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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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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具体规定:

一、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三、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六、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七、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三十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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