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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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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得开具专用的情形包括: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但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除外);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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