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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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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专用(以下简称专用)只限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纳税人不得使用。第二章专用的领购管理第二条专用领购簿的管理《专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情况的账簿。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专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审核纳税人《领取专用领购簿申请书》。审核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的,专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第三条专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专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专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工本费。第三章专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1.私自印制专用;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3.借用他人专用;4.向他人提供专用;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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