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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原告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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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中,写的代理词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维护代理人合法权益而发表的综合性发言,又称代理意见书。 当然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最高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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