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的拆迁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拆迁人应当依法准备好起诉状、起诉状副本,并依法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来向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被拆迁人是直接向起诉的,一般需要在六个月的有效期限内,及时向提起诉讼。
一、拆迁不同意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拆迁部门强制拆迁时,被拆迁人对强制拆迁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哪些途径解决
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
一、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提交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行政诉讼。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起诉。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三、刑事无效行政处罚怎么处理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起诉状副本,并依法收集好能证明该行政处罚无效的证据,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并且当事人一般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