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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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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如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法律依据:《专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汇总开具专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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