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步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关于印发驻深边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驻深边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步遥情感网
关于印发驻深边防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6]10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驻深边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驻深边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军地团结,进一步理顺驻深边防(以下简称边防)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与深圳市地方行政管理关系,规范边防各类建设项目管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支持边防建设,为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是市及各部门的重要职责。边防工程建设要纳入城市规划和建设的正常秩序和轨道,增强计划性。边防用地(含行政用地和生活用地)工程建设项目应征得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审批意见,呈报边防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市有关职能部门备案。边防生活用地改变功能进入市场的建设项目须经广东省边防总队后勤部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到地方有关职能部门办理进入市场审批手续。在建项止需要完善有关手续的立即停工,待完善审批手续手方可复工建设。

具体办理原则如下:

(一)边防建设项目,各部门将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二)对边防在建需完善手续的自用项目,市有关部门给予完善手续。对边防生活用地改变功能未经批准进入市场的建设项目由市主管部门对相关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在对其红线范围内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市有关部门给予完善相关手续,但需进入市场的项目作为个案须报市同意后方可办理手续。

(四)对超出用地红线或用地权属不清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征求各方意见,由规划国土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现行法律法规协调处理。

(五)对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占用或收回的边防用地,按照有关土地,由市与用地单位协商解决。

二、边防须完善手续的在建项目办理程序 (一)规划部门不再补办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二)对需要规划确认和明确规划设计指标的,由规划部门核准用地红线范围,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直接复函明确规划设计指标;对超出用地红线范围的项目,由规划、国土部门按有

关规定和程序完善用地手续后,由规划部门明确规划设计指标。

(三)国土部门依据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方案图》和规划设计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四)规划部门不再补办方案设计审批和扩初设计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取得用地手续和消防、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文件后(不含行政用地),直接由规划部门补办施工图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均按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自行管理。进入市场的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都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程项目竣工后,由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1、对不涉及规划指标和建筑设计重大调整的项目,规划部门先进行规划认定,并对同意保留且需处理的项目酌情进行行政处理,建设单位按规定补办用地等相关手续后,规划部门直接复函认可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对涉及主要规划指标和建筑设计调整的项目,应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现行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规定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三、边防现有红线用地新建项目办理程序

(一)规划部门不再办理规划选址审批手续。 (二)边防自用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进入市场的项目应到土地、发展改革、环保等有关部门办理土地预审、计划立项、环境评估等审批手续。

(三)建设单位持上述审批手续到规划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方案图》。

(四)规划部门明确规划设计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进入市场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持广东省边防总队后勤部和市批文,按有关规定到市国土房产部门办理进入市场的相关手续。

(六)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七)规划部门办理方案设计审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方案审批意见书》。

(八)规划部门办理扩初设计审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

(九)建设单位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消防、环保、人防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和施工图审量机构审查文件,到规划部门申办施工图审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后,由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验收手续。

(十)自建项目的工程招投标、施工管理、竣工验

收等均按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自行管理。

进入市场的项目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都按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手续。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完善有关手续的土地,由用地单位与市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对已建成需完善手续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由市与边防另行协商研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obuyg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