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函
(人社厅函[2008]262号)
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云南、、青海省(区):
党、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制订了一系列规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截止8月,全国已有24个省级制订颁布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文件,约1120万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部分地区建立了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制订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流程和管理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措施,有效维护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你省(区)目前尚未制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文件。建议你省(区)按照的部署,尽早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力度,主要要求:一是按照《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二是按照《物权法》、《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是按照《关于加强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31号)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四是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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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对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员要给予处分。
请将你省(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进展实施情况及时报告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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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