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应包括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医疗费应与损失相一致,包括治疗、住院、检查和药品费。陪护费应根据工资水平和看护复杂程度计算。交通费和住宿费应由加害方支付,探视和陪护费用也应赔偿。住院杂费宜采取定额方式计算,以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标准为准。误工费应根据固定收入或平均工资计算,高于平均工资3倍按3倍计算。
法律分析
1.医疗费:受害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因健康受损需要进一步治疗,无论患者经治疗后痊愈、残废还是死亡,这其中都有部分医疗费用属于因医疗事故发生而支出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医疗事故造成了不良后果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后续治疗,还需要支付将来所需的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主要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检查费、药品费等,一般主张应当是在医疗上认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本费用。
2.陪护费:受害人因医疗过错受到伤害,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需要由家属或家属雇人看护的,应当由加害方支付陪护费。这部分费用应当结合当地的工资水平及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与时间长短来进行计算。我国《条例》中规定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这种计算方法是较合理的。
3.交通费、住宿费:受害人因住院、出院、往返于医院进行治疗或转院时所花费的交通费,及异地治疗时的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支付,同时,受害人的亲属确有必要支付的为探视及陪护受害人的费用也应当由加害方赔偿。
4.住院杂费:主要包括日用品杂货费、伙食补助费、通信费甚至书报费等。由于这项费用因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会有很大弹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宜按具体项目进行计算,采取一揽子定额化方式比较合适,将其计入损害赔偿额内。我国《条例》对此项规定为定额方式,即按照损害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实践中争议也不大。
5.误工费:患者因医疗过错不得不住院或病休,应获得因不能正常参加劳动而丧失的劳动收入的赔偿。我国《条例》第五十条中关于误工费的规定为: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结语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全面考虑受害人的医疗费、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杂费以及误工费等多个方面的损失。合理的赔偿应当包括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医疗必要费用,以及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和看护工作的复杂程度计算的陪护费。受害人因住院、治疗或转院所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应当由加害方承担,同时,亲属的探视和陪护费用也应予以赔偿。此外,住院杂费应采取定额化方式计算,而误工费应按照受害人的固定收入或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医疗事故赔偿应当全面、合理地考虑各项损失,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