冬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工地转移费、沿海施工费、行车干扰费、职工探亲取暖费等及第100章临时占地费、临时供电设施费、电信设施费等费用不计),人工工资按57.59元/工日,税金按3.22%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各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签证价)其他费率按湘交造价【2011】314号规定计算并总价优惠8%。
15.4.5合同期内,合同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15.4.6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7.3工程进度付款
17.3.31、付款方式
①下部构造完工后,自检合格、监理抽检合格,支付下部构造造价的50%;
②在合同工期内完工,交(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齐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定案报告后,2014年底支付至审定的结算价的70%;
③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至结算价的90%; ④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17.5交工结算
结算方式:
(1)工程造价=合同造价 +经审批的变更工程造价。
a、合同造价=中标单价×工程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计量)。
b、设计变更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乙方应及时提出,由工程部门核实变更价款并按程序审批后才能调整工程合同价;
c、变更工程造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单价按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单价执行;有类似单价的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类似清单单价执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清单单价或无类似清单单价的设计变更项目按2007年部颁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及相应取费标准配套文件编制(其中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冬季施工费、夜间施工费、工地转移费、沿海施工费、行车干扰费、职工探亲取暖费等及第100章临时占地费、临时供电设施费、电信设施费等费用不计),人工工资按57.59元/工日,税金按3.22%计算,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浏阳市住建局各期造价文件发布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取定,造价文件上未发布价格的材料按签证价)其他费率按湘交造价【2011】314号规定计算并总价优惠8%;
d、工程量清单所有工程量仅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和支付依据,实际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
e.招标人提供的合理定价工程量清单单价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f.工程量由甲方项目管理责任人、成本管理责任人及监理工程师、施工方共同的、合理的签证为准;
g.(1)合同期内,合同材料价差不予调整。
(2)施工过程中因雨天或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作重复增加工程费用开支,由乙方负责。 (3)项目竣工验收后的30天内,施工单位按标准要求办理结算资料一式两份提交甲方,由甲方委托中介机构初审后送浏阳市审计专业中心终审,终审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4)若甲方、乙方对审计结果有异议,但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或拒不对审的,审计专业中心可以直接出具审计报告并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5)合同期内如有性文件变动,中标单价不予调整; (6)不可预见费是甲方用于设计变更的预留费用,由甲方支配。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本项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28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 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
(2)承包人违反第4.6款或6.3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
(3)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 (4)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1)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成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按投标文件到位,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所有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全勤上岗,发包人、监理人对项目部组成人员上岗情况严格考勤,所有项目部组成人员每月应出勤26天,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每缺勤一天罚2000元,其他组成人员每缺勤一天罚1000元。项目负责人、项目总工累计缺勤10天以上解除合同且施工方按合同造价的5%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成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部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配备必须按投标文件到位,发包人、监理人将不定期对项目部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未按投标文件到位,每发现一次将处以承包人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在施工期间,如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对工程不能如期按合同时间交工,甲方有权直接安排人员和机械设备以满足施工进度;或发包人有权直接将部分工程发包给发包人指定的施工单位施工。上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直接在工程款中扣除。 本项补充:
(4)承包人发生第22.1.1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