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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步遥情感网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 专用办理流程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 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提交 身份证 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 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21〕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九条

印制应当使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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