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代开专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和税款征收工作。代开专用统一使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
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的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时,应填写《代开专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